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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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解除作為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一直是比較受到關注的問題,合同解除具體有哪些類型、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都是理論界爭議較大的問題,通過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入手,讀合同解除制度的性質、條件等進行論述,進而對合同解除的效力進行相關討論和研究,以期為實務界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合同解除;溯及力;協議解除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73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中國法治的健全,合同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對當事人雙方都有著相應的約束力,但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客觀情況經常會發生變化,合同履行的條件發生了改變,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不能實現最初訂立合同的目的,這就需要修改或者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來進行彌補,甚至有的時候需要解除合同才能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約定解除還有協議解除幾種不同的類型,其作為違約的補救措施,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類型與效力等方面對合同解除制度進行分析和研究。
1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關于合同解除的概念方面理論界最大的爭議是協議解除是否應該包含在合同解除之內,還有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在《合同法》剛剛頒布的時候,有認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行為。大陸法系的學者一般認為,合同解除不包括協議解除,應該是解除權人的單方行為。英美法系關于合同的解除通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狹義的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一方當事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有其他重大違約情形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歸于消滅。這與大陸法系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是在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上也存在著差別,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合同解除以后溯及既往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合同解除制度僅指向未來,對已經發生的事情不具有溯及力。
筆者認為,合同解除應該當然的包含著協議解除,民法堅持的是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約定,也就當然的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之前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學者們爭議較大,本文將在合同解除的效力部分進行詳細論述。主要存下以下觀點:(1)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的約定,否則合同解除只對將來還沒有履行的部分有約束力,對已經履行的沒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應該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具體的討論,如果是繼續性合同,原則上對于已經發生的法律關系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是非繼續性合同,則對已經發生的法律關系有溯及力;(3)合同解除應該有溯及力,但是也應該同時受到相應條件的限制。筆者認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應該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具體討論,當合同是繼續行合同的時候,對于繼續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對于非繼續性合同則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的構成要件
2.1 合同解除的對象必須是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合同解除首先要有解除的對象,對象的不同是區別于其他合同制度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合同解除的對象與合同的撤銷和合同的無效不同,合同解除的是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在該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受到權利義務的約束,當出現合同解除的情形時,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得已必須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因此合同解除必須是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2.2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設定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在合同解除中必須滿足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限制當事人任意行使解除權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上文可知,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對于協議解除來說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實現合同的解除,對于法定解除來說,就是法律對合同解除進行了一系列的列舉性規定?!逗贤ā返?4條就對合同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列舉行的規定,所以,當合同滿足這些條件時即可實現法定解除。
2.3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合同解除以后,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當然歸于消滅,但是這種消滅是否具有溯及力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前文已經談到,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應該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性質的具體情況進行討論,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于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溯及力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原則即為有效;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沒有約定的,應該依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協議解除都是雙方是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進行約定,所以無法進行具體的討論,本節主要討論法定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94條對合同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列舉性的規定,下文筆者將從這幾個方面對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進行討論。
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不可抗力指的是當事人雙方事前無法預知且不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如果出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就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將嚴重損害當事人的權益,此時就應該將合同解除。對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該通過什么方式解除合同,各國的做法并不統一,德國采用的是合同自動解除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的是合同落空原則來確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的合同解除問題。我國沒有合同自動解除的相關規定,而是由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時候通過形式合同的解除權來解除合同。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更具有一定優勢,因為民法堅持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合同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是否要解除合同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所以在此時賦予當事人合同解除權是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遵循,也能最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3.2 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出不再履行債務。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的一方有預期違約的情形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來解除合同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此時對方當事人已經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的繼續履行已經無望,且作為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應該獲得更多的救濟措施,所以應該賦予其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從而維護其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3.3 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債務而沒有按照既定的時間履行債務,發生履行遲延的行為。《合同法》第94條第3款規定了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且經過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會有一個疑問,債權人的催告是否是解除合同的必經程序。筆者認為對于債權人的催告應該分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討論,一種是需要經過債權人催告才能解除合同,這種是一般的義務履行,時效性對債權人來說不是那么的重要,所以為了確認債務人是否會履行債務,其需要經過催告確認債務人是否會履行。對于一些時效性較強的合同來說,則不需要經過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如甲在乙處定了生日蛋糕,約定了特定的時間送達,但是乙遲延履行,此時甲再向乙催告其送蛋糕上門已經沒有意義,合同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合同已經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所以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4 根本違約
《合同法》第94條第4款規定了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和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從這一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存在兩種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個是但是人因為遲延履行合同,致使最初簽訂合同時的目的不能實現,再繼續要求該當事人履行合同已經沒有意義,對于守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應該給與相應的救濟,賦予其合同的解除權。另一種是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這種違約情形也被稱為根本違約,因為該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已經使合同無法實現約定的目的,合同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守約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4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以后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有關合同解除以后最受關注也是爭議最大的是合同解除以后的溯及力問題,上文已經對合同解除以后的溯及力問題在理論界的幾種觀點進行了論述,下面將對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應該具有溯及力和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探討。
4.1 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問題
合同解除以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滅,但是對于合同解除之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一同消滅即是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所探討的問題。如果合同解除以后,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樣消滅,那么就是有溯及力,如果沒有消滅,那么就是沒有溯及力。有學者認為,對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應該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區別,對于繼續性合同來說,合同解除以后不應該有溯及力,如果是非繼續性合同,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就應該對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溯及力。還有學者認為,合同解除以后還沒有履行的歸于消滅,已經履行完的發生新的返還債務。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觀點中,第二種觀點更具有合理性。合同解除制度設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當事人中守約一方的利益,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其因為對方的違約,已經在合同中處于不利地位,合同解除是讓其從這種對其不利的合同關系中解放出來。對于已經履行的合同無法直接歸于消滅,應該根據具體的合同的性質發生新的債務,讓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履行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返還債務時比較可取的做法。但是對于這種做法筆者也存在顧慮,因為既然違約方對于之前存在的合同都已經不履行或根本違約,新的返還債務大都也不會太順暢的履行,這種做法可能會增加司法的負擔。
4.2 合同解除以后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
對于因合同解除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以后,法律賦予了守約方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解除以后,必定會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從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出發,應該讓違約的乙方對另一方受到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賠償責任的范圍學界也有著不同的間接,主要有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說、完全損失賠償說和違約損害賠償說。筆者比較支持完全損害賠償說,因為作為違約方,對于合同的解除存在著完全的過錯,因此其也應該承擔著合同解除所造成的完全的損失,以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5 結語
合同解除作為民法中的重要的概念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本文通過對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進行分析入手,進而對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文認為,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應該根據不同合同的性質進行討論,如果是繼續性合同,那么合同解除以后沒有溯及力,如果是非繼續性合同,則有溯及力。另外本文也對合同解除的構成要件、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期筆者的研究能夠為該制度在合同法中繼續發揮重要的作用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
參考文獻
[1] 黃建男.論合同解除的溯及力[J].現代商貿工業,201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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