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破產事件中安永審計責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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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 南 葉建芳
【摘 要】 雷曼兄弟的破產在全球金融市場引起軒然大波,金融危機再度升級。文章對雷曼事件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進行分析,認為安永在審計工作中存在疏忽,應承擔過失責任。此外,雷曼事件進一步提升了資產負債表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性,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關注資產負債表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舞弊。
【關鍵詞】 雷曼;安永;回購;審計責任
擁有百年歷史的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于2008年9月申請破產保護,這成為美國歷史上金額最大的破產案件。2010年3月雷曼破產調查報告問世,揭開了破產的神秘面紗,報告指出雷曼公司運用大量會計造假手段,粉飾財務報表,并質疑其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Young)在審計過程中存在疏忽過失。雷曼公司究竟如何造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雷曼事件給我們帶來怎樣的啟示?
一、雷曼破產原因
雷曼兄弟公司成立于1850年,是全球最具實力的股票、債券承銷和交易商之一。在過去的160年里,雷曼經歷了19世紀鐵路公司倒閉風暴、19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1994年信貸危機、1998年貨幣危機和2001年互聯網泡沫等一系列危機的反復考驗,順利渡過一個又一個難關。
20世紀90年代后,雷曼逐漸涉足到房地產和眼花繚亂的金融衍生品領域。激進的經營理念使得雷曼承擔了過多的不良貸款,在2007年的次貸危機中損失慘重,其持有大量的次級債金融產品市值快速下跌。公司股價一度跌至2008年9月的0.1美元,由于沒有收購方提供資金,雷曼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向美國破產法庭申請破產保護。
為何一直以來雷曼公司發布的財務報表中并沒有反映出大幅資產減值和巨額負債?
美國破產法庭委托Jenner & Block律師事務所律師、檢察官安東?沃盧卡斯(Anton R. Valukas)對雷曼兄弟破產案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雷曼涉嫌通過使用“回購105”的融資手段進行會計造假,隱瞞資產負債表上多達500億美元的債務。
(一)運用“回購105”粉飾資產負債表
“回購105”交易是指在每個財務報表期末之前,雷曼將價值100元的資產以105元的價格抵押出去,并且將這筆交易記錄為銷售業務,一方面把減少的100元資產作為銷售成本;另一方面把收到的短期資金用于償還負債,從而達到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與負債雙降。待報告期過后,再迅速將之前“賣出”的資產回購,并支付高額利息,把債務移回了資產負債表。這種方式雖然表面記錄為銷售交易,但其實質是一種融資手段。這種特殊的回購方式使得雷曼達到隱藏債務、降低公司凈杠桿率、維持信用評級的目的。
隨著2007年下半年次貸危機不斷加深,雷曼加大了回購交易的金額,沃盧卡斯在調查過程中對雷曼實際的杠桿比率進行了計算,并且與根據資產負債表數據計算出的凈杠桿率作比較,列示如表1。
從表1可以看出,2007年第四季度隱瞞負債386億美元,2008年第一季度達到491億美元,2008年第二季度高達 504億美元。通過“回購105”交易使得雷曼公開的財務報表中凈杠桿比率大幅下降,造成了資產負債表“健康”的假象,掩飾其巨額虧損和資產減值,欺瞞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存在缺陷
沃盧卡斯的調查報告中發現雷曼從2001年就開始使用“回購105”,之所以沒有被人們察覺,是因為定期報告中從未對“回購105”交易進行披露。2008年以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中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SFAS140規定,作為融資交易的資產轉移,部分情況下可以視作銷售,但是沒有有關回購業務披露的具體規定。而雷曼正是利用這個空隙,將并不具有經濟實質的回購業務劃分為出售資產,實現操縱報表數據的目的。
回購操作是眾多投行用來調整財務杠桿以保持信用評級的方法之一,摩根大通、高盛、摩根士丹利等著名投行都曾經被質疑使用類似“回購105”的交易方式粉飾財務報告。2007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逐漸注意到這個問題,就修改回購融資協議的核算方法進行了公眾咨詢,于2008年2月發布SFAS 140-3對轉讓金融資產和回購金融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進行規定,此準則自2008年11月15日開始實施。而雷曼之前瘋狂的回購操作卻沒有受到任何約束??梢奡FAS的不完善為雷曼運用“回購105”大開方便之門。
雷曼的破產原因可以歸結為內部和外部兩個部分,外部原因是次貸危機的日益加重和擴散以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缺陷;內部原因是管理層使用“回購105”,隱瞞公司過度負債的事實,將雷曼公司推向深淵。筆者認為內部原因是雷曼倒臺最根本的原因,任何會計造假最終的受害人將是造假公司自身。
二、雷曼事件中安永過失的分析
雷曼多年頻繁使用“回購105”進行會計造假,作為其外部審計師的安永會計事務所在審計工作中沒有發現并且向公眾披露,安永將在這個事件中承擔怎樣的責任?
筆者認為安永在審計工作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過失:第一,其沒有完全按照美國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財務報告中可能存在的舞弊;第二,對于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會計造假行為的舉報處理不當;第三,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未發揮作用。
(一)沒有保持職業懷疑能力
安然事件的發生推動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對財務報表舞弊審計程序的規范和完善。2002年AICPA頒布的《審計準則第99號――考慮財務報告中的舞弊》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必須保持職業懷疑的態度,識別和評估因舞弊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不考慮以前對該客戶的審計經驗及對管理層誠實性的觀點,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不存在因錯誤和舞弊等導致的重大錯報。
“回購105”在形式上雖然符合SFAS的規定,但是作為審計師,應當深入探究此項大額交易的目的和實質。實際上,比對各報告期前后的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債務金額就不難發現,“回購105”并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是在每次公告前操作進行資產負債表的“瘦身”,以呈現虛假健康的財務狀況。
2007年第四季度雷曼利用回購隱瞞了386億美元的負債,但是安永對當年財務報表出具了無保留審計意見,未提及任何關于“回購105”的事項,顯然安永沒有遵守審計準則保持職業謹慎,未盡到專業義務。
此外,安永合伙人聲稱由于雷曼與之有多年的審計客戶關系,他們充分相信雷曼的信譽和誠信。對于審計師而言,計劃審計工作、發表意見的唯一依據就是審計證據,而不應當是對于客戶的信賴。從這一點也可看出安永在審計過程中沒有保持審計人員應有的質疑思維。
(二)對“回購105”造假的舉報處理不當
雷曼前高級副總裁馬修?李曾對總額高達500億美元的回購“105”操作產生懷疑,并在2008年5月向安永合伙人William?Schlich和Hillary?Hansen進行了報告,但是安永在隨后與雷曼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人的多次會議中,也從未提及這一問題。
雖然安永接到舉報是在2007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完成以后,但作為審計人員,尤其是安永與雷曼存在連續年度審計業務關系的情形下,不僅要考慮當年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的公允性,同時也應當評估其可能對于2007年度報表的影響,考慮已經發表的審計意見是否恰當,是否要進一步調查并出具補充說明。尤其是當舉報人是審計客戶的關鍵人員和高層管理者,且該人員在舉報后即被雷曼辭退,安永更加應當將此事項列為重點關注的對象。
在沃盧卡斯調查過程中,雷曼審計的安永合伙人Schlich承認他們多年以來對雷曼“回購105”的操作和經濟實質心知肚明,但是他們對此項會計政策采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按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可能存在舞弊的舉報,安永應具有專業義務和高級管理層以及審計委員會進行溝通并建議客戶進行更正,或發表保留審核報告指出其報表存在重大不當披露,或拒絕發表審核報告意見。但是安永對該舉報視而不見,沒有采取適當的處理方式,存在重大的疏忽過失。
三、安永應承擔的審計責任
管理層的責任是保證公司的經營效率效果、戰略目標的實現并且按照準則編制財務報告。而作為注冊會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是嚴格遵守美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一)過失責任
在雷曼會計造假曝光后,安永堅持雷曼2007年度的財務報告是公允合法的,并且認為雷曼破產的原因是公司管理層的責任。的確,雷曼面對次貸危機沒有控制好債務和資本的比例,利用“回購”長期隱藏巨大的財務風險而導致最終破產。同時英國律師事務所的一份法律意見書在法律上保證了“回購105”按銷售記錄的合法性。因此,從嚴格的法律角度而言,在審計過程中安永是沒有過錯的。
然而,安永明知雷曼擁有大量次級貸款以及當時國際經濟環境的惡化,其應當對雷曼的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工作尤其謹慎和仔細。而且在連續年度的審計工作中,安永應當能夠注意到各年度報表數據的關聯和異常。因此安永審計師將承擔一定程度的過失責任。
此外,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不僅要對審計客戶單位負責,更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審計師有責任和義務將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可疑現象充分披露給投資人。因此,安永在面臨社會問責時,不應當將自己的過失全部推卸給管理層的經營失敗。
(二)與“安達信”責任比較
在這件轟動全球的公司倒閉事件中,會計師事務所又一次成為丑聞主角。這不禁讓人擔心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悲劇是否會重演。在安然事件中,安達信涉嫌串通審計客戶進行會計造假,嚴重損害了審計師的獨立性,并且在法庭調查期間銷毀工作底稿,公然對抗法律,最終被撤銷營業資格退出審計市場。相比安達信行為,安永在審計過程基本保持了獨立性和客觀公正,只是對于表外的回購交易沒有深入調查未及時披露出來,存在疏忽過錯,但不致于犯罪。
目前,雷曼公司前股東們已經在對雷曼高層管理者的訴訟中追加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被告,此案美國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但是筆者認為安永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率較小,主要責任還是集中在疏忽過失。
四、雷曼事件帶來的啟示
雷曼的破產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調查報告揭示出的大量會計造假讓人不寒而栗,“回購105”被雷曼演繹得如此自如,這揭示出了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還有許多有待改進的方面,尤其是對于金融市場衍生工具相關的會計操作的規范有待完善。
(一)資產負債表審計的重要性
在金融市場日趨繁榮,金融工具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的今天,資產負債表的審計應當受到審計人員充分的關注。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在某個時點的財務狀況,利潤表反映企業在某個期間的經營業績。以往的審計都是重點關注企業的營業收入、費用、利潤、稅收方面,往往忽視了資產負債表的重要性。實際上資產負債表反映的信息要比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更多。例如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反映在所有者權益中,但是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的結構,公司的償債能力、財務風險,資產盈利能力必須結合資產負債表才能得到。對于審計人員要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必須對資產負債表深入分析。關注各期間的資產負債變化情況,防止企業利用類似“回購105”的表外交易對報表進行偽裝。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應當加強
從此次安永審計過失來看,如果內部的項目質量復核以及同業復核制度能有效運行,那么審計過程中疏忽的問題很容易被發現,從而避免審計失敗的發生。
目前,美國法院對雷曼破產訴訟案的判決正在進行中,從筆者分析的角度來看,安永并不是主要的責任方,不太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但是該案件對所有的審計人員再次敲響了警鐘,嚴格遵照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水平和審計質量。此外,會計審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和完善,確保企業會計核算有法可依,減少舞弊可能;監管部門也要加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設力度,確保審計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證審計工作的價值和作用的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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