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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石油合作服務合同模式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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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為了更合理的開發石油,世界各資源國訂立了適合自己國家的石油合同模式,目前被廣泛采用的石油合同主要包括礦稅制合同、產品分成合同、石油服務合同。石油服務合同主要集中在中東和南美地區,產油國對石油服務合同的青睞主要在于該合同項下的石油資源歸屬于產油國,可以使產油國或國家石油公司對其石油生產和供應有更大的控制權。這將對世界能源地緣政治產生潛在的深遠影響,對石油服務合同的深入研究也愈加重要。
  關鍵詞:石油合同;石油服務合同;石油服務合同特點
  一、石油合同財稅體系
  石油合同通常是指石油資源國為了同外國投資者合作開發本國石油而依法訂立的關于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的合同[1]?;趯κ唾Y源的所有權形式不同,國際石油合同一般分為兩類,即租讓制和合同制[2]。租讓制是指資源國授予國際石油公司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內控制整個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銷售等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租讓制合同中資源國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開始取得礦區使用費、所得稅以及其他權益,租讓制合同模式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礦稅制合同(Royalty/Tax Systems)。合同制主要有兩種類型的合同模式,即產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PSCs))和服務合同(Service Agreements (SAs))。這兩種合同模式的主要區別是油氣資產所有權在何地、何時以及是否要轉移給國際石油公司。常見的國際油氣合同模式分類見圖1。
  二、石油服務合同模式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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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服務合同是主權國家與國際石油公司簽訂的確立雙方關系的合同框架,由國際石油公司代表主權國進行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而取得事先約定的報酬。越來越多的油氣資源國采用或傾向于采用石油服務合同開發本國油氣資源的主要驅動因素在于該合同模式并不出讓油氣資源及附屬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可降低國民對資源“主權”控制的擔憂,同時還可以有效利用國際石油公司的資金、技術、人才等開發本國油田。在早期的國際油氣合作中,礦稅制和產品分成合同為主流合同模式,服務合同很少被石油工業界所采納,但自1966年伊朗等國家先后發布石油服務合同以來,伊拉克、墨西哥、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和土庫曼斯坦簽訂了新的石油服務合同或對服務合同表達了更強烈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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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合同通常使用一個簡單的模型,即合同者在進行油氣資源生產過程中獲得的報酬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所產出的所有資源都屬于資源國[4]。合同者提供勘探開發所需的資金和技術,若勘探成功,則合同者可從油氣銷售中實現成本回收和取得一定的報酬費,一般情況下報酬費需要繳納所得稅(如2008年伊拉克發布的石油技術服務合同,報酬費需繳納35%的企業所得稅),這點與礦稅制和產品分成合同模式類似。服務合同的實質是“資源國與承包商之間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服務合同根據風險偏好可分為風險和無風險服務合同二種形式,同時,根據報酬費的取得方式又可分為固定報酬費和可變報酬費等形式[5]。
  1.風險和無風險服務合同
  風險服務合同是指外國石油公司不僅提供技術和資金,而且還要負責具體的作業實施,并承擔全部勘探風險,若有商業發現,資源國采用現金支付方式給予外國石油公司報酬;若無商業發現,則由外國石油公司自負虧損。無風險服務合同是指資源國雇傭國際石油公司作為承包商提供技術服務,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務費,風險由資源國承擔,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且任何發現均由資源國獨自分享。
  2.固定和可變報酬費服務合同
  1)固定報酬費—每桶報酬費固定的服務合同
  根據產出的桶油數量取得固定的報酬費(美元/桶),這種類型的服務合同主要應用于尼日利亞、一些阿布扎比的油氣合同、科威特的操作服務合同(Operating Service Agreement),伊拉克2008年啟動的石油技術服務合同也采取了這一形式。主要特點是國際石油公司進行油田開發,與其他合同模式一致,國際石油公司根據提供的服務進行成本回收,并取得一定的固定報酬費。
  2)固定報酬費—按投資成本的一定比例取得報酬費的服務合同
  伊朗的回購合同就是采取類似方式取得報酬費,即國際石油公司在此類合同中是產能建設承包者,在承擔了勘探、開發建設后,所能得到的是一筆根據投資成本的一定比例取得的服務費,資源國不僅對合同區塊擁有專營權,而且還擁有產出原油的支配權。
  3)可變報酬費—報酬費是根據原油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
  資源國規定了合同者的原油收入分享比例,并要求合同者從這一比例中回收其投資成本和獲得利潤,這種模式一般稱之為“秘魯模式”,菲律賓也曾采用過類似合同進行石油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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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油田權益及原油所有權歸屬于資源國
  石油服務合同均規定了油氣資源歸屬于資源國,投資者并不享受油田權益或所產出的油氣資源所有權,投資者獲得的經濟效益是政府支付的報酬費等。
  2.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較小
  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也較小,投資者并不承擔勘探、開發、生產和運輸等技術風險,以及原油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
  3.投資效益敏感性差
  在國際油氣合作中,影響投資者經濟效益的因素主要為原油產量、油價、資本支出、操作費等,而石油服務合同的成本回收、報酬費取得一般都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確規定了,因此國際石油公司一般無法因油價的變動而對投資效益產生較大影響。
  4.對投資者綜合能力要求較低
  大多數的石油服務合同,主要決策是由資源國政府或代表資源國政府的國家石油公司做出,并負責在勘探過程中的風險,儲量的確認等,而國際石油公司只負責具體的油氣勘探、開發、生產等業務。國際石油公司僅專注于油田開發生產過程中的技術部分,以及部分商務內容,因此即使是實力較弱的公司也有可能簽署石油服務合同而獲得一定收益。
  三、結論
  油氣資源國采取石油服務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資源國對油氣勘探開發過程中的不同偏好導致的,如油氣資源所有權、油氣產品所有權、油氣田生產運營等,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是這些國家對資源主權的高度關注以及資源國民眾的政治敏感性。隨著資源國技術的提高、資金以及人員的水平進一步提升,預計越來越多的資源國將采取服務合同開發本國油氣資源。因此國際石油公司應更加深入的研究石油服務合同,分析投入與回收的效益,做好項目前期的經濟評價,運營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以及中后期的退出策略等,確保在石油服務合同中取得預期收益,同時國際石油公司應積極實現自身的角色轉變,與資源國本著平等的原則進行油氣資源開發,實現雙方互利共贏。
  參考文獻:
  [1]葛艾繼,郭鵬,許紅.國際油氣合作理論與實務[M].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4.
  [2]K BINDERMAN.Production-sharing agreements:an economic analysis.《Studies World Petroleum Market Paper》.1999.
  [3]丹尼爾約翰斯頓.國際勘探經濟、風險和合同分析[M].路保平,尚會昌,譯.北京:中國石化出版社,2010.
  [4]ABBAS GHANDI.Economic Efficiency and Optimal Contractual Design of Iraq’s Oil Service Contracts.USAEE Research Paper Series:14-160.
  [5]DAVID JOHNSTON.How to Evaluate the Fiscal Terms of Oil Contracts.Initiative for Policy Dialogue Working Paper Series.September 2006.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3/view-148579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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