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訪客   登錄/注冊

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是司法實踐和學術探討中歷久彌新的議題,關涉新聞自由和公民隱私的價值位階沖突與平衡,網絡媒體的隱蔽性和擴散性對此提出嚴峻挑戰。本文從非自愿公眾人物的基本含義展開,從主客觀方面歸納判斷標準,探求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合理邊界,提出公共利益與區別對待基本原則、隱私權保護立法、行業自律與他律的法律保障路徑。
  關鍵詞: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新聞自由
  隨著媒體報道的廣度和深度的增加,越來越多的非自愿公眾人物被動出現于大眾視野,在引發公眾討論的同時,其個人隱私也被挖掘并廣泛傳播。一方面,部分媒體出于對閱讀量等數據的追求突破底線,曝光與公共利益無涉的公民隱私;另一方面,互聯網的隱秘性使部分網民或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傳播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或制造謠言夸大事實引發網絡狂歡、公眾恐慌,嚴重侵犯了偶然成為公眾人物的公民的私域權利,侵擾其內心安寧及人格利益。以“人肉搜索”為例,網民利用黑客或平臺漏洞等非法技術獲取新聞事件主角的真實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平臺賬戶等個人隱私,借助網民對新聞事件的關注廣泛傳播,給當事人甚至其親朋帶來嚴重困擾。然而,當前網絡尚未實現實名制,龐雜信息的擴散難以尋覓信息源,確定過錯與否更無從談起,使得此類侵權難以求得法律保護??梢?,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媒體報道和公眾表達之間的平衡亟待進一步界定,隱私權救濟難求合理進路,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這一議題仍有探討意義。
  一、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概述
  何謂非自愿公眾人物?顧名思義,非自愿公眾人物與自愿公眾人物相對,后者以政府官員、文體明星為代表,前者則以因某特定新聞事件偶然為大眾熟知的人物為代表,二者區別在于對是否想主動成為公眾人物的主觀態度不同。筆者認為,非自愿公眾人物指主觀并未有成為公眾人物的意圖,但客觀上由于與公眾關切的重大新聞相關,經由媒體傳播偶然成為公眾人物的新聞角色。由此可見,非自愿公眾人物的確定并非是固定的靜態,而是隨主觀意圖、時間階段呈現動態的變化。例如,因在《1818黃金眼》節目中的眉毛造型走紅的“杭州小吳”,在新聞發酵的初始階段并未有成為公眾人物的意圖,而是偶然成為了非自愿公眾人物。隨著知名度進一步增加,小吳接受娛樂節目的邀約和廣告代言,此時的他已完成了非自愿到自愿的轉變,在公眾人物的學理分類上與娛樂明星無異,僅在知名度和人格權的保護范圍上存在差別。由于新聞事件層出不窮,公眾對過往熱點事件的關注度往往會急劇減少,在新聞熱議階段后,非自愿公眾人物可能會恢復至普通公眾身份。非自愿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并無定論,結合域外司法實踐和學界觀點可將其歸納為:主觀上不存在主動成為公眾人物的意圖;客觀上屬于牽涉的重大新聞事件的中心角色,在社會公眾中有一定知名度,所牽涉的新聞事件具備新聞價值,與公眾興趣、道德爭議甚至公共利益相關。我們注意到,非自愿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的客觀方面要求其屬于重大新聞事件的中心角色,即附屬的非重要人物仍屬普通大眾,由此,非自愿公眾人物的親屬朋友只是因為特定身份關系才可能與新聞事件有涉,并非主要中心人物,在隱私權的保護上不能有任何限制。
  二、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邊界
  部分學者認為,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予以適度限制,該觀點源于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根據利益衡量原則,由于公眾人物的社會地位相較普通大眾占優,其身份屬性和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公共利益決定了公眾人物勢必承擔對其人格權受侵害的容忍義務。相較于自愿性公眾人物,非自愿公眾人物因所牽涉的特定新聞事件偶然被動地受到輿論關注,其身份并無借助媒體宣傳推廣自身獲取經濟利益的屬性,也往往沒有社會地位、財產收入的優越性,因滿足公眾興趣和新聞報道等公共利益需要使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到一定減損,未獲任何利益,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加以限制顯失公平。因此,非自愿公眾人物所承擔的容忍義務相較自愿性公眾人物較小,僅僅在為實現正當的公共利益的必要情形下方可對其隱私權加以適度限制,并且要考慮到合理限度和適當補償;當所牽涉事件與公共利益無涉時,媒體不得為吸引公眾興趣越界報道,侵擾當事人私人領域的安寧,否則與侵犯一般公眾的隱私權無異。
  新聞報道和公眾表達的輿論監督權勢必要在重大新聞事件中得以行使,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平衡點的不清晰一方面使媒體報道畏首畏尾,另一方面更使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被過度侵犯時難尋有效救濟途徑。從宏觀角度來看,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受限制的邊界與其公共影響力相關,所涉公共利益的影響力越大,也就意味著對其隱私權限制的范圍越大。以彩民中獎為例,媒體可以對中獎事件進行報道,然而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無涉,對其隱私權加以限制無正當性;再如,若要案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相關情節,其個人隱私權在利益衡量上顯然要讓步于公共利益,對其隱私權進行限制具有正當性??梢?,基于公共興趣進行新聞報道無可厚非,但若僅為吸引公眾興趣對無涉正當公共利益的報道當事人的隱私進行不必要的披露,則當然構成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侵犯,并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以前述“杭州小吳”為例,小吳走紅后被媒體曝光出微信聊天涉黃截圖,并被部分自媒體曝光其真實微信賬號、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對當事人及其親屬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誠然,公眾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新聞有較高興趣,媒體進行正常報道并無不妥,但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無涉,通過網絡媒體曝光其極為私密的個人信息進行傳播,因非自愿公眾人物在道德或法律上的失格便貶損其合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于法理無正當依據,于媒體無行業自律。非自愿公眾人物牽涉的公共利益和關注時長較自愿性公眾人物較少,其隱私權的保護范圍為與公共利益無涉的個人事務,除此之外的一切基本權利均不受任何限制。
  三、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法律保障
  明晰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首先,在新聞報道和公民隱私的價值位階沖突時,應遵循公共利益原則,只有在必要且正當的情形下才能使公民隱私權作出適當讓步。該原則要求非自愿公眾人物所涉的公共利益要具有相當程度,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同時,公共利益原則必須適用于沒有其他實現新聞報道自由的溫和手段的情形下,這要求該原則的適用具有一定謙抑性;其次,遵循區別對待原則,對自愿、非自愿公眾人物和一般公眾的隱私權保護邊界應有所差異,具體對待。非自愿公眾人物相較于自愿性公眾人物,其身份本身不存在較優越的社會地位,身份屬性亦與媒體宣傳無涉,公眾關注時間較為短暫,在毫無獲益的情形下對其隱私權加以限制本就欠缺公平。因此,其隱私權受保護的范圍應趨近于一般公眾,只有在確實牽涉公眾合理關切的正當公共利益時才能有所限制并適當補償,至于公眾人物人格權侵害的“實際惡意原則”傾向于保護新聞自由,其適用范圍應嚴格限定于自愿性公眾人物。
  完善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立法保障。我國已于《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確定了隱私權的獨立人格權地位,對隱私權侵害采取直接保護,受害人能夠以此為由直接起訴。雖已有前述法規,專門的隱私權保護的細化立法卻難覓蹤影,使隱私權保護的操作性不強,判決公信力不高。對此,可在憲法中對已有的隱私權相關條款進行擴充和整合,確定隱私權保護的憲法地位,并指導相應部門法修訂,借鑒域內實踐和域外法律制定我國的隱私權保護法,增補現有隱私權的有限客體,以概括式而非列舉式方法涵蓋新情勢下涌現的新型客體,遵循區別對待保護原則區分不同類型的主體的隱私權保護范圍。
  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新聞立法。新聞媒體因其行業特質負有特殊責任,享有特殊權利,對新聞報道所涉當事人的權利影響理應盡到更謹慎的注意義務,行業內對侵犯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新聞媒體應進行譴責,必要情況下作出相應處罰。然而,現階段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受害者無從救濟,表明僅靠新聞行業內部自律無法實現新聞自由和公民隱私間的平衡,必須通過他律手段予以規制,最有效的莫過于法律。對此,應推動新聞立法,明確新聞報道的合理邊界,使新聞媒體在兼顧公益的同時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制定媒體回應制度和過錯處罰制度,使媒體從業、公民救濟、司法實踐有法可依,有律可循,增強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可操作性,并從實質上減少此類侵害的發生。
  參考文獻:
  [1]王玲娟.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 2014,27(05):35-38.
  [2]楊多特.論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D].廣西大學,2018.
  作者簡介:
  王子恒(1997.11~ ),男,漢族,山東濱州人,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在讀本科生,法學專業。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1/view-14807649.htm

?
99久久国产综合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