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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現狀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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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近年來,多種多樣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不斷掛牌成立。本文結合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分析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研究的現實價值,通過比較一些國內代表性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發現其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而提出發展建議。
   關鍵詞:農村產權交易所;產權流轉;承包經營權
   本文為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國家級試點評價與推進對策研究”(項目編號:TJYJ18-006)部分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2.4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9年4月19日
   一、引言
   土地是關乎人民大眾生活的根本,保證土地的各項產權運轉高效便變得尤為重要。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月2日頒布《關于指導農村產權流轉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將人們關切的農戶承包經營權列為主要交易對象,這一文件將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作用進一步放大。同時,在激發農村市場、加快農村資源流動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二、我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一)我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現狀?!兑庖姟分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的建立需要符合我國國情,尤其在初步建設階段,其主導和審批的角色均應是政府。在文件中,明確了盈利性質是公益性,單位性質分為事業法人和企業法人兩類。2008年,我國第一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成都建立。其成立的意義不僅在于為全國樹立了試點示范的作用,同時代表著我國農村產權交易機制的成熟與完善。此后,專業經營農村產權交易的機構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相繼建成,如武漢、重慶等城市在政府的支持下均陸續注冊掛牌自己的農交所。我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經過這幾年政策的保障、政府的高效管理,其建設基本完成。
   (二)國內代表性農村產權交易所基本情況
   1、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其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職責:主要涉及土地經營的經營權交易、投融資服務和資產處置。開展的業務除了常見的與農村土地和房屋相關的權利和指標交易外,還有資產交易和股權托管。經過多年發展,在規模、效益方面,成都農交所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引領標桿的作用。
   2、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于2008年12月掛牌運營。作為一家當地政府組織成立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對其平臺內的交易進行規范,如有關農村產權的指標交易,同時對一些相關服務進行支持,如信息和咨詢。目前,有以下主營業務:涉及到集體土地經營構建的使用權;包含各類園地、荒丘的各類農村土地、荒地的經營權等。
   3、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作為我國中部地區第一家綜合產權交易所,于2009年4月30日揭牌運營,即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主要職責與其他農交所基本一致。交易產品主要包括農村經營性資產所有權,農村集體及農戶財產所有權等。
   三、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國內具有代表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比較。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是一家國有企業,注冊資本金為5,000萬元。主要產權流轉交易類型為:一類是關于農村產權交易的核心,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另一類是在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新型交易選擇,如資產處置。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資本金為5,000萬元,機構類型為事業單位,其主要交易同成都農交所核心業務一致,但不具備成都農交所的第二類交易業務類型。
   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是一家國有企業,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農村產權主要交易類型同成都農交所核心業務一致,區別在于武漢農交所還進行以下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以及農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的交易。
   (二)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通過以上信息比較分析,現階段我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的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農村產權交易面臨法律與制度障礙。農村產權的權利類型構成豐富,不僅包括使用權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收益權,同時還存在轉讓權。宏觀上包括資源性產權和經營性產權。當前的發展環節中,農村資源性產權和經營性產權均出現了不同的問題。其中,農村資源性產權具體指耕地、四荒地、林地和養殖池塘等資源性的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土地確權時進度遲緩,農村產權流轉市場的交易核心就是各類土地產權,確權進度緩慢不利于市場的發展。依據現有研究情況,發現全國各省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確權口徑不一致、技術不統一等問題。
   對于經營性產權則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股權分配方面。面對個人持有股份與集體持有股份時,沒有明文規定繼承和放棄權利時享有利益。二是集體經濟組織歸口方面。目前,對于個人身份納入集體經濟組織規則不同,身份劃分方式在各省市標準不同。三是股權管理方面。農村人口近些年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節奏,在當前以及未來一段時間存在流動是必然的,在這一過程中出現集體經濟組織出現的股權劃分問題。
   2、市場主體定位模糊。產權交易市場包括產權等各類權利的交易流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作為基礎的一部分,卻存在市場法律主體地位不明確的現象。缺乏相應的法律主體地位,代表著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缺乏作為市場主體在法律層面享有相應的權利,不具備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地位。
   3、公益特征不明顯。根據《意見》精神,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定位于非營利性,但是實際運行中采用了市場化性質突出的公司制管理模式,采用現代企業的模式運作。將平臺采用市場化經營,卻要保證非盈利性的特征,這一現實矛盾同樣抑制了市場的發展,不僅從微觀層面制約著農民以及其他個人的產權交易,還在宏觀層面限制了農業、農村的發展。
   4、交易種類和內容參差不齊。我國目前成立的各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自主運營,由于地域性造成的差異顯著,交易種類面臨較大的差異。以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為例,其主要交易與土地權益相關的農村產權,且只有三類,即主營業務僅立足于重慶地域。在全國范圍來看,大部分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種類、數量、內容差異大,有的交易類別不滿十種,有的則多達幾十種。    四、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建議
   (一)進行頂層設計,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政法規?!兑庖姟诽岢鲭m然政府主導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發展,但是也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所以,在黨中央提倡建設法治國家的環境下,推動建立一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政法規是必然的。此時,需要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參與方的秩序,明確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參與方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即國資委、財政局等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立法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強調該市場的性質。依據《意見》精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定位于公益性機構,消除信息不透明現象,合理保護交易方的權益;(2)法律需要貫穿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環節,明確市場法律主體地位。有必要明確其在法律界限內的主體地位,享有應有的權利及相應的義務。
   (二)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職能。具有非營利性質的公共服務類業務和市場化業務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營業務。在發展初期,政府職能部門可以負責運行工作,但隨著市場完善發展,交易不斷成熟,具有營利性質的市場化業務可引入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主體應該在行政力量發揮作用的同時,積極發揮市場的作用。面對農交所與行政部門職能模糊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業務類別,繼續拓展市場化業務,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使行政力量的作用逐漸淡化。
   (三)擴大交易品種,提高宣傳力度。面對當前各地交易品種種類和內容差異大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實地調研,確立當地所需交易品種。在全國范圍內,為了提升市場交易的積極性,需要進一步便捷手續,推動市場的入場交易,進一步為振興鄉村經濟提供便利。圍繞農戶承保土地經營權、林權,拓展交易品種,扎實推進多元化交易,促進生產經營規模擴大,加快農村生產要素的流動。在宣傳方面,可以通過報紙、公眾號、廣播、短信、新媒體、宣傳車多種手段,在意識方面入手,助力市場的繁榮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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