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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破產法》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楊麗媼

  
  2007年6月1日,歷經12年醞釀與修編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法)正式施行。有關專家表示,新破產法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一部標志性的法律,被譽為“經濟憲法”。
  它的施行,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三大環節的最后一個空白,從此以后,中國不僅擁有自己的市場進入法、市場交易法,也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退出法。
  而此前,中國關于市場退出的法律,基本是一片空白。1986年開始實施的舊破產法,由于肩負著國企改革、社會保障、金融風險等諸多社會責任,不僅適用范圍狹窄,而且長期施而不行。
  新破產法的問世,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狀況。它取消了政策性破產,將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統一納入市場劣汰機制;它規范了企業破產程序,進一步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基礎性作用;它完善了我國的商業信用機制,促使中國經濟與國際社會的真正接軌。它用理性的腳步向世人表明,中國市場經濟已經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取消政策性破產,推進公平競爭
  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總會有進有退,有生有死。對于經濟主體而言,破產法是關乎“死”的法律。它們的“死”,應當在破產法的有序安排下平等地進行。
  然而,在中國舊有破產制度下,不同類型的企業卻面臨著不平等的待遇。非國有企業破產重重受限,而國有企業不僅有單獨的破產法適用,而且有國家政策性破產的特殊待遇。
  中國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1994年開始實施。對這些破產項目,國家實行“特別照顧”,包括對破產財產認定和債務清償順序做出特殊規定,并給予財政支持。在2006年的中央預算中,中央財政共安排338億元,用以推進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和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
  這種對國有企業的特殊照顧,長期以來,使得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直處于缺乏有效競爭的狀態。
  而新的破產法,將會改變這種狀態。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覆蓋了我國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金融機構。這表明,在新破產法面前,所有企業法人一律平等,國有企業破產不再享有單獨立法,也不再享有政策性破產的特殊待遇。
  除了2008年前列入規劃的2000家企業能夠按照規定進行政策性破產外,我國目前其余的10萬家左右的國有企業將完全進入新破產法規范。國有企業將進入市場化、公平化和平民化運作環境,承受公平的市場競爭壓力,包括市場化破產壓力。而非國有企業將會在統一的市場劣汰機制中,進行更公平有效的競爭。
  
  規范破產程序,有效驅逐“劣幣”
  其實,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激烈的競爭,是企業之間的優勝劣汰。在某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其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時,破產制度應當能夠保證及時地讓此類企業完成市場退出,有效發揮市場驅逐“劣幣”的效應。
  因此,破產法的本質特征是一個集體清償的機制,它使每一個債權人在破產過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清償,并追求有效率的結果,所以,破產法又是一個在司法框架下受程序約束的有秩序的商業安排。破產法的本質就是私法,目的是為市場經濟主體提供公平的起跑線,提供可以預期的法律規則,提供市場交易的統一標準,提供幫助債權人、債務人及各種主體處理其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安排。
  而新破產法關于破產程序的規定,恰恰符合了這一法律安排。
  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這條關于企業破產條件的基本規定,將會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從以前的情況看,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大批已長期虧損且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仍然維持存在,不僅大量無效耗用及占用債權人(銀行、其他企業等)資本,并且各層面政府部門出于各種考慮還在不斷往這一“黑洞”中注入資金。新破產法的實施,會有效地避免這種狀況,它將使劣質企業及時退出市場,減少社會資源的不斷浪費。
  在破產條件的基礎上,新破產法還規定了完善的破產程序,通過司法的框架建立了一個集體清償的機制,為每一個市場主體提供可以預期的法律規則,使各個債權人在破產過程中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地清償,進而增強市場經濟的活力。比如,這次新破產法在清償債權人序列上將擔保債權人置于職工之前的安排,就更有助于保障市場經濟的活力。在破產的復雜局面中要抓住關鍵問題,如果擔保債權或資金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嚴格的法律保護,社會擔保、貸款意愿將大大降低,那么我國的市場經濟運行將受到極大的壓抑,建設現代化市場經濟的目標會落空,又將回復到傳統經濟活動狀況。因此,只有有效保障擔保債權人的利益,才能促進經濟的更長遠發展。
  當然,新破產法不僅僅是一部市場退出法,還是一部企業更生法。通過重整制度的建立,新破產法也給經營困難的企業設計了一個緩沖地帶,給破產企業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讓企業在整頓中重新獲得經營能力。
  
  維護市場信用,促進中國經濟與國際接軌
  中國市場經濟的改革與法制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誠信的經濟,沒有誠信,就沒有市場經濟的生命力。
  而破產法本質上就是一部規制信用經濟的法,是規范商業信用的基礎性法律,沒有破產法對信用的有效規制,市場經濟就無法續存。
  長期以來,中國破產法律制度的顯著特點是結構的多層性,這種不統一的法律結構帶來的后果就是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具有不同等級的“身份標簽”,從而進一步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法在進行經濟交往之初產生一個穩定的法律和信用預期,造成信用的制度缺失,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無法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地得到培育,在根本上對市場經濟的信用基礎構成動搖。
  而新破產法則從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局面。由于新破產法彌補了市場退出的法律空白,資本市場的參與者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將會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率地運用這部法律,這樣就可以防止虛假出資以進入市場以及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的發生。而且,窗體頂部窗體底部為有效促進社會的信用、商業交易中的信用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信用的建立,新破產法完善了債務人相關義務規定和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其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具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等行為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新破產法的這些規定,有助于改善全社會的信用狀況,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將對中國的經濟改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以及社會信用的塑造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其規定很多也符合國際慣例,有利于國際資本的進入,促進中國經濟的真正入世。
  近些年來,我國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國際上有觀點認為,中國雖然已經“入世”,但并沒有真正“入市”,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國沒有一部真正市場經濟的破產法。這次新破產法的實施,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國在WTO中的國際形象,建立起一個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預期的法律機制和市場環境,打消外資進入中國的顧慮。
  總之,新破產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制完善的一個界標,將會促進中國市場經濟走向更加成熟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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