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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互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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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實證主義法學與自然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法學研究分支,自產生以來,二者之間就法律問題的爭論就從未停止,并且在眾多的法律學者之中,對于二者的理論認識也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究竟實證主義法學和自然法學之間具有怎樣的關系,哪種法律形式更加適合當代社會發展,目前也沒有明確統一的觀點。本文在深入分析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基本觀點的基礎上,較為詳細的闡述了二者之間的互動融合,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進法學研究進步和發展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自然法學  實證主義法學  主要觀點  互動融合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9)22-0012-01
  從法律的發展特點來看,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是兩個主要的法學研究方向,只是二者在一些觀點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領導和治理國家的政治工具,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具有較強的政治性色彩。而自然法學則認為,法律是人們理性和良知之中最為本質的東西,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該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因此一直以來,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之間存在著較大的沖突,相關的爭論也從未停止,至今也沒有確定的結論。但是其中忽視了一個關鍵的問題,事實上二者之間具有非常明顯的互補關系,如果能夠充分發揮二者之間的互動融合作用,對于法律研究的進步和發展,將起到十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分析
  (一)自然法學的主要觀點概述
  自然法學觀點已經出現幾千年了,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之中,經過不斷的完善,自然法學已經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體系,因此盡管出現的時間較長,但是自然法學一直對中西方法律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所謂的自然法,其最為本質的概念就是存在于實體法之上的一種來源于神意和道德的法律思想。在自然法學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許許多多的代表性人物,比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等,這些自然法學的推動者認為,自然法學是一種能夠真實反映自然發展秩序和規律的法律形式,其最為本質的特征也是如此。在這一發展階段,人們認為自然法學就代表著公平和正義,這也是自然規律發展的本質特征。
  此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完善,在中世紀時期,一些法學家將自然法學與神學思想相互融合,這就進一步豐富了自然法學的內涵,這一時期人們認為,自然法學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法律形式,是一種來源于上帝的永恒法律,使人們在實踐生活中對于上帝意圖的領會和接受,因此自然法學的法律地位也應該遠遠高于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成文法律[1]。但是因為歷史原因,此后的一段時間,自然法學逐漸呈現出衰落的局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自然法學又被推向了一個鼎盛發展時期。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法律是必須要遵守的,否則就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當時人們也承認在實在法之上,還存在著神法,也就是當時的自然法,這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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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沁和奧斯丁是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和奠基人,在隨后的發展實踐中,也涌現出了諸多的實證主義法學代表人物,這些實證主義法學家認為,實在法才是法理學的重要研究對象,因此在實際的分析過程中,應該更加關注內在的邏輯分析,而不能將法律放在道德的層面之上。也就是說,法律是否符合人們大眾的基本認知,或者是否與當時的正義原則相匹配,都不是判斷法律規則和效力的主要因素,只要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學界通常所說的“惡法亦法”[2]。隨后經過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社會秩序的觀點一直占據主導地位。伴隨著新分析法學的發展,法律規則被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此時實證主義法學的觀點已經相當明確,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規則起到規范作用,對違反法律行為的制裁體現法律規則的社會性。與此同時,作為法律制定主體的政府在履職過程中,也應該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非法侵害人民的利益。
  二、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存在的主要分歧
  從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在觀點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總結起來,這些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就是法律規則的內部是否存在一定的道德屬性。也就是說,當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法律之中,出現與道德標準相違背的條款內容時,這樣的法律算不算法律。自然法學認為法律是自然反應的本質特征,因此違背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算法律,即“惡法非法”,而實證主義法學則認為“惡法亦法”。
  其次表現在法律規則的解釋方面。在對現有法律規則進行解釋的時候,是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做出道德層面的解釋,還是按照實證主義法學的觀點,揣測立法者的意圖,進而做出合理闡釋[3]。也就是說,在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如果在法律規則和倫理道德出現沖突的時候,是傾向于道德標準否定法律,還是按照法律規則的具體規定做出相應的裁判。
  再次,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分歧還表現在實在法方面,尤其在進行法律研究的時候,是僅僅針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研究,還是應該擴充法律的范圍,將“應然的法”也納入研究對象。
  最后是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地位問題,這也是當前爭論最為集中之處。二者究竟誰的法律地位更高,是代表道德秩序的自然法學,還是代表統治階級政治秩序的實證主義法學。
  三、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互動融合
  從其主要的觀點和發展來看,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在許多方面都表現出了互補的現象,在進行法律研究的過程中,如果能夠積極轉變傳統的研究觀念,將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結合起來,將對于法學研究起到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自然法雖然在本質上更多的體現著自然規律,反映著源于人性道德的基本標準,但是自然法學卻并不是對實在法的完全反對。也就是說,自然法學也有其政治立場,在研究過程中對于政治因素和統治階級思想也有明確的關注,考慮政治因素對于法律的影響,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實證主義法學在研究過程中的缺陷[4]。而實證主義法學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認為凡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法律都是應該遵守的,因此“惡法亦法”的觀點也存在一定的偏頗,這就需要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運用一定的道德評判標準,在裁判的時候運用道德和理性作為指導,這樣才能在遵守法律規則的同時,兼顧公平正義,從而樹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權威地位,進而自發的遵守法律,信任法律。
  結語
  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在很多方面存在互補性,因此在進行法律研究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二者之間的互動融合作用,彌補各自在研究和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局限,促進法律不斷進步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婉馨.論實證主義法學與自然主義法學在方法論上的分歧——經驗為先還是精神為先[J].環球市場,2018(11):169.
  [2]孫艷.投河的總統女兒——第一部非裔美國小說《克洛泰爾》與實證主義法學[J].英美文學研究論叢,2015(2):241-252.
  [3]黃炳榮.法律與道德——以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爭論為視角[J].青年科學(教師版),2013(11):106-107.
  [4]譚正,張永輝.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與哲學基礎分析——兼談奧斯丁法哲學[J].人民論壇,2013(8):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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