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探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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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信息社會中,人們對于信息資源的依賴程度空前提高,專利信息的檢索、科研論文的創新等,任何領域都無法離開海量數據的支撐,而數據庫作為高效便捷的信息供應方式,越來越多地在各個領域大放異彩。然而我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對數據庫的保護都是片面的、不完善的。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應用價值與法律保護不匹配,這對于數據庫產業的健康發展,形成較大影響。當前,以歐盟特別權利制度為主體的數據庫保護制度,在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制度體系存在不足,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學合理性有待進一步提高,以更好地適應新的時代要求。本文從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現狀出發,分析了當前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制度模式,以及我國保護模式的選擇依據。
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在大數據信息時代,數據庫的構建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使用者對于信息需求的渠道保障。在對數據庫狀態的區分中,基于內容的呈現方式可以分為獨創性數據庫和非獨創性數據庫。從功能體現而言,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呈現方式不會對其檢索工程形成影響,但如何實現對其有效法律保護,成為該范疇領域的研究熱點。數據庫的制作是一個艱難繁復的勞動過程,其中不僅需要整理浩如煙海的信息數據,更要編制程序、開發設計,其中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并存。作為勞動者,當然對其勞動成果——數據庫享有所有權1。數據庫的法律保護不但是對勞動和創造的尊重,更是對投資和付出的肯定。因此,從經濟基礎、法理基礎和社會基礎三個思維視角來看,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有其必要性,是新時期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完善的內在需求。
維度1:經濟基礎
從經濟價值維度而言,非獨創性數據庫具有同等于獨創性數據庫的價值2。這就說明,強化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對其價值的尊重與數據質量的保障。在數據庫開發中,數據庫的方式選擇、內容編排,均不會對數據質量產生影響,數據庫價值的體現應得到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因此,在對數據庫的價值衡量中,不能拘囿于數據庫的呈現屬性,而應注重數據信息的價值體現以及廣泛性應用。面對當前非獨創性數據庫經濟價值與法律保護不匹配問題,有待強化法律保護力度,確保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應用價值。
維度2:法理基礎
非獨創性數據庫是勞動力投入后的成果,這從法理基礎而言,非獨創性數據庫是開發者的財產,應在應用中得到知識產權保護。就目前而言,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信息來源合法,這就決定了其應作為開發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因此,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不斷發展,如何構建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機制,成為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重點。從法理基礎的視角而言,非獨創性數據庫應作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他人侵犯,享有法律保護權。也就是說,非獨創性數據庫的財產屬性,應成為構建獨立法律條款的重要依據。
維度3:社會基礎
隨著數據庫產業的不斷發展,非獨創性數據庫開發者往往難以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此,在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中,往往會基于私力救濟的方式,通過采用作品特別識別保護、電子許可合同等技術手段,實現對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但這樣一來,極易造成信息壟斷,與當前資源共享的社會發展進程相違背。進入2010年,我國數據庫數量呈現出快速增長趨勢,全國平均每個網站擁有1.83個數據庫,巨大的社會需求,決定了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這是推動數據庫產業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
現行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模式
對于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直是世界各國的研究熱點。當前,歐盟出臺的特別權利保護制度1、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制度的分析中發現,現行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模式存在不足,如何構建更具操作性、合理性的制度模式,有待進一步分析當前的制度短板,為制度的優化與創新,提供更加完備的理論依據。
歐盟特別權利保護制度
20世紀90年代,關于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立法保護,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歐盟于1996年率先設立了針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專門制度——特別權利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在很大程度上開啟了非獨創性數據庫法律保護制度體系的建立,對于解決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歐盟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制度,具有劃時代的創新意義,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足。在本節的探討中,將從歐盟特別權制度出發,分析其創新意義,并透析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為我國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獨創性數據庫法律保護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鑒2。
1.非獨創性數據庫特別權利制度的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庫在科技、文化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進一步規范數據庫行業發展,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成為數據庫產業化發展的內在需求。20世紀80年代,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缺乏相應的國際條約,使其無法享受由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以著作權為保護載體的制度模式,只是在結構形式上實現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而對于具體內容則缺乏保護機制。數據庫是一種信息資源,其價值的體現恰恰在于內容的呈現。為適應數據庫的發展需求,歐盟設立特別權利保護制度,能夠為非獨創性數據庫提供“新”的法律保護手段,并逐步建立起相應的保護機制。為此,從制度的創新意義而言,特別權利保護制度實現了以版權的方法保護版權所不保護的對象這一目的,這就成為了特別權利的衍生品。特別權利保護制度彌補了著作權保護的不足,是基于保護機制的創新,對于遏止不當競爭,優化數據庫發展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2.非獨創性數據庫特別權利制度的不足
其一,內容規定不全面。從歐盟特別權利制度來看,其內容規定尚不全面,特別是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數據庫,在其特別權利的界定中,并未進行明確闡述,這就導致制度實施與實際情況相脫節。國家機關具有特殊性,其所制定的數據庫關乎國民的切身利益,應在制度中進行明確規定,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二,內容區分缺乏科學性。在特別權利制度中,對于數據庫的內容界定,主要分為實質性內容和非實質性內容兩種。但從現行條款而言,兩者缺乏科學區分,存在“反復”“籠統”的內容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會造成認識上的偏差,進而影響制度的實施。例如,在第七條的第一、二條款中規定,利用數據庫非實質性內容,只有在反復實施、與正常利用相悖時,方可構成侵權3。條款內容界定模糊,缺乏明確、統一的范式,是特別權利制度所存在的顯著問題。
其三,使用范圍狹窄。在特別權利制度中,明確了三種情況之下,數據庫的合法用戶可以不經作者的授權使用實質性內容。具體而言是:(1)用戶在私人目的的前提條件下,提取“非”電子數據庫內容;(2)在以科研或教學為目的的數據庫應用,可不經作者的授權使用實質性內容,即不以商業為目的;(3)以公告安全、司法程序需求為目的的數據庫應用,可不經作者的授權使用實質性內容。從使用范圍來看,規定的情形十分狹窄,對于以私人目的使用非電子數據庫的內容并未明確界定,這就對于該行為的認定為非法,令人費解。
其四,保護期限缺乏合理性。在保護期限設定中,特別權利為15年,從數據庫制作完成的第二年(1月1日)起算。若在保護期限內,對數據庫內容進行實質性更改,那么所形成的數據庫可以獲得相應的保護期限。這樣一來,通過對數據庫的不斷更新,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導致某些數據庫在長時間的保護之下,難以進入公共應用領域,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形成影響。因此,特別權利制度在保護期限的設定中也缺乏合理性,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阻礙了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及其自由傳播,這與特別保護制度促進知識進步的初衷相背離。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制度
我國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中,以反不正當競爭為依據,旨在制止他人對開發者的權益以不公平方式進行商業利用。因此,從制度的實施目的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更加強調市場經濟環境的公平公正,對于非獨創性數據庫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對權利人的權益實施有效保護。但是,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制度存在局限性,其約束力指向于同行業的經營行為,在保護范圍、保護程度等方面,尚未形成明確的界定,這就極易出現制度效能缺失,影響非獨創性數據庫權益人的法律保障。我國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尚未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制度的缺失進一步要求我國立足國情,在保護制度的選擇及構建中,應確保制度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實現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的科學保護。
非獨創性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依據
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數據庫產業健康發展的內在需求。歐盟特別權利制度的建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實施,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對于提高法律保障效力,夯實了基礎。在實踐研究中發現,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應進一步確定權利保護范疇、注意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確保法律制度體系有效實施,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保護方式。
科學確定權利保護范圍,提升法律保障效能
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體現其應用價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內在需求。在對非獨創性數據庫選擇法律保護模式的過程中,應注重利益平衡點的有效設置,體現出法律保護的公平與正義。若法律保護制度過于強調公共利益,則會導致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效能弱化以及寬松的保護狀況,極易出現數據庫惡意無償使用和復制,對數據庫開發者的權益造成較大損害,進而影響整個數據庫產業的健康發展。但若法律制度保護突出個人利益的維護,就會導致法律保護下的信息壟斷,使用者往往需要支付壟斷價格獲得數據庫的使用權,這對于信息流通造成影響。因此,在選擇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模式中,應均衡各方利益關系,在最佳的平衡狀態之下,科學確定權利保護范疇,提升法律保障效能,以更好地維護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經濟效益。
緊扣時代發展步伐,尊重一國的法律傳統
當前,世界各國在對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較大的制度差異,這很大程度上與該國的社會環境、歷史傳統緊密相關。我國法律在大陸法系的影響之下,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更加注重對作者的權益保障,強調精神權利。也就是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制度,注重作者的創造力以及在文化創新價值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但在信息技術時代,數據庫產業的迅速發展,版權傳統與作者權傳統的融合,要求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制度應轉變權利中心,更加注重經濟投資的保護力度。因此,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選擇,應緊扣時代發展步伐,尊重法律傳統的同時,也要順應國際趨勢。例如,對特別權利制度的司法實踐,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特別權利制度的內在需求1。
注意與現行法律銜接,確保適度合理保護
無論何種法律保護方式的構建,都應注意其與現行法律的有效銜接,這是確保法律保護機制貫徹實施的重要前提。當前,對于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制度相對比較完善,若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制度過于簡單,巨大的差別化保護方式,極易出現數據庫保護制度體系的內部差異,不利于保護機制的協調統一,影響法律適用。因此,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中,應構建更加協調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在適度合理的保護中,更好地提高非獨創數據庫的應用價值。
我國非獨創性數據庫的保護方式選擇
現階段,在著作權法范圍內,對數據庫的保護是將其整體作為匯編作品給予保護。且只有對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視為匯編作品。而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版權保護幾乎為空白。雖然歐盟出臺了特別權利制度,我國也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但總體缺乏實施效能,權利救濟滯后,制度體系及內容不足,這要求我國應立足國情,借鑒國外制度優勢,科學選擇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從實踐研究來看,我國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選擇“鄰接權”制度作為保護方式較為有利。
建立“鄰接權”保護制度優勢 相比于當前我國對非獨創性數據庫權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該制度的主要優勢有兩點。
其一,賦予了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人排他性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能在特定的競爭關系中約束經營主體,即約束競爭對手的以商業為目的的“搭便車”行為。而對于其他非經營性主體,例如非經營性主體對于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故意破壞和有損其市場的危害事實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束手無策,失去了其救濟的法理依據。建立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制度,既完成了規制不正當競爭的任務,又避免了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度漏洞,有效地擴展了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權利救濟范圍。
其二,賦予了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人財產性權利,利益保護范圍更加清晰明確,增強了權利救濟的時效性。當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由于所保護利益的模糊性、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同案不同判、甚至一審二審判決結果搖擺不定的情況。而在確立了“鄰接權”保護制度后,其擁有了明確的財產性權利,法律保護范圍得到確定,案件結果也許會變得可以預期,對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的保護變得更加有力。相比于反不正當競爭制度,鄰接權主要針對的是傳播者在工作過程中雖然沒有創作出獨立的作品,但在此過程中卻投入了一定的技術及人力,形成了相應的勞動成果。因此,鄰接權制度的保護范圍更加合理,能夠對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價值屬性實現有效保護。數據庫開發者不需證明獨創性情況,便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保護,極大地提高了保護效能。最后,鄰接權的保護效能指向于傳播過程中關于數據庫的使用限制,而對于其他途徑下的信息獲取,并不會產生影響。因此,“鄰接權制度”更適合當前實情,能夠實現公共利益與數據庫開發者個人利益的平衡。
建立非獨創性數據庫“鄰接權”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法律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保護投資、保護勞動,與現行鄰接權制度所保護的傳播者權利一樣,非獨創性數據庫的制作者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時間和體力收集現有的事實信息,進行匯編、編排,最終形成一個整體,因而二者的保護之間存在著相同的法理基礎?,F行法律對鄰接權的主體限定為出版者、唱片制作者等。非獨創性數據庫采用鄰接權保護制度,僅需要對現行法律的保護主體進行拓展,為非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保護創設條件即可。同樣,加入將數據庫權利納入鄰接權保護框架之內,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中原有的對權利的限制依然可以適用。這就有效避免了出現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造成事實上的壟斷的不利局面??梢哉f,這是一種高效而實際的立法模式選擇,在充分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制作者權利的同時,大大降低了立法成本,適合我國國情。
結 語
綜上所述,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關系到數據庫產業的健康發展,也會影響到信息技術產業的有序發展。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制度體系、法律規范等系列問題,歐盟特別權利制度、我國不正當競爭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數據庫知識產權實現了良性保護,但制度“短板”日益顯現,對于新時期數據庫產業發展形成一定的滯后性影響。在本文的探討中,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應注重制度模式的學科選擇,以科學合理性原則為導向,注重保護制度模式的可操作性。我國在非獨創性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中,應選擇“鄰接權制度”,這一制度機制更加符合我國實際情況,能夠彌補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的不足,實現公共利益與數據庫開發者個人利益的平衡。
無論選擇何種方式,每一種立法選擇都繞不開公眾對信息的自由取用和數據庫的全面保護間的矛盾。在當今大數據、網絡化、信息化的時代背景下,一旦無法把握好“保護的度”這個問題,勢必將破壞人類文化、科技發展的源泉。而如何權衡這個度,需要不斷探索。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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