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求解藥價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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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仕友
湖南湘雅二醫院“天價蘆筍片”事件的曝光,加快了一份旨在規范藥品價格行為文件的推出進度。
6月1日后,中國價格協會、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等七家協會先后接到了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的來函,要求對《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并在當月15日前反饋到該司醫藥價格處。
該文件是對2000年《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的大幅修訂。其實,早在2008年就傳出該文件將出臺,但由于各方分歧較大,一直在修改中。
據悉,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是改革價格管理方法、改革單獨定價政策、改革流通環節加價政策。這意味著國家將對藥品價格實行更為嚴格的管控。
其中,藥品價格管理分類延續了以往做法,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按照征求意見稿,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是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特征的藥品,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更大的調整是政府定價方法,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制造成本和其間費用來制訂生產環節的成本,并在核算藥品出廠價時設定最高利潤率。
這種硬約束將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藥品出廠價,但由于需要定價的藥品達1800余種,有關部門能否全部、準確測算其成本,仍然存疑。
與此前的版本相比,征求意見稿另一大調整是不再實行單獨定價政策,享受該項政策優惠最多的原研藥也并未出現文件中,這意味著一部分依靠特殊政策生存的高價藥將被迫降價。
原研藥指的是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品牌藥,多為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所有。藥企自主研發的藥品擁有較長的專利保護期,一旦超過保護期,其他企業便可以仿制。1997年,為了鼓勵行業創新,同時彌補知識產權保護不足,相關部門決定在定價上給予原研藥一定的補償,即實行單獨定價。
這些享受單獨定價的藥品,銷售及利潤集中度特別高,被認為是藥價虛高“主因”之一。
有研究人員認為,單獨定價政策存在先天缺陷,質量與療效的優劣界線模糊,賦予了相關審批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審批過程也不公開、不透明,缺乏監督。
目前國內藥企生產的多為仿制藥,但一些企業通過改變劑型、規格、包裝或者添加少數無關緊要的成分來開發成所謂的“新藥”,這些“新藥”通過享受單獨定價或企業自主定價,身價倍增,成為高價藥。一家企業欲申報新藥并最終獲得單獨定價,往往要耗資近千萬元公關費用。
單獨定價政策退出,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價藥的出現,但這絕非治本之策。
擠掉流通環節的藥價“水分”,是改革的當務之急。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改革流通環節加價政策的思路,對流通環節加價率進行嚴格的控制。意見稿第14條規定,流通差價是指藥品從出廠到零售之間的價格差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經營環節合理費用、利潤和稅金,設定核算價格時的流通差價率(額)標準。按照不同的出廠價(共七個檔次),設置了對應的最高流通差價率(額),以出廠價15.5元的蘆筍片為例,對應的最高流通差價率(額)為“30%+0.5元”。按照測算,該藥品價格到醫院的批發價應為20.65元,醫院最終零售價也不超過24元。
業內人士認為,藥價虛高是個錯綜復雜的問題,解決單獨定價和管控流通環節加價率僅是其中一個方面,更為關鍵的還在于解決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院壟斷藥品零售業務的局面。
在“以藥養醫”機制下,醫生和醫院自然偏好使用高價藥。目前國內醫療機構藥品收益共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政策規定的批零差價(即15%的藥品加成),另一部分是藥廠給予醫療機構的賣藥回扣。
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終端的醫院是個完整的利益鏈條,治理藥價虛高任何一方都不可缺少,需要管控藥品定價,更要管控使用藥品的行為。當然,這涉及公立醫院深層次改革,并非一紙文件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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