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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技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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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該文闡述了森林經營方案的主要作用,從森林經營方案編案單位、基本原則、基本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總體要求,分析了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保證編案質量和實施成效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森林經營方案;技術要素;存在問題;對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985.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9)09-0057-3
  Abstract:It analyses the main functions of forest management,proposes the overalll requirements bace on forest management units,basic principles and technical elements.By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i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ly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filing and the effect of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Forest management plan;Technical element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森林經營方案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以及森林資源狀況,為了科學有序地經營森林、充分發揮森林經營綜合效益而編制的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中長期規劃。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是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基本要求,對于精準提升森林質量、推深做實林長制改革、推進美好安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 森林經營方案的主要作用
  1.1 科學合理經營利用森林 國有林場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不同類型森林的主導功能已經明確。森林經營方案是落實森林培育和經營利用措施的指導性規劃,是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權所有者實現科學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有利于提高經營效率和經營水平,使林業走上集約經營的道路;有利于促進森林生態系統穩定,提高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和效益。
  1.2 為制定年度計劃和組織經營活動提供依據 森林經營方案是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而成,各項年度生產計劃和經營活動要切合實際,就必須以森林經營方案為主要依據。如木材生產和造林更新年度計劃,主要根據各經營類型采伐與更新方式、采伐量,結合人力、物力等經濟條件來合理制定。
  1.3 合理確定森林的采伐限額 森林經營方案中的采伐量應采用多種林學理論公式計算和比較,結合社會、經濟需求來確定。通過森林經營方案核定采伐限額,可以優化森林資源結構,提高森林質量和林地利用率,逐步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精準化,使森林經營步入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1.4 提供檢查和評定林業生產成果的標準 林業生產成果的檢查和評定,不僅要看林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還要看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既定的經營方針目標,森林經營質量是否合乎要求。森林經營方案是建立科學、高效的森林資源經營管理體系的重要載體,是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檢查和監督森林經營活動,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和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2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總體要求
  2.1 編案單位 編案單位是指擁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或經營權,經營范圍與界限明確,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相對穩定的經營期限,能自主決策與實施森林經營,根據森林經營需求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經營單位、經濟實體,包括國有林場(采育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集體林場、非公有制森林經營單位等。(1)一類編案單位:國有林場、國有采育場、國有森林經營公司、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2)二類編案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集體林組織、非公有制森林經營主體,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簡明森林經營方案。(3)三類編案單位:其他集體林組織或非公有制森林經營主體,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規劃性質森林經營方案。一類和三類編案單位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由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承擔,二類編案單位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由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承擔。
  2.2 基本原則
  2.2.1 生態優先,可持續經營 以保護、恢復和發展森林資源為核心,運用近自然、多功能森林經營理念和技術,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修復為主,嚴守生態紅線,促進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的可持續發展。
  2.2.2 科學經營,合理利用 科學培育森林,合理利用資源,制定相應的培育、保護和利用技術措施,不斷增加森林資源儲備,適度發展非木質特色產業,充分發揮森林功能的多重性。
  2.2.3 分類經營,分區施策 根據不同林分類型、立地條件和經營目標等,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采取相應的經營對策,堅持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責、權、利統一,充分發揮森林經營主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2.2.4 實事求是,科學編制 針對森林類型和區域特點,確定經營方向、經營類型和經營措施,注重前瞻性、科學性、先進性,強化與當地林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相關規劃的銜接,保證森林經營方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3 基本要求
  2.3.1 明確指導思想,把握基本原則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以保護發展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好安徽為宗旨,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以培育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和提供更多、更好的優質林產品為目標,實現森林資源的嚴格保護、科學經營、積極發展、持續利用,不斷提升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穩步增強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多種效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   2.3.2 明確編案主體,把握政策界限 國家所有的森林以國有林場(采育場)為單位編案,2020年底前未完成編案的國有林場(采育場),“十四五”采伐限額一律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經營主體自行承擔。集體所有的森林以鄉鎮或行政村為單位編案;集體林場、林業合作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所有或經營的森林、林木達到一定規模,鼓勵獨立編案,按屬地管理原則實行采伐限額單編單列;林農個人或小規模經營主體可編制簡明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主體科學編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原則上按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伐量核定采伐限額。
  2.3.3 明確數據基礎,把握時間節點 “十四五”采伐限額編制,合理年伐量計算以2009年以后開展的二類調查數據為基礎,基礎數據不符合要求的單位,不能用于合理年伐量計算。2009—2013年完成的二類調查數據,應進行補充調查和數據更新;2014年以后完成的二類調查數據,應進行年度數據變更后用于“十四五”采伐限額編制。為實現“十四五”采伐限額核定與森林經營方案的有機銜接,本期新編森林經營方案的森林經營主體,應于“十四五”編限成果上報前完成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并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采伐量核定采伐限額。
  2.3.4 明確目標任務,把握成果質量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目標任務,并逐級分解落實。積極引導森林經營主體科學制定森林經營措施,合理安排林業生產任務,提高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質量。森林經營方案應實行森林生態系統經營管理,積極保護、科學培育與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相結合;應與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等相協調;實行森林多目標經營、多資源利用,維護森林生態系統穩定,提高森林經營綜合效益;應科學配置森林資源,規范經營管理措施,優化林業生產工藝,提高林業生產效率。
  3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3.1 思想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 一些地方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重要性、森林經營方案的指導作用等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把編案當作應付性工作。在編制過程中,粗制濫造、閉門造車現象時有發生,指導林業生產活動、提升森林經營水平效果不明顯。
  3.2 經營方案編制質量不高 一些地方編案尚未擺脫以木材生產為中心的傳統經營模式影響,缺乏對森林經營主體具體林情、社會經濟環境和市場變化的分析論證。編案理論研究滯后,技術體系單一,導致森林經營方案的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甚至脫離實際,難以執行和實施。
  3.3 經營方案與生產計劃脫節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年度生產計劃往往沒有以森林經營方案為依據,使森林經營主體經營活動與森林經營方案脫節,森林經營方案中的規劃措施和經營目標難以實現。森林經營方案編制高素質專業人才短缺,缺乏長遠規劃和整體觀念,有的編案單位一味依賴資質單位,為編案而編案,達不到預期效果。
  3.4 監督檢查和評估制度不完善 雖然《森林法》明確要求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但長期形成的林業粗放經營模式,沒有以森林經營方案為指導,森林經營方案監督檢查和評估制度缺失,導致森林經營方案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變相走樣。
  4 進一步完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對策措施
  4.1 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森林法》對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森林經營方案不是臨時性、階段性工作,而是科學培育、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應使之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4.2 提高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質量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時,要保證各項基礎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增強森林經營方案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既高瞻遠矚,突出特點,又切合實際,區別對待;應提高編制人員專業素質,保證方案編制的科學性、先進性。
  4.3 規范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程序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以森林經營方案為依據,逐步建立合理的年度生產計劃和作業設計編制程序,避免年度生產計劃和作業設計與森林經營方案脫節,調動森林經營主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的積極性,提高森林經營方案的執行力和實施成效。
  4.4 增強森林經營方案的應變能力 森林經營方案執行過程中,應允許森林經營主體根據自然資源、社會經濟條件和市場的變化,通過經營效果檢查、評估,適時調整修訂森林經營方案,使之更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才有活力。方案調整修訂應按程序辦理,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4.5 加強檢查監督和效果評價 加強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效果評價,是保證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的必要手段。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森林經營主體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把方案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同任期目標責任制掛鉤,保證森林經營方案實施成效和預期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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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夏松平,陳治.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林業產業,2016(4):131-132.
 ?。ㄘ熅帲簭埡昝瘢┳髡吆喗椋赫露Y拐(1966—),男,安徽樅陽人,高級工程師,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收稿日期:2019-03-20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1/view-14836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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