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研究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 隨著我國的法治水平和科技的不斷發展,公民對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公權力尤其是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對公民的隱私權侵犯的事件經常發生,國家公權力應該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我國的法制進程當中國家權利與保護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通過分析目前刑事偵查中侵犯隱私權的實際情況,來探討我國刑事偵查中隱私權的保護的不足及完善,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 刑事偵查;隱私權;權利保障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73
1 隱私權的概述
西方國家對隱私權的研究較早,最早發表關于隱私權論文的是一位名叫塞繆爾沃倫的美國學者。之后美國的一些州便陸續開始了對隱私權的立法,但由于當時條件的限制,立法過程很緩慢。直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現代科技與通訊傳播的突飛猛進,關于隱私權的立法才在美國各個州都取得了一定的地位。聯邦立法對隱私權同樣非常重視。美國已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關于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在此之后,西方許多發達國家的關于隱私權的理論和實踐都有突飛猛進的發展和進步。這對我國關于隱私權的保護和借鑒有著很大的意義。
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較少且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只在我國《憲法》、《民法總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一些原則性的問題進行規定。我國法院在審理關于隱私權的案件時通常以保護當事人名譽權的形式來保護隱私權,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的法院審理水平的參差不齊。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偵查中最為突出,一方面面對國家公權力的壓力之下我國公民對隱私權的保護意識薄弱;另一方面偵查人員在調查取證的過程當中存在著非法取證等一系列的不符合程序和手段的取證過程。
2 偵查程序中的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2.1 常規性偵查措施
2.1.1 搜查
搜查是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偵查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搜查分為身體搜查和物品搜查,法律必須將搜查的具體程序進行嚴格要求,否則公民的隱私權等權利極有可能受到侵害。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搜查的規定存在一定缺陷。
關于物品搜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物品搜查的規定過于寬泛,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搜查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住所以及其他可能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場所。在實踐中,偵查人員的搜查行為難以受到法律的約束。首先,家庭是一個人最為重要的居住場所,是公民不愿意被打擾搜查的地方,但是卻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偵查人員的搜查。尤其是當一個人涉案時全家人的隱私可能都會公之于眾,這是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的。其次,有關搜查證的問題。刑訴法明確規定搜查須持搜查證且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用搜查證,事后備案即可。搜查證必須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負責人簽發,但在實際情況中卻是由偵查人員來行使這項權利。最后,關于搜查的時間問題,法律沒有規定,這就給了偵查人員很大的權力,實踐中對搜查時間的把握也是相當隨意,夜間搜查時有發生。在執行時間上,我們的偵查人員僅僅從執行搜查或者其他偵查措施的效率出發,而沒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隱私問題。
關于身體搜查。身體搜查在立法上也同樣存在缺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進行搜查,除緊急情況外,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身體搜查使用的最多的是在毒品、走私等案件中。由于身體藏毒、運毒具有便利性,隱蔽性的特點,一些不法分子經常采用這種方法企圖蒙混過關。偵查人員在適當的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搜查,需要接觸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如果不加以詳細規定就會發生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于身體搜查的程度,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行嚴重程度來衡量,不能一概而論。但我國刑訴法并沒有區分身體搜查的不同種類,比如說從拍身搜查到身體的洞穴檢查,不同搜查方式對隱私權的侵犯也有區別。在我國這種洞穴檢查主要在毒品犯罪中才可能用到,但是由于缺乏相應規定這就會導致一部分被檢查人的隱私難以得到相應的保護。
2.1.2 扣押
扣押是指為保全證據,而由國家對被扣押人的物品予以暫時扣押、保存的強制處分措施。關于扣押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扣押的范圍包括偵查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當中發現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并規定了扣押的相關程序。如:開列清單以及解除扣押等措施的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只涉及財產保護,而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卻沒有提及。比如:沒有區分扣押對象,將私人信件與其他可能涉及第三方隱私的物品一起扣押,勢必導致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因為被扣押的物件上可能就存在著無辜第三人的隱私,如果不對扣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分類,就難以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
2.1.3 訊問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詢問和訊問加以不同規定,訊問針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詢問針對的主體是證人和被害人。訊問和詢問是偵查人員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真相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與案件有關相對人了解情況的一種普遍的偵查方式。這兩種偵查行為在我國刑事偵查中可謂是最常見的偵查手段。
我國目前的偵查技術手段還較為落后,所以偵查人員對詢問和訊問格外重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實回答的義務,
對偵查人員的提問,不應有所隱瞞,應當如實回答,同時賦予了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與案件有無關聯性的標準規定的不夠具體,這使得偵查人員難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衡量,這就會導致一些不規范的偵查行為甚至會導致嚴刑逼供現象的發生,這對被調查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2.2 秘密性偵查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犯罪形式也呈現多樣化,毒品犯罪、洗錢犯罪、恐怖犯罪等各種新型犯罪的出現給世界各國刑事司法帶來嚴峻的挑戰,這些犯罪的使得傳統的偵查手段難以應對,一方面,這些犯罪由于其隱蔽性極強,難以通過傳統偵查手段獲取犯罪信息來源;另一方面,這些新型犯罪分子絕大多數都是通過一定培訓且不排除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可能尤其是一些涉黑案件,偵查機關采用傳統詢問、扣押、搜查等偵查手段難以發現案件的全部,要想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就是必須采用區別于傳統的新型偵查方式。對于一些新型的偵查措施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會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相關實踐經驗,在立法上對這偵查手段規定的較為模糊。
2.2.1 監視、監聽
監聽和監視是秘密偵查中使用最多的一種手段,也是最容易對被監視監聽人隱私權侵害的一種偵查方法。只有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并獲得批準之后才可以采取監聽監視等偵查手段,同時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并具有與之配套的保障措施,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的對監聽、監視的時間地點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實踐中偵查人員的做法十分混亂各個地方的實際做法也大不相同。另外,對于監聽監視的批準制度規定的不夠完善,由公安局長或部門負責人審批這就可能會發生一些權力的濫用問題,同時缺乏第三方的監管措施以及相關權利的救濟渠道。這就會導致偵察機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擁有很大的裁量權,進而被監聽、監視人的隱私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在采用監聽、監視等秘密偵查措施的過程當中難免會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這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非常不利的。
2.2.2 郵件檢查
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擁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除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追查特殊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憲法只是從原則上對公民的通信自由進行規定較為簡單,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細致的操作規程。這就使得司法實踐中時常有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事件發生。偵查人員僅僅依靠公安部門的內部規定來行使偵查職權。這種做法完全沒有在法律法規上得到體現。
3 加強我國偵查程序中隱私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3.1 樹立人權保障的理念
國家公權力應該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武器,國家權力包括偵查、審判等權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是讓公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當公民權利受到任何不法侵害時,公權力應該第一時間保障公民權利。2004年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的重大發展,對進一步保障人權有著重大意義。保障人權原則要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展現出來,不能僅僅停留在憲法這一最高層次的法律當中。我國《刑事訴訟法》應對保障人權這一憲法理念加以落實,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實踐中偵查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并深入貫徹這一理念,才能對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權起到真正的保護作用。
3.2 建立程序違法制裁制度
應當對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采取不同的制裁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偵查機關違法的制裁程序未有規定。應完善對偵查機關程序違法的制裁制度。如對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的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應該根據具體情節對偵查機關采取相應措施并對偵查機關負責人進行行政上的適當處罰,使侵害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訴訟行為不能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同時應該建立相應救濟機制,使受害者能夠通過合法的救濟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如果違反相應的程序性制度。主要有刑事制裁、行政處罰兩種措施。刑事制裁是對嚴重違法法定程序的偵查人員的一種較為嚴重的制裁措施。例如:刑法上的“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等。但是由于隱私權的特殊性,刑法并沒與明確規定侵犯隱私權方面的犯罪。筆者認為應當在刑法上確立相關侵犯隱私權方面的犯罪,將侵犯隱私權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這就容易更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根據行政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記過、降級、開除等方式。
3.3 建立隱私侵權救濟機制
無救濟無權利,這是法理學中遵循的重要準則。司法實踐中對隱私權的侵犯經常是因為沒有合理的救濟途徑才時有發生。筆者認為,對于隱私權的救濟機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非訴方式,顧名思義不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保障公民的隱私權,當公民認為隱私權受到不法偵查行為的侵害時可以對做出侵權行為的偵查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控告,這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另一種就是通過訴訟的途徑來維護合法權利,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的侵權行為提出侵權之訴或者行政訴訟。如果獲得勝訴與之而來的就是國家賠償。在這兩種救濟機制中,非訴方式的救濟機制在我國雖然已經形成,但是由于公民缺乏相應的權利保護意識,以及法律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并沒有受到公眾的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而通過訴訟的救濟機制在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中較為模糊。應當借鑒美國和德國的做法。如規定相應的許可制度,利用法院、檢察院對偵查機關以及偵查人員的行為進行規制。對于不合法的偵查行為檢驗院、法院可提出相關建議。我國立法應當注重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更加充分的保障公民的隱私權。
參考文獻
[1] 劉莎.論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的隱私權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0,(4).
[2]陳瑞華.我國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
[3]袁周斌.隱私權視野下我國偵查立法之檢討——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背景[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2,(7).
[4]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2/view-148922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