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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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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國法學逐漸進入本土化構建時代,法學研究中所采用的社會科學方法論已經發展成為一大方法論流派,彰顯其獨特價值。但不可否認,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并非完美無缺,其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社科法學易進入“善于批判,弱于創新”的泥沼中;另一方面,社科法學研究缺乏自證性。對此,我們應當認識不足,正視不足。
  關鍵詞:社會科學方法論;批判與創新;自證性
  古語有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是一種獲取知識的技藝。①德國法學者魯道夫·馮·耶林也曾說:“有哪一門科學,竟需仰賴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明日遭廢棄。有哪一門科學,竟需受國家邊境界樁所限,使我們在跨越邊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時,陷于窘境?”②據此,科學的研究方法體系是判斷一門學科是否可邁入科學范疇的重要標準,法學在研究中應當建立完善的學科研究方法體系,否則會遭受其是否可稱之為科學的詰難。
  中國法學逐漸步入本土化構建時代,在法學研究方法上,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日益興起,進而形成“社會科學”之一大方法論流派。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實質是對各門具體化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概括和總結,學者們提倡的“從法律之外看法律”的研究思路,實質是將社會科學方法引入法學研究當中,結合發展為“社科法學”,其以人類社會的行為為研究對象,將法律視化為社會現象,是一種對社會治理的方式。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引入法學也僅十多年時間,其在短時間內生存、發展,必有其旺盛生命源所在。社科法學的研究方法將法律回溯到上位概念之上,研究者運用社科法學的研究方法所關注的不僅僅是孤立的法律條文及其一系列演進過程,而是著眼于法律所研究的復雜社會現象,回歸法律之本質;同時,社科法學也注重分析法律現象產生的因果聯系,對其成因給出科學的解釋;最后,學習西方理論的目的應當是作用于中國的社會實踐,而不應當將西方學說視為“理論公式”,將中國社會問題當作套用“理論公式”即可獲解的“演算習題”。社科法學重視中國的本土特性,強調理論的創造性意識,將中國本土經驗上升為中國的法律理論,這是社科法學的價值所在。
  不可否認,社科法學也并非完美無缺,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社科法學易進入“善于批判,弱于創新”的泥沼中。社科法學因其固有的“綜合各學科之長”的研究特性,使其急于證明自己比其他法學研究方法的具有更突出的優越性,因此社科法學者在面對其他學者運用社科法學之外的研究方法提出的理論時,極易從“捍衛”心理出發而無所謂該理論的正當性進行批判。所有研究方法的運用最終都為了達到解決社會現象中法律問題的目的,盲目的批判不僅不利于法學領域學術觀點相互之間的交流、借鑒,達到批判的否定之肯定的目的,還可能導致社科法學者因為過于絕對的批判或者寬泛化的批判而暴露自身的缺陷。
  實質上,社科法學是一個對研究者自身素質要求極高的科學方法論,要求研究者要具有交叉學科的知識體系,在研究某一法律現象時,能綜合調動所需的各個社會學科領域內的知識以解決法律問題。但目前社科法學的發展現狀表現為:缺乏規范的學科標準、研究者創新不足、研究多為類似化成果的重復累積。
  規范的學術研究是從立項開始的逐步推進,每一項研究都要先進行充分的立項論證,對該領域或者該問題的既有研究成果要進行匯總分析,閱讀大量文獻材料做好文獻綜述工作,在國內外學者已經取得的成果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觀點,將其繼續向前推進。缺乏規范的學科標準,容易導致社科法學者立項亂象,在對某一問題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提出“自己的”觀點,并標榜為“學術創新”、“學科空白填補”或者“開拓性進展”,究其研究成果,有的甚至無法證真,更不必拷其質量。研究者創新性不足所引發的直接后果就是對實踐中大量數據、材料、案例等的簡單堆砌,社會科學方法用兩句話概括就是:從問題出發開始自己的研究,將本土的經驗上升到一般理論。③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因此,無論是從中國發展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來說,還是從中國與世界接軌的緊密程度、對世界形勢的影響上而言,中國都應當是最豐富法律問題的策源地。很大一部分社科法學者尚不能把握本土的最大優勢,熟練運用社科法學的研究方法,研究報告成為數據和材料的簡單堆砌、類似化研究成果的重復累積,而無法從中抽象出法學的概念和理論,無法進行法學的創新與推進,這是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的不足點。
  另一方面,缺乏自證性是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的另一個不足點。每一個概念或者理論的提出,在其進入實踐階段之前,都需要自我驗真,進行自證。自證包括“自我證明”和“自我檢驗”兩個部分?!白晕易C明”和“自我檢驗”,主要是指形式證明和形式檢驗、事實證明和事實檢驗、計算機模擬和仿真、邏輯與非邏輯的轉換和互補,等等。④自然科學的研究作用于應用科學,從理論突破到實踐驗真的周期短、成本低,可以降低自證標準在實踐中進行檢驗。社會科學因為其自身人文學科的特性,研究對象是復雜的、具有豐富主體性和動態變化性的人的行為和社會現象,這也就決定其付諸實踐的機會小、成本高,將尚未自證的理論投入到社會實踐中,其效果和影響范圍都將是不可控的。
  社科法學在其發展和應用中缺乏相應的證明手段和檢驗程序,因此社科法學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往往無法達到普遍的說服力,其也僅在學術圈的小范圍內產生作用,甚至“曇花一現”,這無疑將對學者創新的積極性和能動性產生消極影響。自然科學研究中的“自我證明”和“自我檢驗”已經形成一定的驗證標準,對研究成果的檢驗也可做到量化結論,并與驗證標準進行擬合驗真,但因為社科法學的自證無法通過可直觀反映的數據等檢驗,目前尚未形成一個具有學科特色的自證標準,導致社科法學研究者們無法進行“自我證明”和“自我檢驗”,研究成果也缺乏自證性。
  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有其應用價值,但也存在將其置于法學研究當中的運用不足之處,對此我們不應出現意識形態化、教條化的傾向,將其視為法學研究方法中不容挑戰的真理。每個研究方法都有一定的生命力和研究范圍,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法論。只有認識這點,社科法學創新、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成為可能。
  注釋:
 ?、贄顜r.幾種法學研究方法反思.法制博覽,2017.0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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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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