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訪客   登錄/注冊

論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問題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合同經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后的賠償事宜,在理論界、實務界均有不同觀點?,F階段,理論界主要存在選擇主義和兩立主義的模式。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救濟原則?!逗贤ā冯m然規定了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的原則,但是過于籠統,亟待完善。
  關鍵詞:合同;法定解除;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2.066
  合同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主張,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我國的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法定解除后除了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該條款規定適用過于簡單,缺乏實務可操作性,導致在司法實務中指導性較低。故此,本文擬依據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后所涉損害賠償事宜進行探討。
  1 合同法定解除權所涉法律概念
  1.1 關于合同法定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簽訂后履行完畢前,發生了法定解除事由,合同主體基于現行法律法規行使單方解除權,在合同履行期內提前解除雙方合同關系,不再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目前,合同的解除分意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類。意定解除側重于合同雙方主體就解除達成的合意,雙方解除合同的依據是雙方合意或合同約定。而本文探討的法定解除則側重于法定,主要針對不具備法律效益的合同。
  1.2 關于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系因合同一方主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項下義務,給合同相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對于此經濟損失進行事后的認定,明確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1.3 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間關系
  目前,合同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間存在兩種關系: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選擇主義,即合同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間不可并存。第二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兩立主義,即合同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間可以并存。
  2 各國立法觀點
  2.1 以德國為代表的選擇主義
  德國立法者與德國法學家認為合同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之間只能擇其一,不能并立,因而德國堅持選擇主義。德國立法者與德國法學家持此觀點的理論依據為:原有債務不履行后衍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為原有債權的變形或擴張,原有債權既然已因契約的解除而得以消滅,則原有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應一同歸于消滅?;谏鲜隼碚?,德國法學家認為,發生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時,只要恢復原狀即可,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效果,德國立法者制定了詳實的法律法規。
  2.2 以法國為代表的兩立主義
  法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是可以并存的,同時,法國也是兩立主義的代表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堅持兩立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同時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也堅持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并存的兩立主義。這也在另一個方面凸顯了世界各國對于合同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之間的主流思想。雖然世界上的主流觀點是兩立主義,但是世界各國關于兩立主義的規定各不相同,實踐的效果亦大相徑庭。
  2.3 我國立法觀點
  我國立法過程中所堅持的也為“合同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的兩立主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經行使法定解除后,守約方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谏鲜龇梢幎芍?,我國立法堅持的也是兩立主義,即合同的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筆者認為合同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并存,既保護了守約方的權益,又兼顧了客觀事實,同時體現了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兩立主義能夠更好的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旦進入到履行階段,僅僅通過“恢復原狀”就能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原本的狀態嗎?其實很難恢復到本來的狀態。那么殘存一部分無法恢復的損失,若依照選擇主義的觀點,殘存的損失將無法得到救濟。堅持選擇主義的德國,在新《德國民法典》第325條中規定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
  合同法定解除后必然產生損失,該損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歸于消滅,兩立主義更能兼顧合同的客觀事實。“解除權之行使,僅能消滅契約之效力,不能并此事實亦消滅之,因而倘不使其兩立時,實際上難免不平”。
  兩立主義不僅僅是目前世界上的主流觀點,其更體現了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追求。
  3 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的理論基礎
  3.1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主義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主義,是指在合同經法定解除后,債權人可以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失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合同業已解除,因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失是由于不繼續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日本的很多學者都堅持此觀點,我國的很多學者也是堅持此觀點。堅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合同法定解除的賠償范圍是應該以履行利益為基礎?,F行《德國民法典》規定并未將損害賠償請求范圍限制在信賴利益范圍內,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印證:合同法定解除后的賠償損失范圍是可以以履行利益為基礎的。
  3.2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主義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主義,即當合同經法定解除,債權人可依據信賴利益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主義的理論基礎是直接效力說,即合同的法定解除后的賠償范圍不應超過其效力能達到的范圍,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履行利益,意即對信賴利益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守約方可獲得的利益。
  3.3 德國民法理論
  德國民法關于合同法定解除后的賠償范圍的理論包含: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及保持利益。信賴利益是對即將生效的意思表示的信賴,而一方當事人致使合同最終未生效由此產生的損失;履行利益是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在正常履行下所能取得的預期利益;保持利益是債權人享有不受債務人及他人侵害的履行利益(財產利益、人身利益),該利益是債權人的固有利益,保持利益多發生在加害給付的情形。   針對上述三種理論存在如下認知觀點:一種認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范圍僅限于直接損失。另一種認為,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除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但是上述觀點學界尚有爭論。
  4 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的范圍
  4.1 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
  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實現對守約方的補償,輔之懲罰,故需要對損害賠償的數額加以限制。對損害賠償的上限加以限制是當下世界上的主流觀點,我國在立法時也采取了這種觀點。
  4.1.1 可預見性原則
  可預見性原則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損害責任范圍,不應超過合同訂立時雙方可預見或應預見到的違約損失。作為經濟社會的理性人,在簽訂契約時,都是本著意思自治原則的?;谝馑甲灾卧瓌t,任何一個人在訂立合同時都能預見到一方違約的風險。這一觀點被《法國民法典》采納,也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深A見性原則最早源于法國學者波蒂埃的可預見性理論,法國民法典基于該理論確定了合同法定解除與主張損害賠償并存的兩立主義。
  4.1.2 及時止損原則
  及時止損原則具有單方性,該原則要求守約方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因違約行為而造成損失的擴大,同時,若守約方放任違約行為的發生,因放任行為產生的擴大損失應由守約方承擔。若對損害賠償不加以限制,很可能會因為守約方的惡意進一步加重違約方的損失,這是與公平原則相悖的。及時止損原則不僅為我國立法者所采納,同時被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采納,例如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美國、英國。
  4.2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的正當性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了守約方可以向解約方主張損害賠償,但是該條規定過于籠統,并未明確該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履行利益。筆者認為在違約導致法定解除時,守約方得向違約方主張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因違約而造成履行利益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能也不應該因法定解除而使履行利益歸于消滅,這既不符合事實亦不符合法理。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與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目的一致。合同法定解除之目的,是為了讓不具備履行效益的合同及時歸于消滅,從而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守約方的利益包括應當包括因守約而應獲得的所有利益。違約方違反合同約定而致合同解除后,若賠償范圍僅包括直接損失,而不包括履行利益損失這對守約方無疑是一種侵害。通過損害守約方的利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做法無疑是降低了違約的成本,這又從另一個層面間接鼓勵違約行為,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護。
 ?。?)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問題。在合同解除中存在兩種損害賠償主義,一為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主義,二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主義。兩種主義都旨在維護守約方的利益,但是兩者卻有根本的不同。履行利益損失賠償主義目的,是使守約方的利益達到合同順利履行后的狀態。信賴利益損失賠償主義是為了使守約方的利益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通說認為合同解除并不是徹底消滅了合同,而是將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清算關系。既然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清算了結,在此之前,債的關系仍存在,守約方當然可向違約方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4.3 信賴利益的扣除
  如前所述,履行利益損失賠償主義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主義所欲實現的狀態根本不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履行本合同,從而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目的。從合同訂立的根本目的看,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所追求的目標與之更加貼切。此外,因二者有本質區別,在合同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二者只能擇其一行使。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主義既符合合同簽訂根本目的,又有利于抑制違約者的違約行為。所以,守約者在主張損害賠償時,只能選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從而必須扣除信賴利益。
  4.4 其他損害賠償
  除了上述損害賠償的范圍劃定,筆者認為,還應該包括以下損害賠償:
 ?。?)恢復原狀所支出費用。因合同法定解除后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對標的物加工改造產生的費用以及返還標的物產生的運輸費用、倉儲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等等。
 ?。?)因保持利益產生的損害賠償。保持利益獨立于合同履行,因而其也獨立于履行利益。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基于合同自身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產生,保持利益損害賠償作為合同法定解除的后果,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應得以主張。
  參考文獻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38.
  [2]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國際商事合同通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1.
  [3]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21.
  [4]李永軍.合同法[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98-557.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2/view-14914224.htm

?
99久久国产综合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