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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隱私權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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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進入21世紀以來,大數據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使得人工智能逐漸深入到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工智能在給人類社會帶來歷史性變革的同時,也對人類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權利——隱私權,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以數據和算法為核心的人工智能需要大量數據的支持,在缺乏相關法律的跟進和規范標準之下,人工智能的發展埋藏著巨大的隱私權危機,需要各方作出努力共同應對人工智能時代給人類社會帶來的挑戰。
  關鍵詞:人工智能;隱私權;個人信息;侵權
  中圖分類號:TP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2095-2945(2019)17-0071-03
  Abstract: Since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wid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gradually penetrated into all aspects of our life. Whi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brought historic changes to human society, it has also brought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to a very important basic human right, the right to privac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th data and algorithms as the core needs the support of a large amount of data. In the absence of relevant legal follow-up and regulatory standards,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a huge privacy crisis. It is necessary for all parties to make joint efforts to deal with the challenges brought to human society by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right of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1 人工智能的興起與挑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這一術語自1956年在Dartmouth學會上首次提出以來,發展至今已有60余年。目前人們還沒有對“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一個明確的定論,但大多數學者認為,人工智能屬于計算機科學或智能科學的一個分支,是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創造出的一種與人腦相類似的智能機器或智能系統[1]??茖W家們將人工智能依次分為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與超強人工智能三個發展階段,而我國目前尚處于弱人工智能時代[2],主要表現為無人駕駛汽車、智能客服、智能翻譯等多種形態。
  人工智能以數據和算法為基礎與核心,要想發展人工智能首先離不開海量數據的支持,不論是在市場經濟領域下企業為謀求自身的發展,還是在公共事務管理中政府為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都越來越依賴于大量的數據采集、分析和使用,由此也埋下了嚴重的隱私危機。人們傳統的社會生活因為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而日益變得透明化,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已逐漸變為國際焦點,受到全球人民的密切關注和重視[3]。
  2 人工智能時代下的隱私權概述
  2.1 隱私權的內涵與發展
  “對于大多數人而言,隱私是一項權利。它與人類尊嚴和人類價值的理念相聯系,人們感知到他們應當有權控制個人信息,以及自己的照片和行為。這一權利的確切輪廓建立在社會判斷之上,并且是因時而異的?!盵4]
  隱私權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由兩位律師合伙人布蘭戴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的相關概念及理論[5]。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權運動的發展,隱私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地傳播,其含義也在不斷豐富和完善。隱私權從最初指代以保護個人生活安寧為目的的個人獨處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空間上的隱私權,在私權利與公權力的沖突與人權意識的高漲下拓展到自決隱私的范疇,即個人對私人領域的事務有自主決定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同時伴隨著20世紀60年代以后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個人信息受侵犯的現象大幅增加,隱私權的內涵逐漸擴大到對個人信息享有獨自管理和控制且不為他人知悉、利用或支配的權利。當前我國學者普遍認為,隱私權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對自己的個人私事、空間、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受到法律保護,非經當事人允許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
  2.2 人工智能時代下隱私權相關概念的新變化
  2.2.1 隱私范疇的擴大:可推斷性信息
  在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下,傳統意義上對隱私范圍的認定已不足以囊括所有應受法律保護并禁止他人隨意侵犯的個人隱私,在大數據技術的支持下,人工智能可以將海量的零碎、獨立、無明確指向性的信息進行整合分析,從而形成一種推斷性信息,這種信息就具有了明確的指向性,并且多數情況下會觸及到個人隱私[1],例如根據一個人的搜索瀏覽記錄可以推斷出個人的消費習慣、購買偏好、甚至經濟水平,而企業則可以借助該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出推送和營銷,干擾個人的正常生活,此時便需要法律對所保護的隱私范圍予以擴大。   2.2.2 隱私權性質的變化:兼具財產屬性
  一般情況下人們將隱私權認作是一種人格權,在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多與精神利益相關,并參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對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而在人工智能時代下,侵犯隱私權的方式變得更加多樣,造成的損害結果也與從前有所不同,如很多企業會將其在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中收集到的大量的客戶個人信息販賣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或者達成某種數據共享合作協議以謀取經濟利益,像2018年曝光出來的臉書(Facebook)泄密門事件。而這些企業一旦出售其掌握的用戶個人信息就將直接或間接地獲取財產收益,在這種數據買賣交易中,隱私信息就像商品一樣成為買賣的標的物以實現交易主體追求財產利益的目的,此時隱私權便具有了明顯的財產屬性。
  2.3 我國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相對較晚,目前《憲法》中還未直接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予以規定,僅可通過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間接體現出對隱私權保護的認可。在民法層面,《民法通則》中也未在具體人格權中將隱私權明確規定出來,一直到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頒布,隱私權才被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保護。同時在刑法層面,我國也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單獨將個人信息作為一項受保護的法益,完善了《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障。其后隨著網絡的迅速發展和普及,國家對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視度進一步提高,2016年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專門的《網絡安全法》。201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制定的《民法總則》完善了《民法通則》的不足,將隱私權單獨列明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并且在第一百一十一條中指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3 人工智能時代下隱私權保護面臨的困局
  3.1 侵權方式發生新變化
  3.1.1 侵權方式更加隱蔽
  在人工智能時代下,越來越多的智能設備為人們所接受并安置在私人空間里,而這些設備上一般都會安裝諸如紅外感應器、GPS全球定位系統等信息傳感設備并且與互聯網相連接,一旦打開這些設備,其收集到的數據便可以上傳,再通過算法對數據整合、分析實現智能化的定位和監控,同時可以將收集到的瑣碎、看似無價值的信息通過分析和處理整合成為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個人隱私信息,這種侵犯隱私權的方式通常不易被人察覺。[2]再如人們在使用互聯網的過程中可能被不經意點進的某個釣魚網站或木馬鏈接盜走個人信息,或者本身屬于正常填寫的一些無指向性的信息,在被某個不知名端口利用技術處理后就變成了具有特定指向性的隱私信息,而被侵權人卻無從得知。人工智能的發展使得信息獲取的方式與以往大不相同,與傳統隱私權侵權方式相比變得更加隱蔽。
  3.1.2 隱私數據易被不當利用和擴散
  目前大量個人隱私數據除了由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中掌握的以外,還被許多以互聯網公司為主的企業所掌握,而這些企業往往會基于營利的目的將手握的海量隱私數據濫用、售賣或共享,而這些數據一旦被泄露和擴散出去以后便很難再追溯和確定有多少主體掌握著,使得個人的隱私權遭受侵害并且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3.2 對侵權行為的追責更加困難
  3.2.1 成本高,難度大
  在“萬物互聯”的背景下,各種端口無處不在,隱私權主體往往很難確定自己是在哪個端口通過怎樣的方式泄露了隱私,甚至本身屬于經當事人同意下有意識地提供、對方合法獲取的看似一般性的信息,在某個端口利用人工智能進行數據分析后就會被整合為具有特定性的個人隱私信息,而隱私權主體對此往往難以舉證證明,且成本過高。
  3.2.2 侵權主體難以認定
  通常情況下,人工智能對隱私權的侵犯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侵權人有意識地利用人工智能對個人的隱私權進行侵犯以實現自身的不正當目的,此時人工智能只是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中使用的工具或手段,可直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一種是人工智能在設計、制造、銷售中存在瑕疵而造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此種情況下可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一種是“人工智能”超越人類可控范圍下的自主侵權行為,此時便需要探討和確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侵權主體資格,能否獨立承擔侵權責任。
  3.2.3 損害后果嚴重,難以彌補
  在人工智能時代下,個人隱私一旦遭到泄露和擴散,便很難實現完全救濟,個人隱私信息難以確定被多少端口、具體哪一個端口所掌握,多少一般、無指向性的信息何時何地就會被利用技術力量整合成為具有特定性的個人隱私信息,因此在人工智能時代下隱私權受到侵犯后一般無法恢復到最初圓滿的狀態,具有不可逆轉性。
  再就是利用云計算中帶來的隱私風險,由于云計算可以提供基于共享池實現按需式資源使用的模式[6],因此不論是個人、企業還是政府都可以把大量的數據存儲到云端,而一旦將隱私信息存儲到云端,這些隱私信息就會面臨被竊取和泄露的風險,容易遭受如黑客攻擊等各種潛在的威脅。
  4 人工智能時代下隱私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4.1 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為了順應人工智能發展的潮流,國務院在2017年頒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以搶抓發展機遇,規范和指引我國人工智能的發展。而目前我國雖然在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已經做出了一些立法舉措,但是在人工智能時代下,我國仍舊缺乏一部專門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的統一的法律文件,以更加靈活地適應人工智能快速發展過程中對個人隱私信息帶來的威脅和沖擊,更加嚴格有效地規范和引導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
  我國在制定相關法律過程中,需要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范圍做出更加明確的界定,豐富和增強個人對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力,規范和限制企業或者政府對其收集到的個人隱私信息和數據的儲存、利用方式,明確人工智能在設計制造環節中不同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并對在人工智能的應用過程中侵犯個人隱私權時承擔責任的主體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完善法律規定的同時還應當加強對企業、政府等掌握個人數據的主體在獲取、使用這些數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可以構建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的設計和開發及數據的收集和應用整個流程的監管機構,形成一套公開透明的監管體系,并積極引入相關專業人士加強事中、事后的有效監管,將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后果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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