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會公平的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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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敏
提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綜合國力極大地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差距過大、財富分配不均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本文以住房問題為例,從造成住房問題的成因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平;住房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住房同教育和醫療一樣,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是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中的房價上漲迅速遠遠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而價格稍微低一些的保障性住房,則由于開發面積太少或分配門檻過高等原因,并沒有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二、住房問題的成因
?。ㄒ唬]有區分清楚政府與市場的責任。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問題,我們黨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然而,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對公共產品的資源配置達不到最優。而普通住宅房地產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此類物品,市場無法通過供求雙方的力量為其求得一種均衡價格,市場機制的作用既然在公共物品或服務上發生失靈,它的生產或提供自然要另辟他徑――非市場的方式。也就是說,要強調政府的干預,民生問題不能完全市場化。
?。ǘ┓康禺a成為地方政府緩解財政壓力的手段。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提高經濟發展速度,很多地方把土地的價格一再地提高,片面地推動房地產業發展,導致了一些地產商囤積土地,通過炒地牟取暴利。甚至在一些地區當房價還處于低位時,為了能獲得較高的地價,地方政府不惜與地產商勾結抬高房價。地價的上升直接導致了房價的上漲。
(三)空置率高,房產成為重要的投資工具。房地產作為特殊商品,不僅具有消費屬性,還具有投資屬性。消費者買房不僅希望獲得良好的居住空間,而且希望房子將來能有比較大的升值。就目前我國的現狀來說,可供普通老百姓投資的產品少之又少,所以投資房產成了很多人的選擇。而過分強調房屋投資、增值的附加功能,促使相當多的一部分人做出力所不能及的購買行為,從而間接推動了房價的上漲。在大量空置的商品房中,除部分別墅和高級公寓外,70%左右是普通商品住宅。住宅潛在需求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尖銳矛盾不能不令人深省。
(四)源于開發商暴利思維下的供給結構的不合理。由于住房面向的是不同的消費群體,在沒有政策限制的情況下,開發商更愿意建一些利潤較高的商品房,一方面使市場上中高檔住房所占份額過大,過多的中高檔住房提升了整個商品房的價格;另一方面老百姓需要的中低端住房供不應求,從而更加提高了房價。加之住房市場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消費者對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及住宅的存增量并不了解,因此開發商的炒作和媒體的誤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
三、解決對策
?。ㄒ唬┱槿耄哟蟊U闲宰》拷ㄔO,并進行相應的財政補貼。住房既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也不是純粹的私人物品,只能通過市場來調節。它是一種由政府的公共利益、市場力量與公民的住房訴求共同決定的混合物品。其中,由于保障性住房無法通過市場的途徑來解決,因此必須要有政府的介入。作為住宅市場中最大份額的經濟適用住宅開發建設,既與國家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相吻合,又體現了我國現階段住宅政策的核心是關注中低收入家庭住宅問題的解決。
十年來,我們對廉租房的投入顯然太少,2008年保障性住房全國總共投入40億元,還不及北京開發的一個樓盤的價格,相比較1,540萬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個數字無異于杯水車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資金來源問題,鑒于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60%的稅款上繳中央,地方只保留40%的稅款,雖然這一改革的成效是明顯的,但是由于沒有考慮到公共產品投入的需要,導致了我國在公共產品配置方面出現了嚴重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現象。由于事權與財權劃分不科學,導致中央政府在教育、醫療、住房等領域的宏觀調控始終難以發揮作用。我們可以嘗試將這20%的“結構性剩余”稅款進行廉租房的建設,而對中西部的投入比重下降;針對開發商建廉租房由于利潤低而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以仿照香港的模式,建立房屋委員會,結合大陸的實際情況,可以在中央建立房屋委員會總會,在各省自治區建立房屋委員會分會,專門負責廉租房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運營工作。對申請廉租房的住戶,只象征性的收取少量租金;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可以每隔幾年進行收入申報制度,對已經不符合條件的住戶,須命令其遷出。
(二)矯正認識,不能再單純的以GDP為綱。通常情況下,一國的GDP大幅增長,反映出該國經濟發展蓬勃,國民收入增加,消費能力也隨之增強。然而,GDP僅僅是一個經濟指標,并不代表一切,如沒有經過市場交換的經濟活動,不能從GDP中反映出來;還有一些GDP是無效的,如賭博的GDP;另外,它無法衡量人們精神財富的增加量。最重要的是,傳統GDP的核算體系沒有扣除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以及無法反映財富的分配狀況,是一種不真實的統計核算,綠色GDP的內涵為傳統的GDP扣除對自然環境破壞的成本。這一概念的提出與我國所提倡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一致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是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政府很重要的一項職能是保證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提高。因此,不管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片面的強調GDP的增長都是不科學的。
(三)對二套及以上的房屋實行高稅收。2009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當中再次提出了“研究開征物業稅”。從國外的經驗看,物業稅在打擊房地產投機方面確實功不可沒。例如,美國政府針對只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對住宅的年按揭資金所付的銀行利息,可在次年向聯邦政府報個人所得稅時減掉,用以沖抵全年所得稅。擁有兩套房的人就不享有這一減稅優惠政策。
相比較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嘗試實行累進制稅率,擁有的房產越多,交的物業稅就越多,給囤房空置的人造成高的持有成本,增加其經濟壓力。從而會將空置的房子拿出來出租,一方面增加了房源,對過度投機行為會有較大打擊;另一方面對調節租賃市場的價格有一定的作用。但此種方法中,稅率的確定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應繳的物業稅要比投機產生的利潤大才可行。
四、結語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特色是效率和公平,但不是貧富差距的增大。在住房問題上,卻顯失公平。對于市場無法解決的民生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介入。用“結構性剩余”的稅款進行廉租房的建設,并對其分配環節進行監督,對投機性行為進行打擊,才能使我國的房地產業走上正軌化,使“居者有其屋”計劃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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