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開城工業園區與韓國FTA境外加工的關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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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朝韓兩國2000年簽署“6·15共同宣言”(又稱《南北共同宣言》2000年6月韓國與朝鮮經過多輪外交談判后達成聯合宣言。朝鮮半島南北分治后,雙方領導人首次會晤后簽署的歷史性文件,是朝鮮半島南北關系發展中的里程碑)以來,為進一步促進雙方交流與合作,2000年8月9日,韓國的現代集團峨山公司與朝鮮的亞太和平委員會(以下簡稱“亞太”)、民族經濟聯合會(以下簡稱“民經聯”)聯合簽署了《開城工業園區建設運營協議書》,為工業園區的建設奠定了基礎。此后,朝鮮于2002年11月27日頒布了《開城工業園區法》,并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在開城工業園區的建設中,韓國出資金和技術,朝鮮出土地與人力,這一歷史性偉業在朝韓兩國走向統一的道路上開辟了交流合作的新篇章。據此,主要就朝鮮開城工業園區與韓國FTA境外加工的關系進行分析,為促進地區經濟提供借鑒。
關鍵詞:開城工業園區;朝鮮;韓國;境外加工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26
1 淵源及變遷
2002年11月,朝鮮制定并頒布了《開城工業園區法》,隨之到12月,韓國土地公社與現代峨山同朝鮮亞太及民經聯聯合簽署了《開發商指定協議書》。2003年6月,開城工業園區啟動開工儀式;2004年6月,2.8萬坪示范園區建設竣工。2004年10月,成立開城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事務所;2004年6月,選定18家企業入駐示范園區并簽訂相關協議;2004年12月,示范園區入駐企業生產的產品首次實現出廠上市。2005年9月,選定首批24家企業入駐正式園區并簽訂相關協議;2006年9月,正式園區首批入駐企業首次實現產品出廠上市。
2007年6月選定第二批企業入駐一期項目工程,2007年10月一期基礎設施竣工。2010年9月,入駐企業產值突破10億美元。2012年1月,園區內朝鮮工人突破5萬。
2 開城工業園區介紹
開城工業園區的建設模式,是朝鮮將土地租賃給韓國,土地租賃期限自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為50年,土地租賃合同由韓國開發商和朝鮮中央工業園區領導機關共同簽訂。韓國方面,韓國土地公社和現代峨山承擔園區建設工作,其中,韓國土地公社負責資金籌措、設計監理及銷售等工作;現代峨山負責施工。此外,雙方約定共同承擔項目計劃的制定、認證許可及對朝業務的協商等。2004年4月,開始著手進行工廠區一期100萬坪土地的建設工程。韓國方面于2007年5月制定了《關于支援開城工業園區的法律》,并于2007年12月依據該法律成立了“開城工業園區支援財團”;2010年7月正式設立“開城工業園區企業負責人會議”制度。
朝鮮方面制定的《開城工業園區法》,于2002年11月20日被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通過為第3430號政令,并于2003年4月24日被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修訂補充為第3715號政令。該法律共由5章(第1章 開城工業園區法的基本情況、第2章 開城工業園區的開發、第3章 開城工業園區的管理、第4章 開城工業園區的企業設立與運營、第5章 糾紛解決),46條組成。此外,還制定實施了一系列附屬規定,主要包括:開發規定(2003.4.24,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102號決定)、管理機關設立運營規定(2003.12.11,第11號決定)、廣告規定(2004.2.25,第17號決定)、企業財政規定(2005.6.28,第57號決定)、企業設立運營規定(2003.4.24,第103號決定;2005.4.28,修訂補充第54號決定)、勞動規定(2003.9.18,第2號決定)、保險規定(2004.9.21,第35號決定)、不動產規定(2004.7.29,第33號決定;2005.4.28,修訂補充第54號決定)、海關規定(2003.12.11,第13號決定)、稅收規定(2003.9.18,第1號決定)、外匯管理規定(2004.2.25,第16號決定)、汽車管理規定(2006.7.25,第76號決定)、出入·滯留·居住規定(2003.12.11,第12號決定)、環境保護規定(2006.11.21,第82號決定)、會計驗收規定(2005.9.13,第64號決定)、會計規定(2005.6.28,第58號決定)等共計16項規定。同時,還制定了一些細則和準則作為其它附屬規定,細則由中央特區開發指導總局制定,準則由開城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制定。截至2011年3月,相關準則已制定50條。
依據《開城工業園區法》的定義要求,開城工業園區是一個集工業、貿易、商業、金融、旅游于一體的國際性區域。
工業園區由工廠區、商業區、生活區及旅游區構成。其中,可以對工業園區進行投資的主體有韓國境內及海外同胞,還有其它國家的法人、個人及經濟組織。原則上,朝鮮的機關、企業及團體不得參與工業園區的事務工作。鼓勵投資的相關領域包括附屬結構建設領域、輕工業領域及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開發商可以在工業園區從事住房建設業、旅游娛樂業及廣告業等。原則上,企業需雇傭朝鮮工人為從業職工,而對于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的技術人員及高級技工人員,可以向工業園區管理機關進行報告,聘用韓國或其它國家的人員。
3 開城工業園區現狀
因2016年朝鮮核試驗和遠程導彈發射的緣故,目前,開城工業園區處于停產狀態,韓國企業和企業家已全部撤離。園區停產后,韓國和朝鮮的緊張局勢曾一度處于一觸即發的狀況,但2017年韓國文在寅政府執政后,以平昌冬季奧運會為契機,兩國首腦先后舉行了兩次會晤。同時,朝鮮還首次與美國舉行了首腦會談。此后,韓國與朝鮮就重啟開城工業園區的相關事務進行了持續協商。開城工業園區作為韓國FTA的境外加工地區,是韓國簽訂每一個FTA(自由貿易協議)時最費周章的事項之一,為了使開城工業園區的產品被認定產地為韓國,韓國在其它方面也做出了很大讓步。 對于開城工業園區的產品,可以將產地爭議最小化的最佳方法,是韓國簽署的FTA中被認定為“境外加工”的特例原產地規則。除開城工業園區啟動之前于2004年4月生效的韓國-智利FTA之外,韓國締結的其它14個FTA(以協議宣言為準)中,都涵蓋了與開城工業園區相關的境外加工條款。其方式分為三種: ①將境外加工地區限定為開城工業園區;②尚未認定為境外加工,等后期通過委員會進行磋商;③將除開城工業園區以外的區域及更寬泛的產品范圍認定其原產地為韓國。
3.1 限定開城工業園區的方式
在韓國同印度、秘魯、哥倫比亞簽署的FTA中,都涵蓋了境外加工條款,采用“開城工業園區限定”方式,將境外加工地區限定為開城工業園區。這種方式只承認開城工業園區內的境外加工,其范圍和內容十分有限。上述三個協定都將開城工業園區視為境外加工認定地區,不承認其它地區的認定。更為具體一點來說,在韓國-印度CEPA協定中,僅指定“朝鮮開城工業園區的9.9km2地區”為韓國境外加工地區,在相關協議文件中還附上了地圖進行標注;在產品種類方面,只認定6位HS編碼項下的108個產品為境外加工產品。在韓國-秘魯FTA協定中,除上述地域限制外,附件中還具體規定了塑料橡膠、鋼鐵、家電、手表、家具等100個產品種類。而在韓國-哥倫比亞FTA協定中,還規定了在境內附加值比率(RVC)的基準上,開城工業園區的非原產地原料投入的價值不得超過商品價格(FOB)的40%。
3.2 朝鮮半島境外加工地區委員會方式
韓國同美國、歐盟、土耳其、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簽署的FTA協定中,目前尚未承認開城工業園區的產品產自韓國,后期將成立朝鮮半島境外加工地區委員會來進行裁定,這就是所謂的“委員會方式”。
在韓國-美國FTA協定中,詳細闡明了朝鮮半島無核化的進展、境外加工地區對韓朝關系的影響以及境外加工區域內的一般環境標準、勞動基準及慣例、薪資慣例、營業及經營慣例等內容,以此作為境外加工地區的指定標準及依據。在當前的現實狀況下,美國將朝鮮視為敵對國家,短時間內開城工業園區的境外加工預計將很難得到認可。
開城工業園區的產品有望與產自韓國的產品同樣享受最惠國關稅待遇,還制定了具體的現實制度框架,從這些方面來看,這種認定方式的意義非常深遠,但從實效性及后期協商中關系改善的現實性來看,預計這種方式將比其它兩種方式面臨更多的困難。
3.3 “開城工業園區+”方式
目前,“開城工業園區+”的方式主要在韓國與新加坡、EFTA、ASEAN、中國、越南的FTA協定中有所體現。這里被稱為“開城工業園區+”的方式,并不只是將境外加工地區的認定范圍局限為開城工業園區,而且在稅率減讓產品種類的數量及范圍方面也更加寬泛了。如果此前中斷的開城工業園區可以重新啟動,中國企業以韓中合作或直接投資的形式進入開城工業園區,那將會為開城工業園區實現國際化提供有力支撐,助力開城工業園區再次成為潛力非凡的投資對象。
例如,在韓國-新加坡FTA協定及韓國-EFTA FTA協定中,分別規定了“開城工業園區或朝鮮半島其它工業園區”以及“除開城工業園區外,未來在朝鮮設立類似工業園區時,也可享受同樣的優惠待遇”等內容,雙方認定的地理區域條件更加寬泛。在特惠商品的種類方面,與其它“限定”方式相比,內容更加完善。例如,在韓國-新加坡FTA協定中,規定了6位HS編碼項下約4600多個產品種類;韓國-越南FTA協定中的產品種類與當前韓國-ASEAN的FTA協定內容相同,涉及產品只有100種,但通過雙方磋商,對工業園區當地企業目前正在生產或未來可能會生產的產品種類進行了調查,并以此為基礎,以現實情況為依據,對70多種產品進行了更換及調整。
韓中FTA協定的簽署,因考慮到朝中關系,整個磋商過程應該采用了非常積極的方式。在最近公開的英文版協定文件內容中,里面注有“在簽字之前設立的朝鮮現有工業園區中所生產的鞋子、箱包、手套、手絹、帳篷、剪刀、鍋爐零件等310個產品種類,被認定其原產地為韓國及中國?!钡葪l款。從談判初期開始,中國就非常重視韓中FTA協定中對朝鮮境外加工方面的條款,同時中國也打算在朝鮮設立境外加工區域,如果考慮到這些因素,預計該協定的磋商或將更加開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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