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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光伏產業財政政策的創新驅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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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2013—2017年的生產企業面板數據,研究了我國光伏財政政策對產業創新的驅動作用,即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對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研發的影響。研究發現,財政補貼對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的研發強度提高有正向影響,稅收優惠對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研發強度提高相關性不強,財政政策作用下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現有的研發投入對企業業績有正向作用,但相關性不強。
  關鍵詞:光伏產業;財政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企業研發;創新驅動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9)14-0058-04
  2019年的光伏補貼的具體政策還未出臺,但我國光伏產業處于補貼退坡期和平價上網沖刺期的基本面卻不會改變。在極為嚴厲的“531”宏觀調控政策下,我國2018年的光伏電站年新增容量仍然達到44.26GW,僅次于2017年水平,為歷史第二高,其中集中式電站和分布式電站分別新增23.30GW和20.86GW,占比分別為52.64%和47.46%。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光伏發電裝機達到174GW,仍然位居世界第一。其中,集中式電站124GW,分布式光伏50.61GW。研發一直是業界和學界關注的重點話題,隨著我國光伏產業成熟度的進一步提升,創新驅動下光伏企業的研發重要性也日漸凸顯,本文旨在探討財政政策是否能驅動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的研發創新。
  一、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國內外學界對光伏產業政策在鼓勵創新方面的研究相對有限,Dominguez Lacasa,Iciar[1](2018)引用創新能力和技術體系概念,利用專利指標和網絡分析方法研究中國光伏創新及其合作系統在產業政策制里程碑式的技術追趕路徑。Ying Guo,Donghua Zhu[2](2009)利用技術創新系統框架分析了中國光伏產業技術和制度創新系統的角色和關系,評估了制度創新對技術發展和市場推廣的鼓勵或者限制程度。宋雙勇[3](2010)通過對制度變遷及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研究,分析了我國新能源經濟現行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符合我國新能源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對策。孫紅湘[4](2015)在對比中美德日四國政策的基礎上提出國家政策完善創新在回歸光伏產業發展的基本動機、完善政策配套體系、增強政策的可行性與預見性等方面的具體思路。戚汝慶[5](2012)基于產業創新系統理論全面剖析中國光伏產業創新系統的要素結構,研究技術進步、市場發展、政府作用三者的相互關系,從績效的角度分析企業創新活動、產學合作、政府支持和國際技術溢出對中國光伏產業創新績效的影響及機制。王錄芬[6](2015)提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整合光伏產業發展的具體路徑,認為政府需要積極完善產業政策,進行政策創新;注重光伏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從技術角度分析需要不斷加強創新,促使光伏技術進步和產學研結合。戴小勇[7](2014)認為,提高財政補貼效率促進企業自主研發的關鍵是確立技術發明公共性補償或風險補償的合理定價機制,確保私營企業特別是私營高科技企業得到合理的補償。李鳳梅[8](2017)認為,2007—2012 年,在我國光伏產業迅速擴張且產業政策處于試探調整期的大環境下,政府補貼對企業創新績效無顯著影響。2013—2015 年,政府補貼顯著促進企業創新績效,企業的研發支出在政府補貼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中起到中介作用。郭本海[9](2017)通過構建地方政府、光伏企業和學研機構突破低端技術鎖定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認為上級政府獎勵、外部性收益和科研經費無助于推動三方合作,增加對學研機構的扶持性投入無助于提升學研機構的合作意愿,而增加企業關聯收益和學研機構的創新投入能夠顯著提高學研機構的合作意愿。郭曉玲[10](2016)選擇了企業十年數據認為政府補貼與稅收優惠在5%和10%水平上對光伏產業技術創新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且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大。于志強[11](2017)認為,中國光伏產業整體的技術創新效率普遍處于較低水平且下滑趨勢明顯;光伏產業三環節企業均存在重規模、輕技術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因此,光伏企業應著力控制盲目的規模擴張、注重提高技術產出的增長,以期提升企業的技術創新效率。王茵[12](2016)認為,政府需要制度化公共產品的供給,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信用體系、社會保障制度、教育與培訓、基礎研發、基礎設施、各種服務平臺等制度化公共產品的供給來滿足產業和技術升級等創新活動的需要。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光伏產業創新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從政策制度的層面研究如何進行制度創新,另一類是從企業微觀的層面評估財政政策的創新效果。國內以往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樣本企業選擇方面和時間軸方面。樣本企業方面因為光伏生產企業和發電企業是兩類不同的企業,因為它們分別屬于產業鏈的中上游和下游使得這兩類企業對政策的偏好需求是不同的,同時考慮到光伏產業的研發往往發生于生產制造環節,所以研究光伏產業的創新活動應當重點研究生產企業。而在時間軸上,2009年是我國光伏產業又一里程碑式的年份,因為這一年我國中央政府啟動了國內光伏電站的大規模裝機需求,使得我國光伏產業下游的發電應用迅速發展了起來,這時如果為了樣本容量的豐富而選擇包含2009年的時間跨度而不做區分處理,研究的結果可能也會與現實有所出入?;诖耍疚膶⒃谝延形墨I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重點研究我國光伏產業財政政策在2013—2017年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爆發期內對生產企業創新的影響。
  二、光伏產業現階段的現實問題與理論假設
 ?。ㄒ唬┪覈夥a業現階段在創新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光伏產業最早是從產業鏈附加最低的中游光伏組件封裝行業開始發展的,在地方政府的扶持和廣大光伏企業共同努力下,我國在2007年就超過日本成為了當年全球光伏組件產量最多的國家。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讓當時裝機主力的歐洲市場需求急劇萎縮,那個時候我國光伏產業就暴露出來兩頭在外引起的產能過剩問題和研發創新不足的問題。而2009年后我國國內光伏裝機市場的啟動以及全球市場的回暖,使得我國光伏生產企業暫時渡過了當時的危機。雖然2012年又遭受到歐美提起的反壟斷反傾銷國際貿易訴訟,但我國光伏企業成功向產業鏈高附加值的上游環節拓展,使得我國光伏生產企業再次擺脫危機。而國內裝市場的持續繁榮加上國外新興光伏裝機市場不斷接力,歐美等國已經不是我國光伏出口的主力市場,所以財政政策對光伏產業的創新激勵是否充分的問題一直被產能過剩這個更為迫切問題所掩蓋。  ?。ǘ┪覈夥a業財政政策創新驅動性的研究假設
  我國光伏適用的財政政策也包括收支兩類。收入類以稅收優惠為主要形式;支出類的方式更為多樣,比如一般預算支出、國債支出、財政貼息、財政擔保、以獎代補、財政補貼和政府購買。本文選取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作為主要財政政策形式,而企業在微觀層面有著研發、生產和流通三大主要經營活動,本文為了研究我國光伏產業財政政策創新驅動性的問題,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一: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都能引導企業提高研發強度。
  按照財政政策的理想傳導路徑,財政政策中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直接作用于企業,使得企業擴大研發支出,產品的技術附加值得到提高,產品的性能上升而產品的成本下降,因而產品的需求擴大,產品的銷量提高,使得企業的業績提高,進而企業可以繼續擴大生產并且降低產品價格,因為企業的營業額提高,所以企業能用更多的資金投入研發,這樣進而形成正向的研發激勵循環。因此,我們需要首先研究財政政策是否能夠激勵企業投入研發。
  假設二:現有財政政策激勵下的研發支出對企業業績有正向作用。
  因為企業的研發支出是財政政策影響下的研發支出,再研究該研發支出對企業業績的影響,這樣就可以研究現階段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的財政政策是否能夠通過引導企業擴大研發支出來提高技術力,從而使企業業績得到提升。
  三、變量說明與模型設計
 ?。ㄒ唬祿碓春妥兞空f明
  1.數據來源和樣本選取
  本文企業樣本數據來自官方年報和wind數據庫,樣本時間方面選擇2013—2017年這五年,樣本企業方面從我國光伏上市企業中選取30家生產型企業,它們分布在中上游的各個光伏產品的生產制造環節,主要生產原材料、裝備、晶體硅、硅片、電池片和組件等光伏產品。
  2.變量說明
 ?。?)被解釋變量
  本模型假設一選取企業的研發強度RDR作為被解釋變量,假設二選擇企業業績ROE作為被解釋變量。
 ?。?)解釋變量
  本模型假設一之解釋變量為光伏企業獲得的財政補貼SUB和稅收優惠TAX,本模型假設二之解釋變量為企業業績ROE。
 ?。?)控制變量
  備選的收支組控制變量有營業收入R、凈利潤NP、利潤率PR、營收增長率RGR和研發支出RDE。備選資產組控制變量有總資產TA、凈資產NA、總負債TL、負債率DR和總資產增長率TAGR。備選屬性組選控制變量有公司的成年年限AGE和企業屬性EA。
 ?。ǘ┠P驮O計
  根據前文所作出的兩個假設,本文構建了如下兩個方程進行假設驗證:
  方程1:
  RDR=?著+?琢0+?琢1SUB+?琢2TAX+?琢3TA+?琢4NA+?琢5TL+?琢6DR+?琢7TAGR+?琢8AGE+?琢9EA+?琢10RGR+?琢11R+?琢12NP+?琢13PR
  方程2:
  ROE=?著+?茁0+?茁1RDE+?茁2TA+?茁3NA+?茁4TL+?茁5DR+?茁6TAGR+?茁7AGE+?茁8EA+?茁9RGR+?茁10R+?茁11NP+?茁12PR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我國光伏生產企業樣本變量的最小值、最大值和均值如表1所示,金額類數值單位均為千元,以人民幣計算。如果按照1998年保定英利進入光伏行業計算,我國光伏生產企業已經發展了20多年,生產制造環節已經進入壟斷競爭的行業成熟階段。我國在生產各環節均占全球主導地位,中游的組件封裝利潤最為稀薄,而上游的晶體硅制造利潤相對豐厚,這樣平均下來,全生產環節的利潤率水平在5%左右,高于我國制造業的平均水平。
 ?。ǘ┗貧w結果
  本文使用Stata14.0軟件進行計量分析,對金額類的變量進行取對數處理,最終結果如下表2所示:
  從表2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到對于我國光伏生產企業,財政補貼對企業研發強度提高有正向促進作用,而稅收優惠與企業研發強度相關性不大,故拒絕假設一。同時,由于研發支出和企業業績相關性也不大,因此同時拒絕假設二。所以,通過計量分析,本文結論是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不是都能引導企業提高研發強度的,現有財政政策激勵下的研發支出對企業業績有正向作用,但相關性不大。
  從樣本企業年報我們不難發現,政府的財政補貼已經越來越多地向鼓勵企業研發轉向,因此在模型中表現對企業研發強度提高正向的相關性。而現有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環節,并沒有針對研發行為和研發人員,所以與企業研發強度相關性不高且為負值。從結果中我們可以發現,光伏生產企業研發強度現階段還是和總資產及企業年限更相關,這與事實相符,說明研發是企業發展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的選擇;而營業收入、營收增長率和凈利潤和企業研發強度負向相關,說明現階段我國光伏企業的研發投入還未達到盈利水平下的足夠強度。研發投入并未起到足夠對企業業績的促進作用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光伏生產行業是硅基行業,研發投入的技術進步會隱藏在產業自身“摩爾定律”的客觀規律下。二我國光伏生產行業還未到達規模不經濟的拐點,因此研發的重要性還未凸顯。三是我國光伏生產企業的研發投入多在引進消化新工藝新產線上,還未對基礎科研進行過多投入。
  五、建議
  根據以上回歸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1.政府補貼尤其是地方政府補貼應當逐漸向鼓勵企業研發投入傾斜,以提高我國光伏產品的技術附加值,保證企業及其產品在國際競爭中的主導地位。
  2.稅收優惠在保證稅收公平統一的基礎上,既可以針對企業研發活動進行稅收減免,也可以針對研發人員進行個稅的減免抵扣。
  3.政府對企業的研發鼓勵應該逐漸以獎勵代替補貼,這樣可以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4.政府應當努力引導企業理性對待研發,在引進吸收消化應用新工藝新技術的基礎上,努力提高光伏發電技術的基礎科研投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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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Based on panel data of production enterprises from 2013 to 2017,This paper studies the driving effect of China's photovoltaic fiscal policy on industrial innovation,that is,the influence of financial subsidies and tax preferences on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photovolta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It is found that the financial subsidy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R & D intensity of photovolta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and the tax preference has no strong correlation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R & D intensity of photovolta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Under the action of fiscal policy,the existing R & D investment of photovolta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enterprises,but the correlation is not strong.
  Key words:photovoltaic industry;fiscal policy;financial subsidy;tax preference;enterpris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innovation dr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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