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學核心范疇之重構:環境法的法權結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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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如今,我國的環境越來越受重視,我國環境法中有關的環境權利和環境權力規范存在著內在張力下的結構失衡和運行沖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環境風險時代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無論對于政治國家的環境權力,還是對于市民社會的環境權利,環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須“兩面作戰”,環境法學理論研究應當具備這種全景式的面向。從經驗和事實出發,在對學界關于環境法學核心范疇的現有理論和學說進行分析批判的基礎上,提出“環境法的法權”這一命題?;诃h境利益之上的環境權利、環境權力應當是環境法學領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雖然不具同質性,但彼此合作共進、競爭成長,共同構成環境法制度大廈的基石。環境法法權結構的規范建構,有助于實現環境權利與環境權力架構的內外部相互制衡與協作,為邁向多元合作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模式奠定制度基礎。
關鍵詞:環境權利;環境權力;法權結構;合作共治
引言
新近有學者提出用“法權”概念來指代權利與權力的統一體,對法學的基本范疇進行了重新審視,提出通過權利與權力的平衡發展來達到法權的最大化,這為部門法在權利(力)研究上的突破帶來了新的契機。筆者試圖借此對環境權問題進行研究,以突破環境權在實體法上的瓶頸。
1法權概念內涵的演變及本文的理論預設法權概念
最早出現在馬克思著作中。馬克思提出,法是由社會物質生產關系派生出來的一種社會關系,即“法權關系”。他在《資本論》談交換問題的時候指出:“法權關系是一種反映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先有交易,后來才有交易發展的法律,……這種經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后來才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也就是說,在馬克思看來,法權作為一種法的現象,其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因而具有深厚的社會經濟根源,它隨著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是一個歷史范疇。川有學者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明法權關系是客觀的社會存在。由經濟關系決定或直接產生的法權關系雖然是體現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與意志行為,卻同樣是“共同意志行為”的產物,是由經濟關系派生出來的社會實在。其核心內容就是在交換中自然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是先于國家法律(制定法)而客觀地存在于人們社會關系之中的。12]對法權概念予以顛覆性改造的是“法權中心說”。131“法權中心說”提出了最基本的法現象不是權利和義務,而是權利和權力,權利和權力構成法的全部內容(它們的負的內容是義務),二者之間的矛盾構成法律生活的基本矛盾,從而為部門法研究帶來了全新的視角,為分析環境權的內涵帶來了新的啟發。環境權利是人們環境利益和生態需要的自發反映,是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質所享有的“自在”的權利。從權利存在的三種狀態(即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來看,環境權利是應然意義上的權利。從法權理論來看,環境權利是人民權利的一部分,它的法律表現是個體享有的公民環境權和國家擁有的環境管理權。
2環境法學的核心范疇:環境法法權
2.1法權中心主義學說及其對環境法的啟示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張文顯教授等人的倡導下,我國法學界基本確立了以權利義務為法學的核心范疇。但是,圍繞權利義務基本范疇展開的討論也從來沒有間斷。90年代后期,童之偉教授在對權利義務法學和權利本位范式進行分析批判的基礎上,從經驗和事實出發,認為權利和權力才是法律世界中最重要、最常見、最基本的法現象,權利和權力的統一體應當成為法理學的核心范疇(獨立分析單元)。這一理論對“權利本位說”進行了一定的批判,例如它基本停留在一個法學口號水平上,不大可能對法的制定和實施產生多少實際影響;因忽視權力而誤解權力,進而在理論上錯誤的處置權力;從其隱含的社會內容看,它走向了與權力本位說相對應的另一個極端;脫離法律生活實際,違背了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因此,應當以權利和權力的統一體,即以“法權”為中心來解釋法現象。
2.2“環境法法權”范疇對環境法諸現象具有普遍解釋力和統合力
前文的分析批判表明,當下對環境法學核心范疇的相關理論和學說,無論是“環境權利說”、“環境義務說”,還是“環境利益說”,均陷入某種單向度的邏輯思維,很難獨自地把環境法的諸多概念、原則、制度以統一邏輯貫穿起來?!碍h境法法權”理論的提出,能夠整合環境法學領域有關環境權利、環境義務、環境利益、環境責任等基本范疇的各自表述,對環境法諸現象,特別是“環境權利—環境義務”、“環境職權—環境職責”等不同的環境治理機制具有普遍的解釋力。
2.3環境法法權的基礎:環境利益
從法益理論出發,任何類型的權利及其由此而衍生的公共權力,無非是某種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法定化形態,或者說,權利和公共權力必有其賴以存在的利益基礎。因此,對環境法的應然法益———環境利益的結構和屬性進行分析,必然會成為認識環境法法權結構的邏輯起點。環境法所應當保護、規范和調整的利益,也即環境法的應然法益,通常被稱之為環境利益。環境利益是以環境資源與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滿足人的生存發展及審美等需要而形成的利益類型,本身可以被界分為生態利益和資源利益兩大類型,前者是環境資源生態價值的體現,后者則是其經濟價值的體現。兩類利益具有共同的載體,但屬性不同,利益的實現方式也不同。在滿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保障生存權的前提下,生態利益更多是一種對良好環境的享受利益,是一種精神利益;而資源利益是一種對環境與自然資源經濟價值的追求,是一種物質利益。
結語
當代社會已進入“環境時代”或“生態文明時代”,環境治理模式由傳統的“管控—壓制型”治理模式向現代“參與—回應型”的治理模式轉變適逢其時。環境法作為社會形態的應因,“其最終的課題,是通過居民的參加,提供民主的選擇環境價值的實現與其他的基本人權的調和結構,創造出能夠把環境價值考慮進來的謀求國民最大福利的社會制度”。
參考文獻:
[l]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210.2.
[2]郭道暉.法權關系為什么是客觀的社會存在[J].時代法學,2oo6(.l)
作者簡介:鄧靜,性別:女,出生年月: 1996.05,民族:漢,籍貫:廣西岑溪,學歷: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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