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律如何鼓勵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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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目前,國際上對創新的一個比較好的定義是2004年美國國家競爭力委員會向政府提交的《創新美國》計劃中提出的:“創新是把感悟和技術轉化為能夠創造新的市值、驅動經濟增長和提高生活標準的新的產品、新的過程與方法和新的服務”。[1]也就是說,把發明投入市場,轉化為經濟價值,就可以成為創新。
法律作為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規則,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把發明投入市場的過程中必然要遵循法律的規定。創新與法律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關系。由于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不能完全預見社會生活的變遷,法律自身的穩定性要求法律不能隨時修改,導致法律具有滯后性?,F實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創新,無論是財產的存在方式還是市場競爭的方式都是法律不能窮盡的,新出現的社會現象促進了法律的修改。法律又通過確定財產以及各種權利的歸屬,促進人們進行創新。
創新涉及兩個領域,一是發明領域,這個領域主要財產的歸屬和利用,與此相對應的法律主要是物權法以及知識產權法;另一個領域是市場,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秩序,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確定財產歸屬的法律
按前文所述,在創新的過程中,涉及財產歸屬的法律有確定動產以及不動產歸屬的物權法;確立無形財產歸屬的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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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確定權利歸屬的法律。進行創新的過程中涉及、產生的動產以及不動產,需要根據物權法的規則明確其歸屬。明確了物權的歸屬,社會生活才能秩序井然,人們可以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各種創造性活動,否則人們可能會因為物的歸屬產生大量糾紛,浪費許多時間。
另一方面,創新本身是一種可以帶來經濟利益的活動,通過物權法明確物的歸屬,可以直接將利益歸屬于實施創新行為的人,極大地激發了人們創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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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是羅馬法以來財產權領域法律革命與制度變遷的結果。[2]通常認為,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客體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主要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所創造的各種成果。主要的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集成電路布局圖設計條例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法與物權法同樣具有明確物的歸屬的作用,但由于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需要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因此與創新具有更為密切的關系。發明創造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為了更好地對創新進行保護,必須要了解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立法原理。
知識產權法對創新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它也是一種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法律。其創立的初衷是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私人利益,鼓勵發明創造行為,因此賦予知識產權人一種壟斷性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另一方面,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又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諸多的限制,如知識產權保護時間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一旦將此權利賦予給知識產權人,其他人無權實施,但是知識具有繼承性,基本上所有的發明創造都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因此如果對知識產權無條件進行保護會出現不公平性的現象;此外,如果知識產權的保護沒有時間的限制,不僅不能起到鼓勵創新的作用,還會導致共有領域內的知識受到蠶食鯨吞,因此,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了時間限制。
知識產權法不同于物權法,其客體是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不能通過占有的方式對智力成果進行控制,只能通過法律規定賦予智力成果所有權人一定的權利。創造性智力成果本質上屬于一種信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反復使用,經濟學上稱為“公共產品”,即消費上無對抗性、排他性的產品。[3]知識產權人投入巨大的勞動成果一旦創造完成,其他人就可以就可以輕易地復制其成果,且只需要花費極小的代價。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如果不被制止,知識產權人就沒有繼續創新的動力,為了鼓勵創新,只能通過法律規定來制止某些行為的實施。因此,知識產權法具有地域性,只有符合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并滿足一定的程序性要件才可能獲得保護。當然,各個國家也可以通過簽訂國際條約來保護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
三、規制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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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形式上看,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似乎是兩種相互沖突的制度規范,因為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壟斷實施知識產權專有權的權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壟斷的行為。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相同的立法目標,即保護合法權利,促進社會進步。不同之處在于,知識產權是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知識創新來實現這一目標;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制止非法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來達到上述目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此外還有一些無法納入知識產權法權利體系的行為,也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兜底性的保護。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裁判,即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這一條款可以說是兜底法律中的兜底條款了。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許多行為或利益是法律不能提供權利性保護的,只能通過一般條款甚至一般原則進行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對創新性權利進行更為周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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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意味著《反壟斷法》排除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的適用。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壟斷,鼓勵和促進創新。因為如果不對壟斷行為進行制止,經營者一旦達到壟斷地位,可以對市場進行支配和控制,往往就會不思進取。沒有其他經營者與之競爭,壟斷者就不會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去創新,社會的發展也會因此而停滯不前。
四、總結
我們可以發現,從一項發明創造被發明人創造出來到投入市場的過程中,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知識產權法和物權法確定權利的歸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發明創造投入市場的過程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
那法律如何才能夠鼓勵人們進行創新呢?本文認為應該從這兩個環節和四部法律著手進行制度設計。物權法只是對人們既有權利的一種確認,除了交易規則可以有一些創新之外,物權法律對創新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而知識產權法完全是一個法律創設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權利體系以及法律救濟措施都需要立法者發揮極大的創造力才能完成。特別是,知識產權領域更新快,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也給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帶來了難題。對于新型的財產性利益,如果得不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需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進行兜底性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新型的財產權利的保護力度是不夠的,知識產權立法應該具有適當的前瞻性,考慮到社會發展的趨勢,才能更好地保護創新。
參考文獻
[1] 陽光輝. 科技創新市場的國家干預法律機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9.
[2] 吳漢東.知識產權總論[M].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130頁.
[3] 金可可. 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是鼓勵創新[N]. 文匯報,2012-04-23(00B).
作者簡介:黃潤紅(1995.——)女,云南昭通人,四川大學知識產權法專業 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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