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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平臺在股權眾籌中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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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平臺作為募資方身份信息的核查人、項目信息的發布者,應當承擔較重的信義義務。由于信義義務是英美判例法的產物,其內涵與適用在我國尚有爭議,主張用擔保關系替代信義義務,成為平臺與投資者關系建構的核心。平臺擔保責任具有與一般民事擔保完全不同的特性,在責任實現方面應適用過錯舉證倒置。
  關鍵詞:股權眾籌;平臺擔保責任;成立要件;實現方式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9.062
  
  自2013年第一例股權眾籌在中國誕生以來,中小微企業利用互聯網融資呈現出野蠻生長之態勢。信息不對稱誘發的社會事件頻頻曝光,投資者傾家蕩產不在少數。證監會在2019工作計劃總部署中宣稱“力爭年內公開發布《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這意味著股權眾籌結束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指日可待。
  要降低乃至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明晰并加強平臺的民事責任構建意義巨大。當下,學界對股權眾籌的法律規制大都集中于監管方面,平臺民事責任的法律建構問題較少探討。有鑒于此,本文將嘗試對平臺民事責任的擔保特性、成立要件及實現方式進行學理探討,以期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多維路徑。
  1 平臺與投資者之間的擔保關系建構
  股權眾籌,即募資方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企業或項目信息,并以企業股權或項目收益份額的形式返還投資者的新型融資模式。股權眾籌的利益鏈條中,存在三方當事人:眾籌平臺、募資方、投資者。民事責任不能脫離法律關系而抽象存在,在厘清平臺的民事責任之前,有必要先行對股權眾籌中的法律關系進行簡單梳理。
  募資方與眾籌平臺簽訂協議,由募資方委托眾籌平臺發布項目信息以吸引投資者并給予平臺方一定的傭金作為報酬。實踐中,眾籌平臺還要承擔起項目審核的自律監管義務。平臺方應當審慎核查募資方的身份、融資項目內容,保證項目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問題的關鍵是,平臺方還作為居間人,以收取募資方的報酬作為盈利來源。換言之,平臺自律監管的對象是募資方,平臺的盈利來源也是募資方,此中極易滋生尋租空間也就不難想象。
  平臺作為募資方身份信息的審核人,作為項目信息的發布者,應當承擔較重的信義義務。時下中國,互聯網與中小微企業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號召下生發出蓬勃發展之態勢,股權眾籌作為低門檻的融資渠道受到熱捧。市場中,好項目、壞項目魚龍混雜,投資者沒有足夠的能力和精力去評判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平臺在其中發揮的重要性就可見一斑。為了構建良好的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氛圍,讓平臺作為善良管理人承擔較重的信義義務也無可厚非。信義義務的兩個方面:勤勉義務、忠實義務。首先,禁止平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伙人(或任何履行相似職能的人)在使用其服務的募資者處擁有經濟權益。其次,平臺為了投資者權益的實現應當審慎核查項目信息和募資人身份,避免虛假的項目給投資者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
  由于信義義務是英美判例法的產物,其內涵與適用在我國尚有爭議,本文主張用擔保關系替代產出信義義務的信托、善管關系,成為平臺與投資者關系建構的核心。讓平臺擔保融資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能夠省去投資擔憂,對于營造良好的眾籌市場具有積極意義。否則,如果平臺與投資者之間只有居間合同的約束,將難以杜絕平臺為了盡快獲取報酬發布不合格的項目信息的法律真空。
  2 平臺責任的擔保特性與成立要件
  平臺在股權眾籌中的擔保責任與一般的民事擔保,此中不同,不可不察。首先,倘若項目信息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情形,募資方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募資方是信息的第一來源,任何因信息不實造成的投資者損失都應當由其承擔。募資者不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平臺追償,除非平臺故意更改信息內容。
  其次,平臺承擔擔保責任是因為其在審核項目信息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平臺的盈利來源于募資方的項目報酬,如果沒有擔保責任的約束,會使虛假劣質項目泛濫橫行,前幾年頻頻曝光的股權眾籌類社會事件就是很好的印證。因此,讓平臺承擔項目信息真實性的擔保責任,對于樹立投資信心、維護投資者權益甚為重要。
  第三,平臺責任應當為連帶的擔保責任。在募資方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時,平臺只對與自己過錯有因果關系的信息發布不實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平臺承擔責任后,如果其過錯是因為募資方故意欺瞞引起的,可以向募資方進行追償。
  第四,平臺擔保責任構成要件具有特殊性。主體方面,此擔保責任由平臺承擔,平臺運營必須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取得營業許可;主觀方面,以平臺對于信息發布不實有過錯為要件,至于平臺的過錯是否為募資方造成,在所不問。
  3 平臺擔保責任的實現方式——過錯舉證倒置
  倘若一味地讓平臺承擔一般的民事擔保責任(以無過錯為主觀要件),未免對平臺過于嚴苛,極可能遏制眾籌融資市場潛在的活力和助推經濟發展的動力,讓中小微企業窒息在創業的搖籃里。因此,對平臺的擔保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首先,平臺對信息發布不實等違規行為有過錯,承擔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其次,平臺對自己有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從而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責任。
  參考文獻
  [1]鐘維,王毅純.中國式股權眾籌:法律規制與投資者保護[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5,(2):19-26.
  [2]陳潔.證券法的變革與走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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