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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及方法論若干問題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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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環境法學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論問題至關重要。盡管近年來學界對此非常重視,研究成果也頗多,但其中不免存在某些疏漏甚至是誤區,如不加以厘清,可能會影響中國環境法學未來的發展?,F代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但唯有權利研究方法才能體現其法學品格。環境法學研究還需運用生態學研究方法,但不應忽視同樣重要的環境科學研究方法。計量法學是目前較為前沿的法學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可以很好地運用于環境法學中。主客一體論和主客二分論都有其可取之處,應構建新的“主客二分”論并以此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此外,還需審慎看待法學研究方法及方法論的生態化,目前還不宜盲目將其運用于整個法學領域。概言之,研究方法體系的合理構建和方法論的正本清源,應當是今后中國環境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之一。
  [關鍵詞]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環境科學研究方法;計量研究方法;“主客二分”論
  在環境法學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論問題至關重要,“它影響環境法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著環境法學的整體水平和研究的實際效用”①。金瑞林、汪勁兩位先生在回顧20世紀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歷程時指出,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單一、陳舊,是當時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存在的突出問題②。21世紀后,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取得較大發展,但它與傳統法學學科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研究方法及方法論滯后是主要影響因素。近年來,中國環境法學界對此問題非常重視,進行了很多研究,也取得了豐碩成果,但這些研究成果難免存在疏漏甚至誤區,會阻礙中國環境法學的健康發展甚至使其偏離正確方向。筆者認為,應當對中國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及方法論進行反思,從而推動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取得更大進展。
  一、權利研究方法應成為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
  通過環境法學者數十年來孜孜以求的研究,中國的環境法學在研究方法上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既有方法論層面的唯物辯證研究方法,包括價值分析、實證比較等,還有從其他學科借鑒來的研究方法,如經濟學、倫理學、社會學和生態學方法等,似有“亂花漸欲迷人眼”之勢。當學者們面對如此多的研究方法時,不禁要問:“到底什么才是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特別是那些從其他學科引入的研究方法,是否會使環境法學研究滑向其他學科的懷抱。要弄清該問題,首先需從環境法學的學科屬性著手。盡管學界普遍認為環境法學是交叉學科,但究其根本仍歸屬于法學范疇。這就決定了唯有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才是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而這個特有的研究方法就是權利研究方法。當下,學者們已普遍認同了權利是法的核心內容,因而權利也就成為現代法學的基石范疇?!霸诂F代法哲學中,權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法律實踐,都應當以權利為本位。”①既然權利能夠反映法學的學科特質,那么在其基礎上構建的權利研究方法就自然成為法學研究特有的方法??梢?,遵循“權利是現代法學基石范疇”的邏輯,推出權利研究方法是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自然而然之事。遺憾的是,這點竟然被學界嚴重忽略了,在現有的各種法學研究方法論著中,幾乎無法找到“權利研究方法”的字樣,且這種狀況也同樣存在于環境法學研究當中。
  既然權利研究方法是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那么環境法學遵循這種研究方法就不至于因研究方法偏差而導致偏向。既然權利是現代法學的基石范疇,那么在研究中始終堅持使用權利研究方法,就能保證其作為法學研究的“質的內在規定性”。在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中,權利研究方法不僅屬于核心方法,更是基本立場。實際上,中國環境法學界非常重視權利問題,權利在環境法學中具體體現為環境權。呂忠梅教授遵循“權利是現代法學基石范疇”的邏輯,提出:“環境權是環境法學的基石范疇,所有環境法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法律理論的展開都是圍繞著環境權的保護與實現這一目的?!雹?0世紀末以來,中國環境法學界圍繞環境權問題展開了大量研究,不僅形成內涵豐富的環境權理論體系,還形成以環境權為核心的研究方法,即環境法學的權利研究方法。筆者認為,凡以環境權為路徑開展的環境法學研究,都可以歸為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的范疇。中國早期的環境權研究主要從其他學科切入,直到后期才摒棄了其他成分,彰顯法學品格。“對環境權的研究逐漸從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哲學等宏觀價值層面轉向從法學內部包括公法和私法等學科進行規范分析和技術構造,弱化了其價值屬性,強化了其法學品格。”③也唯有環境權具備法學品格后,才有可能成為法學特有的權利研究方法。權利研究方法能夠保證環境法學的法學品格,是確保環境法學不滑向其他學科的保障性研究方法。王彬輝研究了以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學基石范疇的問題后指出,環境權構成了環境法歷史起點的邏輯統一,揭示了環境法的深層特性,是環境法制度安排的核心,規范著環境法體系的設定,因此它“是貫穿于環境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的基石范疇”。此外,她還將以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學的基石范疇提升到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高度,提出以環境權為基礎構建環境法學的權利研究模式,并設計了研究框架④。
  二、在生態學研究方法之外重視環境科學研究方法
  環境法學是法學與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權利研究方法只能保證其作為法學的品格,還需有其他研究方法保證其自然科學品格。目前,學界談論最多的就是生態學研究方法。20世紀80年代中期,金瑞林教授就曾指出,生態學關于“生產和生活廢棄物的排放量不超過環境容量的極限”和“生產對資源的需要量同環境對資源的可供量之間保持平衡”這兩個基本要求,應成為人類處理環境問題必須遵循的原則以及指導環境政策和環境立法的理論基礎①。然而,他只指出了這種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卻未明確強調需將其作為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直到21世紀初期,環境法學界才開始意識到生態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蔡守秋教授指出,在環境資源法學的研究中,“生態學方法是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并明確提出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方法就是“以生態學方法為主的綜合分析法”。他還引用聯合國官方文件的定義,將生態學研究方法界定為:“一般指根據‘對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所需的生態相互作用和過程的最佳理解’進行管理……是指一種以科學為基礎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全面方式?!雹谑聦嵣希祟愔阅茉谏锶Πl展至今,離不開賴以生存的整個生態環境。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嚴重失衡,這是環境法學研究的環境問題的成因。環境法的實質應是生態規律的法律表達,理應以生態學作為其重要的研究方法。環境法學研究中引入生態學理論,能彌補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使環境法學擺脫傳統法學窠臼而真正獨立。   將生態學方法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已經成為中國環境法學界的普遍共識。但學界在強調這種方法時卻忽略了另一種研究方法,即環境科學方法。二者同為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研究方法,既存在聯系但又各有側重。生態學重點研究生物與環境間的關系,還研究自然生態系統及與其相關的各種過程,包括環境對生物的影響及生物對環境的反作用。環境科學則重點研究與人類有關的環境過程,人類社會對環境過程的影響以及環境變化與人類的關系。概言之,前者以生態系統為中心,后者以人為中心③。這就決定了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亦各有偏重。劉培桐教授曾指出,環境科學方法論的理論基礎應是當代的系統論,并提出“人類—環境”系統分析與綜合的步驟與內容,以及“人類—環境”系統工程④。但此后環境科學界卻少有對該方法的研究。其實,環境科學方法乃是一系列方法的綜合,它既包括將其他學科(如數學、統計學、化學分析、區劃和規劃等)的研究方法應用于環境科學,也包括將新技術(如系統分析、遙感和信息技術等)應用于環境科學,還包括將其他學科的理論轉化為方法論,如生態學的許多基本理論就被轉化為環境科學方法論,并被用于環境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可見,環境科學與生態學兩種研究方法各有特點,因此在環境法學研究中,除了運用生態學方法外,還必須積極、充分地運用環境科學方法。盡管曾有學者指出“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基礎決定了科學數據和環境科學方法對法學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基礎性作用”⑤,但是,中國環境法學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卻忽視了該方法,這實為研究方法的重大漏洞。環境科學研究方法對環境法學研究非常重要。如果說權利研究方法是環境法學的法學品格的保證,那么環境科學研究方法就是環境法學環境科學品格的保證,也是環境法學研究區別于其他法學學科研究之處。此外,與生態學研究方法較注重宏觀層面不同的是,環境科學研究方法更注重微觀層面,更適用于指導各種污染防治等具體領域的環境法學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環境科學研究方法更傾向于以人為中心,以其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有可能陷入人類中心主義的泥潭,因而在實際運用時必須注意這一點。
  三、在環境法學研究中引入數學和計量研究的方法
  馬克思曾說:“一門科學只有當它達到了能夠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算真正發展了?!雹侪h境法學也唯有運用了數學,才能成為科學。也有環境法學者曾意識到這個問題并指出:“數學方法也是環境法學研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方法……我們要保護和合理利用環境,協調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對環境質量、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定性分析,還要進行定量分析,要研究環境質量的量變和質變的轉化過程,認識規律并加以控制。國家對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調整也必須以質和量的分析為基礎?!雹诘z憾的是,中國的環境法學研究在大量引入自然科學方法時,竟然忽略了數學這個“自然科學的皇后”(德國數學家高斯語)。對法學的計量研究或者說計量法學的興起,為將數學方法引入環境法學研究提供了契機。計量法學是目前較為前沿的法學研究方法,“作為一種定量的研究方法,計量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是指以一定的法學理論和統計資料為基礎,綜合運用數學、統計學與計算機技術,以建立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研究具有數量關系的法律現象”③。它主要可用于涉及數量變化關系的部門法中,過去主要見于民法、刑法等傳統法學。而在環境法學這個同樣需要定量研究的領域,計量研究方法或者說計量法學卻長期被忽視。實際上,環境法中存在很多涉及數量的法律現象,雖然它們背后主要反映的是環境科學規律,但其中已然包含了正義與非正義的法律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將計量研究法應用于環境法學的研究中。
  如前所述,環境法學是法學與環境科學交叉融合的產物,在環境科學中就涉及大量的定量問題。例如,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就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法律條款中對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和數量的規定,都需在立法前運用計量研究得出。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是兩種常用的研究方法,以往中國環境法學界較重視定性研究,對定量研究卻并未予以足夠重視。在法學研究中引入數學方法,將促進法律朝著科學化方向進一步發展,成為真正的“法律科學”。“法律的科學化在近代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這與數學的影響也不無關系……在法律的科學化進程中,數學發揮的作用是決定性的,且具有引導的作用?!雹苤袊h境法學過去長期運用定性研究方法,特別習慣于從倫理視角展開價值研究,然而這種研究最大的不足就在于模糊性。道德規范在本質、形式及作用方式上,很大程度上都具有模糊性或不確定性。環境法學究其本質仍是法學,精確性是法學研究的要求,也即法律的基本特征,而計量研究最大的優勢就在其精確性上。若環境法學研究能夠較多地運用計量研究方法,則可有效彌補以往定性研究的模糊性,促進環境法從“模糊正義走向精確正義”。
  計量方法在環境法學研究中的應用非常廣泛。以污染防治立法為例,實際上各種污染物并非天生就具有污染性,它們中大部分都是自然形成且正常存在于自然界的物質。而這些物質之所以成為需要環境法律規制的污染物,其主要原因在于它們的數量或濃度超過了自然環境本身可承受或容納的程度?!碍h境要素污染是環境污染的一種類型,它指外界物質進入環境,其數量超過環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凈能力,導致環境要素某種性能的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而有害于人類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發展的現象?!雹傥廴締栴}的實質是物質在環境中的數量或濃度超標問題,因此,在立法上規定污染物的數量或濃度,應當以人和環境對這種物質的承受程度為限。而對這個限度的確定,就需要進行計量研究,這是制定污染防治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在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會使用經濟計量法計算環境污染損失。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時,必須對環境污染損失進行貨幣化計量后,才能得出對環境污染損失的具體賠償額。目前,運用在環境科學領域的計量方法有四種,分別是生產率法、機會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改進人力資本法。環境污染損失賠償的判定也對應包括:環境污染或破壞造成產品損失的價值(LBDP),資源損失的機會成本價值(LOC),污染或破壞資源的恢復和防護支出的總費用(LRC),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損失值(LIHK),即環境污染損失賠償總額(EPDA)= LBDP+LOC+LRC+LIHK等,其中每項數值都是計量的結果。以重置成本法為例,它是通過某項資源遭破壞或損失后替換或恢復該資源所需支付費用的多少來進行價值計量的。因此,環境污染或破壞造成損失的計算公式為:LRC=∑CRCQi。其中,LRC代表污染或破壞資源的恢復和防護支出的總費用,CRC代表為恢復和防護第i種資源原有功能支付的單位費用,Q表示已經或將要被污染或破壞的第i種資源的總量②。此外,計量方法在環境評價立法、生態補償立法、資源保護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廣泛應用。   筆者認為,計量研究在環境法學研究中具有重要價值,原因如下:
  其一,定量研究可解決環境法立法的先決問題,同時也是環境法科學技術性的重要保證。在國際私法中有些問題被稱為先決問題,定量分析解決的就是環境法中的先決問題。定量計算是確定污染量同時也是資源保護的前提,而制訂環境標準就是定量研究的結果,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爸袊沫h境標準,既是標準體系的一個分支,又屬于環境保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雹郾娝苤?,科學技術性是環境法的重要特征。環境法依據生態學以及環境科學規律而制定,它既是這些規律的產物,也是這些規律的體現,而這些規律只能通過定量研究和分析得出。因此,對環境法進行定量研究,可以令環境法更具科學技術性。
  其二,進行定量研究有助于實現環境法的精確性,并由此實現環境法的正義性。精確既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內在要求。過去的法學研究由于缺乏定量研究,往往被認為缺乏精確性?!皬姆傻倪M化發展看,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化,法律的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人們對法律精確性的要求和期望愈益增強”④,包括環境法在內的各個部門法都是如此。以往的中國環境法學研究比較注重定性研究,主要體現在以倫理為路徑的價值研究上,這種研究后來也遭到一些批判和抨擊。定量研究可對以往的價值研究范式進行重大補充,從而促進環境法價值研究的發展?,F代世界到處“都充斥著定量的、算計的特征……現代的知識和生活都已數量化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價值自然也會數量化?!雹僭谶@種趨勢影響下,環境法的價值研究最終也會朝著價值數量化的方向發展。有學者認為,環境法是環境正義的法律表達②。傳統的定性研究雖能體現環境法的正義性,但其實現的只是一種“模糊正義”,而定量研究卻能實現環境法的“精確正義”。換言之,借助定量研究環境法可更加精準地表達環境正義。
  其三,定量研究能夠促進法學與環境科學的深度融合以及環境法學的進一步深入發展。環境法歸根結底是法,因而必然要運用法學研究方法,但其科技性又決定了需要運用自然科學方法?!白匀豢茖W方法應成為環境法學方法論的技術力量”③,而定量研究則是自然科學中最常用的方法,應成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環境法研究中引入定量分析法,可使環境法學在研究上更趨近于自然科學;環境法也唯有如此,才能獲得進一步發展。
  四、在反思主客一體論的基礎上構建新的主客二分論
  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不同于研究方法。方法是針對具體問題而言的,是解決具體問題的手段和方式;而方法論是對方法的理論總結和升華。相對而言,方法處于“形而下”的層面,方法論處于“形而上”的層面。縱觀目前中國的環境法學界,能稱為“方法論”的唯有“主客一體化”。但是該理論自提出后就褒貶不一,褒者稱其為“一場法學研究范式的革命”④,貶者則指出其在邏輯和實踐等方面的缺陷,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主客體到底是分還是合。其實,分與合都有其合理之處,也存在弊端,但是絕對地“將‘主、客二分’和‘主、客一體’作為環境法學方法論革新的批判性前提和建構性基礎,尚缺乏充分的論證”⑤。筆者認為,看待“主客一體化”論,需在棄其糟粕、取其精華的基礎上構建新的“主客二分”論。
  首先,環境法學是科學,環境法學研究是一種科學研究,必須以“主客二分”為研究前提,因為“從哲學上講,科學是主客二分的。因為科學是研究、認識與掌握客觀事物及其本質、規律的。顯然,其主體是人,是人的大腦,而其受體(即客體)就是客觀事物,此時,受體完全獨立于主體之外,主體受體是二分的,即主客二分”⑥??梢?,“主客二分”是科學研究和人們認識并改造世界的基本前提。且不論“主客一體”理論的具體闡述如何,它至少在概念構造上就違背了上述基本前提,難免會造成理論上的誤區。因此,環境法學研究堅持“主客二分”是由它作為科學活動的基本特性決定的。
  其次,“主客一體”論的支持者犯了“想當然”的錯誤。他們認為,是人類在認識上的“主客二分”,導致現在人類對自然的破壞和環境問題,只要實現“主客一體”就能解決這個問題?!皞鹘y的機械論世界觀和絕對的‘主、客二分’造成了人與自然關系的緊張和惡化,是現實中環境危機問題的根源所在,因此需采納有機論、整體論的世界觀。這也是現有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的基本觀點。但是,單憑這一點并不能證明有機論、整體論世界觀就一定可欲,其當然就應構成環境法學方法論的基礎?!雹偃藗兩踔恋健疤烊撕弦弧钡闹袊鴤鹘y思想中去尋找養分。事實上,這種想法存在嚴重的邏輯問題:由“分”導致的問題未必能用“合”解決。由于人們只想用“合”來解決“分”的問題,自然就看不到“分”具有自我完善的一面,即“‘主客二分法’具有自我調整的張力和自覺”。從現有的“主客一體”論看,它對“主客二分”論存在絕對否定的傾向,因此也看不到“主客二分”論的合理之處。從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歷史過程和現實來看,盡管“主客二分”論確實對世界環境的惡化產生了不少影響,但與其積極作用相比,是“功大于過”的?!爸骺投值囊饬x是巨大的。沒有它……更沒有科學主義以及科學技術給人類文明帶來的跨越式提升?!雹谝虼?,人類還必須沿這條路繼續走下去。
  再次,“主客二分”是法學研究固有的基本范式。法律關系是法學研究最核心的內容和主題,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是其基本構成要素。“主客一體化論”的提出者也認為:“法學之所以主張將人設為法律關系和權利的主體,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利益,或者說是為了讓人獲得法律的好處?!雹鄯ɡ韺W及各部門法學研究一直都堅持“環境法學是法學”?!胺▽W大廈的根基是什么?毫無疑問是笛卡兒創建的主客二分法,也就是說,西方哲學的核心是主流。我們不能推翻一個大廈的根基重新來建立一座大樓,但我們可以對大樓進行修繕,使其完善,因而方法論上我們必須以主客二分為基礎?!雹墉h境法學如果要堅持絕對的“主客一體”論,勢必將越來越遠離主流法學理論,甚至有可能滑向別的學科的懷抱。其實在這種“主客一體”化的研究范式中,充滿了浪漫主義的想象和悲天憫人的詩意,因此它比較適用于文學和哲學等學科領域,不適于法學這種需要嚴謹態度的學科。對研究范式的探討應在本學科領域內進行,而不能超越所屬學科的界限進行。該理論其實是環境倫理在法學領域的翻版,這恰恰是其根本缺陷,即混淆了學科的界限。   最后,“主客二分”同樣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筆者認為,造成當下環境破壞并惡化的根源,不在于“主客二分”,而在于享樂主義(即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人類在保護環境方面所克服不了的頑癥,不在本體論或形而上學層次的主、客體二分,而在實踐層次的享樂主義,在人類難以遏止的追求享樂的貪欲?!雹葸@種享樂主義和人與自然的和諧顯然是相矛盾的,但“主客二分”和人與自然相和諧并不矛盾。“主客二分”強調人與自然的區別,但并不否定人與自然的和諧,相反它同樣也能促進實現人與自然和諧,而不一定非要通過“主客一體”化。應當說,人類追求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應建立在承認人與自然既有區別又不可分離,且共同存在于整體的生態系統的基礎上,同時還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去主動追求和諧。筆者主張,應在承認“主客二分”的基礎上消除人與自然的對立,促進他們之間的和諧,進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的“主客二分”論,這才是環境法學應有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論。
  五、慎重看待法學研究和法學研究方法論的生態化
  生態化是與“主客一體化”相聯系的命題。“‘調整論’的觀點,重新界定了‘法的調整對象’這一基本法學范疇,具有重要的法學方法論意義,為法學生態化發展提供了基礎理論依據?!雹汆嵥嚾赫J為:“通過法律制度解決環境問題時,不能憑借單一的法學研究方法,也不能僅僅采用舊有的法學方法,而應該跨越傳統法學方法論的藩籬,來到生態和環境等自然科學的領域,汲取新的生態科學養料來重構原有的法學方法論體系,這種重構就是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雹谀壳?,中國環境法學界對這種理論頗為推崇。劉國濤認為:“環境法學方法論的內容架構與形成過程就是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過程”,“傳統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就構成了環境法學方法論……這是由環境法學的學科性質決定的。環境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成果,特別是具有‘生態化’效果的研究成果,既是環境法學方法論發展的必要,也是對整個法學方法論的貢獻。”③
  陳巍、汪再祥等人對此論斷提出了批判④。“生態化方法本身就是從生態出發整體性、系統性思考問題的方法。”⑤它是當代法學發展的大趨勢,但不等同于應將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生態化。姜明安提出:“法學研究方法生態化,是指由過去僅從視法律為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的規范的角度研究法律,轉變為既從視法律為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的規范的角度,又從視法律為調整人與自然關系規范的角度研究法律,即改變過去將社會和自然截然區分的認識世界的方法,而采取首先將社會和自然視為一體,然后再對二者加以適當區分的方法。也就是說,在我們研究法律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時,要特別注意研究此種調整對自然的影響,特別注意考察其中可能涉及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并將此種研究成果反饋于立法,通過立法不斷去協調和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雹捱@實際上就是針對法律思維方式而言的?!胺▽W研究方法生態化是一種法律思維方式的變化,是法學研究范式的新形態,是分析法律生態化的平臺,將在宏觀層面為法律生態化提供理論資源?!雹咚欠▽W整體的而不是某個部分的生態化,比如傳統法學的生態化。但筆者認為,環境法學研究還必須保留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傳統,包括環境法學研究在內的各科類法學研究都應屬于規范研究。傳統法學研究方法正是各科類法學研究規范性的重要保證,偏離了它,各科類法學研究恐怕也就偏離了法學研究的本性。“本底”是環境法中經常提及的一個概念,如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生態系統“本底”、排放放射性物質使放射性“本底值”改變,等等。保留環境法研究的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傳統,就等于保留了其作為法學研究方法的本底。另外,“生態化”的提法在邏輯上不太嚴謹,在某些地方甚至還過于牽強。例如,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張唯物辯證法生態化,但從他們的具體闡述看,其實只是將唯物辯證法具體運用在環境保護領域,這并不等同于將唯物辯證法生態化,因為生態化意味著朝著生態方向產生了變化,而唯物辯證法在其中并沒有產生生態化的變化。又如,持這種觀點的學者還主張階級分析方法生態化,其依據是:“當代環境資源問題已經成為新型階級斗爭的一項重要內容,人與自然關系已經成為新型階級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雹喙P者認為,這句話的后半句將人與自然關系納入階級關系中,顯然有悖于階級的傳統定義。列寧說:“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①這意味著階級關系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應存在于人與自然之間。再新型的階級關系也只能是人與人的關系。
  筆者對法學研究方法論的生態化同樣持審慎態度,我們不宜盲目地將其運用于整個傳統法學方法論領域。環境法學界在研究方法論上想要“攘外”,首先必須“安內”,即若要引領整個傳統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首先要實現自身研究方法論的生態化。然而“生態化”本身目前還存在很多問題,不宜盲目地涉及整個傳統法學方法論領域,否則“既種不了別人的地又荒自己的田”。另外,環境法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實現生態化是其發展的必然趨勢,只要尊崇了這個規律,生態學也就自然能成為環境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并進而上升到法學方法論的層面。盡管筆者承認,或許生態化也是整個法律領域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但由于其他部門法學并不必然要以生態學作為研究方法,自然也不必以生態化作為其研究的方法論。換句話說,部門法甚至整個法律領域的生態化趨勢,并不必然就推導出部門法學研究的生態化及整個法學研究在方法論上都要實現生態化。例如,可以說“憲法的生態化”,但生態學并非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因此說憲法學在方法論上要實現生態化未免也太過牽強。
  六、結語
  筆者通過反思中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及方法論的若干問題后發現,今后中國的環境法學在研究中應注意兩方面內容:一是要構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的合理體系。目前中國的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種類已很豐富,下一步任務是:需將這些研究方法整合成體系,明確每一種研究方法在其中的定位和作用。這個體系應當以生態學、環境科學研究方法為基礎,以經濟分析方法以及計量研究方法為工具,以哲學倫理學研究方法為指引(方法論),以法學學科所特有的權利研究方法為內核,以其他各種各樣的研究方法為必要補充。既要繼承并堅持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又要吸收、借鑒并大膽引入新的研究方法,以形成圓滿與開放的環境法研究方法體系。二是對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進行正本清源,對現有的方法論進行批判繼承和正確認識。古語云“厚積而薄發”,中國環境法學研究今后想要獲得更好的發展,必須從注重對研究方法及方法論的研究開始。
  責任編輯:王俊暐 鄭 穎 孫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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