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風險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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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有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通過收購股權的方式向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優勢企業靠攏。這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經濟與市場相結合的有效途徑。但是,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存在巨大風險,包括經營管理風險、設備資產風險和盈利風險等。本文旨在研究如何有效降低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的法律風險、獲得優質股權,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經濟核心競爭力。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權收購;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9年10月30日
一、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的意義
國有企業具有國家資本管理、現代化企業和市場化經營的基本特點。國有企業按照“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的標準收購中小企業優質股權,對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ㄒ唬└淖冎鳡I業務單一的局面,實施多元化發展。大多國有企業都是以擴大主營業務規模來維持生計,但主營業務大多又屬于傳統行業或勞動生產效率較低的行業,在社會化生產過程中,與新型產業或高科技產品相比,國有企業會面臨產品需求下降或生產成本過高的風險,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強產品社會認可度,提高企業活力和抗風險能力,國有企業亟須改變主營業務單一的局面,向現代新型行業和產品看齊,引進新技術創新本企業產品,創新發展模式、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實施多元化發展。
?。ǘ┩ㄟ^收購中小企業股權實現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大多中小企業的股東在推動企業規模化發展進程中面臨資金和政策支持不足的問題,這就為國有企業“走出去”靠近新型產業提升國有資產的質量和盈利能力創造了機會,收購中小企業股權對推動國有資本向基礎性、科技性、平臺性產業滲入起到了引領作用,實現了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
?。ㄈ┤肆Y源優勢互補。中小企業的人力資源規模相對有限,在某一產品的大規模生產上難以與大企業競爭,但是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和勞動生產率高的特點。國有企業憑借自己優秀的企業文化和相對穩定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條件等吸納了大量的勞動力,甚至存在員工冗余的情形,然而勞動效率低下,缺乏技術創新。因此,在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后可以充分發揮其人資資源數量優勢、通過學習中小企業先進的用人制度,將合適的人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大力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更好地實現社會主義分配制度。
二、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的法律風險
(一)目標公司投資主體的風險
1、注冊資本不實的風險。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案》,企業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國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等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明顯降低了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標識意義,這就需要投資主體自行辨識交易風險,自己核實目標公司的資信情況。
2、不滿足業務開展的實際條件。公司的成立和發展以具體的業務開發和運作為內容,許多中小企業雖然已經工商登記為獨立法人,但是就具體業務開展缺少必備要件,根本不具備項目開發或業務開展的實質要件或客觀要件。如,主營新能源風電項目開發的企業未獲得國家新能源項目開發的路條等重要批復文件,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等重要手續文件。
?。ǘ┠繕斯窘洜I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1、合同執行方面的風險。中小企業鑒于人力資源有限,或為節約成本不設置專門的法務專員崗,也不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尚不完備,未建立合同臺賬,也未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監督,尤其是中小企業為攫取巨額利潤給銷售人員施加銷售壓力,銷售人員為了完成任務簽訂許多不合理條款的合同,最后產生各種壞賬和私賬,無法處理。同時,還存在大量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屆期未履行的情形,這些都會隱藏巨大金額的合同糾紛,給后續企業經營帶來諸多風險。
2、勞資風險。目前來看,很多中小企業未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大部分員工往往游離于法律保障的范圍之外,企業在用工過程中還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情形。國有企業在接管上述企業后必將面臨被社保部門責令補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風險和被勞動者起訴索要勞動報酬的風險。
3、未決糾紛風險。因中小企業的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的糾紛類型多樣、數量居多,包括租賃、采購、融資等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和行政處罰等,甚至存在投資主體之間的股權糾紛、與其子分公司之間的擔保糾紛等。目標公司未在訴訟時效期間有效解決上述糾紛,將會給受讓股權的國有企業帶來諸多不利,會使國有企業收購股權的價值大打折扣。
?。ㄈ┰O備和技術風險
1、設備風險。為了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生產能力,國有企業在收購之前一定要扎實調研目標公司生產設備的基本情況,除了確保設備的可使用性以外,還應重點關注設備的權屬問題,防止設備資產的權屬糾紛。
2、技術風險。技術是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國有企業股權收購的重要標的,那么技術的先進程度和能否長新以及技術人員的穩固程度都會成為國有企業股權收購的風險點。
?。ㄋ模┠繕斯灸芊癯掷m盈利的風險。國有企業收購目標公司必須以持續盈利為目的,中小企業的股東之所以轉讓目標公司股權部分原因是目標公司盈利能力有限或持續虧損,因此目標公司的盈虧情況也是國有企業收購股權的重要風險之一。
?。ㄎ澹┗蛴胸搨娘L險。國有企業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后,行使股東的相應的權利,承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其中就包含了承擔或有負債的責任?;蛴胸搨侵敢蜻^去的交易或事項可能導致未來所發生的事件而產生的潛在負債,一般而言,或有負債的支付與否視未來的不確定事項是否發生而定。主要是因知識產權、產品質量瑕疵等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對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可能造成損失的賠償。或有負債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個收購過程中是很難估算的。 三、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風險防范
?。ㄒ唬┮竽繕斯驹蓶|和董事會簽訂承諾書。目標公司原股東和董事會最清楚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并且為了實現其轉讓目的可能會隱瞞或有負債事項和其他重要信息。國有企業為實現中小企業股權的有效受讓和為確保國有資金的絕對安全,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原股東和原董事會(僅指本次轉讓的轉讓方)就目標公司的資產、或有負債、未決訴訟和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事項進行書面承諾,徹底杜絕收購方在股權收購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
?。ǘ┤鎸嵤┍M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工作是發現目標公司顯性和隱性問題的最好方法。國有企業在收購股權之前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交易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對稱。盡職調查包括法律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律師盡職調查將通過調查目標公司的工商檔案、出資人協議、驗資報告、批復文件等確定目標公司投資人層面可能存在的問題,通過審核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情況確定目標公司受其子分公司和同類公司的影響程度,同時可以向目標公司的管理部門了解目標公司是否存在產品投訴的不良記錄。財務盡職調查通過審核會計賬本和年度審計報告等,盡可能發現或有負債事項,和企業融資擔保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交易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收購方國有企業就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三)對生產設備和產品的充分調研。擬收購企業的經營范圍可能與收購方原來的經營范圍完全不同,國有企業即將接手的是一個新型產業或涉足的是一個全新行業。這就需要收購方對目標公司的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進行充分調研和考證。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內部技術人員親自深入目標公司生產場所了解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原材料的供求信息,也可以聘請行業專家和技術顧問等第三方對擬收購企業的生產設備利用效率、節能降耗程度、可持續性等進行評估,對產品的特點和優勢進行分析,對行業前景和盈利能力進行預判。
?。ㄋ模彶槟繕斯镜纳a經營管理制度。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決定了企業本身經營狀況是否良好,因此國有企業在收購股權之前很有必要了解和審查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尤其要審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的規范性,這些制度與目標公司的健康運行密切相關。
?。ㄎ澹徤骱炗喒蓹嗍召徍贤T诤炗喒蓹噢D讓合同時,國有企業應當審慎約定如下事項:
1、保證條款。轉讓方應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保證所轉讓的股權是其在目標公司的真實出資,是其合法擁有的股權,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該股權未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擔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受讓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前,轉讓方將不以轉讓、贈與、抵押、質押等任何影響受讓方利益的方式處置該股權。不存在轉讓方未向受讓方披露的現存或潛在的重大債務、訴訟、索賠和責任。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轉讓方承擔。
2、利潤分紅條款。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盈利和擴大國有資本的影響力。因此,國有企業在收購中小企業部分股權的情況下要在收購協議中明確每年的利潤分紅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約定修改分紅政策時需全體股東同意。
3、公司治理結構的約定。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系框架。國有企業收購中小企業股權作為股東后,如何充分行使股東權利,并實現對目標公司的絕對控制?這就需要在收購協議中明確以下幾點:第一,提高目標公司的章程修訂門檻。目標公司章程是其根本“大法”,在公司的存續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充分保護國有企業的股東權益,應當在收購協議中明確:公司章程的修改須股東會絕大多數股東同意。第二,掌控目標公司董事會人員組成和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人選。第三,掌控目標公司年度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為了防止其他股東與會計師事務所勾結損害國有企業合法權益,可以在收購協議中約定每年由國有企業負責提供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目標公司應在名單中選聘。
4、約定附條件的股權轉讓條款。若國有企業在參股的中小企業中不具有實際控制人地位,且未參與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的,建議國有企業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如果目標公司未來實際盈利不及預計的情況,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以現金收購此次轉讓的股權,以保障國有企業利益。當實際控制人因現金回購能力不足,無法全部收購國有企業受讓股權時,經國有企業同意可以向國有企業轉讓其所持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價格不得高于本收購協議約定價格的1/2倍。
5、規避勞動糾紛。在股權收購協議中應明確,目標公司原股東應督促管理層規范目標公司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勞資事宜,使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收購協議生效后,股權交割前如發生勞資糾紛或受到社保部門追繳社會保險行政處罰的,目標公司由此承擔了該項補繳和罰款事項的,國有企業有權獲得目標公司原股東足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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