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色金融債券動力與傳導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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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隨著大氣污染、全球氣候變暖、生態系統日益惡化的壓力加大,綠色金融逐漸成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金融新倡導、新理念。但由于我國起步晚,資本市場不完善,綠色債券發展機制尚未完善。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以綠色債券中的綠色金融債券為切入口,通過對國內外綠色金融債券的標準進行比較分析總結,具體分析我國綠色金融債券的動力機制和傳導機制中的不足,最后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債券的健康發展建議,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豐富綠色金融體系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綠色金融;綠色金融債券;動力機制;傳導機制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0.058
1 引言
綠色金融債券為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根據協議將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十三五”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目標測算,2016-2020年,我國綠色產業每年需要的投資需求約為3萬億元,而根據聯合國報告預計,未來政府財政資源僅能滿足其中15%的綠色投資需求,剩余的85%需要通過市場化渠道彌補,面臨著巨大的融資需求,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盡管市場發展速度驚人,但與國外市場相比,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由于起步晚,資本市場不完善,責任投資理念淡薄等原因,在動力機制和傳導機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對于綠色產業的支持力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有鑒于此,本文由綠色債券中的綠色金融債券為切入點,以國外市場為對標比較綠色金融債券發行標準,從國內外發行標準的五個具體方面討論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的特殊性,分析當前我國綠色金融債券的動力機制和傳導機制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國內外綠色債券市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2 國內外綠色金融債券發行標準比較
2.1 發行條件
對于在國內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券的要求,在盈利能力方面,《關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公告》(下稱《公告》)要求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僅需最近一年盈利,與傳統的金融債券相比,發行綠色債券的金融機構無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在損失準備金方面,當商業銀行作為綠色債券的發行主體時,無需計提綠色金融債貸款損失準備金。在專業團隊方面,發行綠色債券的金融機構要求配備成熟的綠色業務團隊以及對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方面有完善的制度規定,并且需要在募集說明書中指明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以及募集資金的計劃用途和管理制度等相關內容。相較而言,綠色國外的綠色債券原則(GBP)和氣候債券標準(CBS)并沒有相關的規定。
2.2 信息披露
國內的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除了要求一般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外,還有對募集資金的用途、管理等信息披露的要求?!豆妗芬幎ňG色金融債券要定期披露專項的審計報告,并將持續跟蹤和評估所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的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國際綠色債券在這方面的規定較為完善,GBP要求除公布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閑置資金的短期投資用途,綠色金融債券的發行機構應至少每年公布一次項目清單,內容包含項目基本信息、資金調配額度以及環境效益等基本信息。CBS雖然未有相關規定,但強調發行人的自主信息披露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中國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并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2.3 募集資金的管理
在綠色債券的發展中,綠色債券的投資主體最關心的環節就是發行機構對募集資金的投向以及使用情況。GBP和《公告》均要求對募集資金分別設立賬戶進行管理,確保資金用途可追溯,提高了資金使用的透明度,且國內更加明確地提出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專項統計公布?!毒G色債券發行指引指引》(下稱《指引》)和CBS未作出相關的規定。
2.4 激勵措施
我國綠色債券的發行,政策層是主要的推動力量,綠色債券發行理應受到措施激勵。國內綠色債券屬于抵(質)押品的范疇,這提高了綠色債券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和接受度,且綠色債券發行的準入門檻低,申請程序較為簡化,對債券中的資金用途、期限設置以及還本付息的規定較為靈活。除此之外,國內還為綠色債券的申報受理和審核開辟了綠色通道,以上措施均使得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的成本大大降低,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此外,各地方均相繼出臺相關優惠政策,支持綠色金融債券的發行,吸引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券,增加投資主體和市場規模。GBP僅規定由市場主體在自愿基礎上形成共識性約束,不涉及激勵措施,CBS并未對激勵措施作出相關規定。
2.5 第三方認證
相較于傳統債券,綠色金融債券的特殊性在于“綠色”,要讓“綠色”的性質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就需要有獨立專業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綠色信用評級”。GBP為了確保發行人的債券符合綠色債券定義和要求,提倡綠色債券發行人使用外部獨立專業的第三方認證,并建議獨立的專業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對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增加信息的透明度。CBI中指出發行人與作為驗證機構的保證提供者合作,進行認證程序監督。相較而言,由于國內的綠色債券管理體系尚未成型,缺乏獨立專業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僅僅“鼓勵”發行人接受獨立第三方評估,但并未對第三方評估的具體標準程序以及評估機構的認定進行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外的GBP和CBS兩項標準互為補充,共同構成了國際綠債市場執行標準的堅實基礎。而國內的發行標準則側重點各不相同,央行的《公告》側重于對綠色債券的具體實施標準提供了明確的指引,發改委的《指引》則側重于對非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提供指引,并對綠色項目的分類與界定進行了細分,并對各項優惠激勵政策進行了詳細說明,上交所的《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則從綠色債券發行上市的相關細節情況方面對前述兩項標準進行了補充。
3 我國綠色金融債券動力和傳導機制分析 3.1 動力機制
從發行條件來看,綠色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中不涉及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資信狀況和盈利狀況的規定,對資本充足率也沒有要求,這無疑放寬了對那些不具備良好財務狀況的發行人的要求,擴大了綠色金融債券的發行人范圍,使更多的金融機構能夠有機會參與其中。但是綠色金融債券的附加條件較為嚴苛,比如發行人必須配備成熟的綠色業務團隊這一條件就使得許多金融機構難以進入綠色債券的發行市場。從激勵措施來看,無論是和國內債券的標準相比還是和國外標準比較,綠色金融債券均可以享受來自政策層面的激勵措施。但是由于綠色債券的信用較高,利率較低,而利率低不利于激勵發行機構發行。
3.2 傳導機制
募集資金的使用是投資者較為關注的方面,在募集資金投向方面,我國的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應投向于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規定的項目;在募集資金的后續管理方面,應設立專項賬戶有利于投資者對募集資金的跟蹤和管理,這有利于建立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的關系,有利于提高綠色金融債券的信譽。在信息披露方面,在募集資金時,要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的相關信息;在債券的存續期間,要定期公開募集資金的使用狀況,以及持續跟蹤評估綠色產業項目的環境效益。但是綠色金融債券的信息披露機制尚未立法,無法形成有力的保障機制,且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不盡詳細,公開性也不及企業債券對信息披露的規定。在第三方評估方面,綠色金融債券在發行前,需要向投資者詳細披露綠色項目的選擇原則,綠色項目的收益等,這就需要對綠色項目的收益進行量化,量化指標要使投資者能夠準確了解其投資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我國缺乏獨立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相關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也尚未成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綠色金融債券發展在動力機制和傳導機制上都存在改善的空間,在動力機制上,需要通出臺可落實的激勵措施,簡化發行條件;在傳導機制上,首先,要盡快形成立法,完善綠色金融債券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其次,要培養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最后,要嚴格對募集資金的投向的管理。
4 推動我國綠色金融債券發展的建議
4.1 完善激勵措施,鼓勵發行綠色債券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綠色債券相關的法規體系,政府可以運用公共財政工具和手段保障綠色債券發行的規模、流動性以及收益回報,為綠色債券的發行提供政策支持。同時,政府可以建立稅收激勵機制,減免綠色債券利息收入的稅收,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對符合發行標準的綠色債券中的低評級和高風險債券提供擔保,實現外部增信;同時由于綠色產業項目的特殊性,政府應該逐步培養合格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便于對綠色資產進行評估增信,合理反映綠色資產的價值。
4.2 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優勢,培養合格發行主體
銀行在綠色債券領域具有獨特的優勢:首先,銀行仍然主導著金融體系。其次,銀行在債券市場中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債券市場結構來看,目前銀行間債券發行量占97%,債券托管占比近93%,是我國債券交易的主要市場。因此,銀行無論是在間接融資還是在債券的直接融資市場上,在中國仍然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這一方面說明中國直接投融資主體還比較單一,下一步還需要多元化。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以銀行為核心的信用體系仍然是支撐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柱力量。
4.3 強制信息披露,完善約束機制
綠色金融債券相較于傳統債券而言,具有“綠色”的特點,但作為一種債務融資工具,違約風險依舊不可忽視。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明確規定去杠桿化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重要的工作任務,雖然綠色債券有利于促進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但是仍要防止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首先,應該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環保信息強制披露機制,推動綠色金融債券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其次,在募集資金的使用方面,鑒于目前信息披露中普遍存在重事前輕事后的問題,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后續資金用途監督報告體系,實現對綠色金融債券全生命周期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
4.4 培養第三方認證機構,完善評估機制
雖然《綠色金融債券指引》明確了12個大的(綠色項目)覆蓋面,但是仍然不夠細。目前,中國綠色金融債券的界定有三個層次:一是審批監管部門的界定;二是企業的自行選擇綠色債券發行的過程和發布相關綠色產業項目信息;三是社會專業機構認定。第一層次審批監管部門的界定是自上而下的,容易面臨阻礙;第二層企業自行選擇容易產生“逆向選擇”;而社會專業機構認定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綠色認證和效益評估。同時,建立公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體系,評估所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環境成本和減排效益,為投資者對綠色債券的產業項目評價提供便利的評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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