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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的風險及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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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平責任作為一種補償性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侵權責任法》第24條中都有不同的具體規定。那么案件中的魏則西所受的侵害與“百度”競價排名之間的是非,能否通過公平責任來平衡,本文將透過魏則西事件,進一步探究公平責任在我國的法律適用問題。
  關鍵詞:魏則西;侵權法;公平責任;損失分擔
  競價排名作為一種新的網絡營銷模式,是企業規模宣傳的首選。開始是由美國搜索引擎服務商overture開發的,截至2015年12月,中國搜索引擎用戶規模達到5.66億,使用率為82.3%,高于2014年8.4%的增速;移動搜索引擎用戶達到4.78億,使用率為77.1%,比2014年增長11.3%。① 魏則西事件發酵后,百度競價排名引起軒然大波,爭議不斷。如何用法律維權,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正是我們最終想要達到的目標。因此,我們更加需要對法律的認同。法律認同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內在情愫,這種情愫源于民眾對法律是否能夠體現對自身價值和尊嚴的尊重和維護的意識。
  一、 問題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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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魏則西是受害人,作為一名大學生,當其知曉自己的病癥后,就使用了百度電子推廣搜索平臺進行了解有關其“惡性腫瘤-滑膜肉瘤”的治療方法和推薦醫療機構。而武警北京總隊第二醫院發布的“生物免疫療法”在百度搜索中排名第一。受害人基于對百度的信任,選擇了該醫院,并且先后進行了四次治療花費二十多萬,然而病情仍然延誤,身體狀況急轉直下,不幸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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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中的爭議焦點有很多,譬如侵權歸責問題,醫院科室外包的法律承擔以及百度競價排名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而其中爭議最大的是,百度競價排名這個行為與魏則西遭受如此大的災難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可否認,由于百度付費競價的排名機制,導致魏則西輕信能夠有很大的治愈機會,最終卻發生了悲劇。但是,從現行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的“披露規則”中可以看出,當立法對競爭排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時,應提前發出通知和提醒。而在第 36 條第 3 款規定,對于網絡 服務商侵權責任認定以“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模式為限。顯然,僅以這兩條我們甚至無法對百度的行為進行實際的法律規制,從而獲得損害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大眾可以把焦點置于“公平責任”上,盡管目前我國在公平責任的適用上還有許多限制,但是另辟蹊徑或許可以更好的平衡其中的利害關系,這也是立法者之意所在。
  二、 公平責任的闡釋
   《侵權責任法》第 24 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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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不同于國外,我國相關的許多案件只能通過侵權法來予以解決,公平責任僅是一個一般規則,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制度等不夠。公平責任為其實現了矯正正義。
   其次,《侵權責任法》第24條改變了《民法通則》第132條的模糊稱法——“當事人”,而直接明確為“受害人和行為人”,行為人正是加害人的主要類型,故在解釋論上應予遵循。②公平原則與公平責任的區別在于將公平責任定位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也不限于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調整。因此,限制《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適用范圍并不意味著否定受益人的賠償問題。
   最后,公平責任是一種損失的分擔規則。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侵權責任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判斷侵權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又是以歸責原則為指導與依據的,所以,“歸責是侵權行為法的中心論題”。③而從形式上看,將公平責任定性為歸責原則或損失分擔的規則,都是損害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分配。兩者在實現過程與機制上卻大為不同,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責任的歸屬。承認公平責任為歸責原則,實質是對加害人苛以責任;如果認為公平責任是損失分擔的規則,加害人承擔的并非是民事任,而是基于社會法意義上的對受害人的補償。④
  (二)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其一,在《侵權責任法》通過后,關于公平責任的定性雖然也有持肯定論者⑤,但實際上我們應將《侵權責任法》第 24 條理解為損失的分擔規則。所有侵權案件都必須首先經由歸責原則審視,并進而決定適用何種構成要件、加害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責任、多大責任。公平責任實質上是以受害人損失巨大無法得到侵權法(歸責原則)的救濟為其著眼點,它“是產生‘社會的連帶’和‘社會的責任’”。⑥
   其二,損害結果無法歸責于行為人。公平責任的適用需要受害人需要救濟,但是行為人不能承擔所有的損失又是一個必備的條件。這就說明了受害人事實上是無法通過歸責原則來獲得損害賠償的。
   其三,要適用公平責任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受害人沒有過錯。正如美國著名法學者霍姆斯在其經典名著《普通法》中所言:“我們法律的一般原則是,意外事件之損害,應停留在它發生的地方。”⑦ 所以,“在欠缺充分理由轉由他人負擔時,受害人應自我承擔生命中的不幸與損害”。⑧
   其四,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分擔損失的緣由在于,的確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損失。在歸責原則之下,雖然“行為人”是加害人,但或者由于案件非屬無過錯責任原則管轄,或者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管轄但加害人沒有過錯,或者由于違法阻卻性事由成立而侵權責任不成立等。正如有學者所言,“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必須和另一方當事人有關聯,這是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這種關系并不是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⑨
   綜上,公平責任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責任,它解決的并不是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是損失分擔問題,故公平責任并非侵權歸責原則,而是損失分擔規則。在公平責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強制進行損失分擔,以體現分配正義。換句白話講就是,加害人沒有賠償義務,基于人道主義和公平精神應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三、 公平責任在魏則西事件中的體現
   依照上文中對于公平責任的適用進行的簡單闡述,可以看出公平責任適用于魏則西事件,從而發揮一定的作用,達到平衡行為人“百度”和受害人“魏則西”之間的損失。
   首先,我們應該走出一個誤區,行為人百度對于“行為”損害的發生無過錯。在魏則西事件中的損害結果是魏則西不治身亡,百度競價排名的行為在客觀上與這一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但并不代表行為人百度對這一損害結果會被認定為有過錯。在競價排名侵權的認定中,證明是關鍵環節,被侵權人的證明能力遠遠不具備(缺乏網絡專業知識、經濟能力有限等)的弊端,不足以實現法律正義救濟。從侵權成本的角度看,過錯歸責原則降低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成本,被侵權方自然缺乏舉證能力。這符合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之一。
   其次,受害人魏則西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沒有過錯。盡管公平責任多用于財產損害案件,但法律規定并沒有限制公平責任適用范圍。因此,在這個人身傷害的案件中,被害人魏則西因為基于對百度搜索結果的信任,被醫院欺騙不治身亡,沒有過錯。根據侵權法的歸責原則,無法歸責到受害人一方。
   再次,公平責任需要受害人損失巨大,需要填補。可能會有人疑問,作為人身損害案件,受害人魏則西已經去世,還如何填補損失。筆者認為,這個損失補償是對于魏則西的近親屬以及法定繼承人來說的。魏則西的父母完全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對百度公司提起訴訟,來平衡在這個事件中,魏則西一家人所受到的不公。
   最后,行為人百度的行為與損失結果有因果關系。根據蓋然性因果關系說,大部分患者在患病后,都有用百度搜索引擎了解自己的病癥以及找尋治療方法與治療機構的可能。那么百度競價排名對魏則西死亡結果即使不存在間接故意,也有審查過失責任。我們可以認定這兩者之間存在客觀現實的因果關系。
  四、 結語
   “現在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就是從強調制裁過錯行為轉向以強化保護受害人為中心, 其中比較典型的學說就是所謂的‘損失分擔理論’。按照‘損失分擔理論’, 當某種損害發生以后, 法官不應當過多地注重過錯的可歸責性,而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兩者之間有誰分擔這個損失更為公平,更為合理?!雹夥峙湔x不僅僅是在利益分配上有所體現,非利益的分配也應該保證分配正義,這也是實現公平價值的一個要義所在。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使各種社會資源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和配合,達到最優的效果使各方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保護。
   魏則西事件符合公平責任適用的各個條件,并且為受害人提供了一條不同的救濟道路,通過認定公平責任,基于公平的觀念,衡量利益及其得失,對損害事實和當事人經濟狀況進行綜合考慮比較,來確定當事人的分擔比例。事件中還有很多的法律疑難問題可以探討,本文僅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將財產損害案件中的公平責任適用到這個人身損害案件中,也發現公平責任不同的適用方向。我國目前對于公平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規制還有許多欠缺,希望以后的法制建設會更加明朗。
  [注釋]
  ①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 第 37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統計報告(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 2016 年 1 月)。
  ②應予說明的是,加害人與行為人的區別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為人,也包括加害責任人,雖然絕大多數場合下兩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責任等情形下,加害責任人就與加害行為人發生分離,故將公平責任適用主體范圍定位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將法規范范圍做適當擴張,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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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堇纾袑W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 24 條規定也屬于公平責任原則,與《民法通則》第 132 條相比,明顯的改進之處是把“分擔民事責任”改為“分擔損失”,避免了表述上的低級錯誤。參見楊代雄:《一般侵權行為的無過錯損失分擔責任》,《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 年第 3 期,第 1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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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M. Boston:Little Brown,1881.
  ⑧陳聰富. 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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