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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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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之間存在密切的互動關系,必須正確處理高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司法考試制度和高等法學教育進行適當的改革與調整,使兩者產生一種良性互動關系。
  關鍵詞:司法考試高等法學教育互動
  
  一、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互動之現狀
  司法考試為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機遇,也帶來一些不利的沖擊;高等法學教育的效果則直接影響到司法考試選拔法律人才的質量。因此,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之間存在密切的互動關系。就目前而言,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的互動要體現在國家司法考試給高等法學教育帶來的廣泛影響,這些影響既包括積極的層面,也包括消極的因素。
 ?。ㄒ唬┓e極層面
  1、國家司法考試對高等法學教育所起到的引導作用。法學專業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專業,但是,目前的法學教育普遍存在著理論脫離實踐的問題。國家司法考試引導著大學法學教育克服其理論脫離實踐的缺點。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了法學學科各主要領域,突出了法學學科的理論性、科學性、實踐性以及道德性特色。所以,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基本測評方式,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必將悄然成為衡量法學教育質量與水平的一個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較為客觀的標準。因此,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必然會逐漸影響到各法律院系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即國家司法考試必然會對高等法學教育起引領作用;反過來以司法考試為向導的大學法學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現存的理論與實踐脫離比較嚴重的缺點而得到不斷的完善。
  2、國家司法考試引導著高等法學教育教學內容的完善和教學方法的改進。2008年以前,絕大多數學校的法學教育并沒有過多考慮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與司法考試銜接。隨著2008年司法考試制度的調整,一些大學法學院開始有所行動。在教學內容上,很多法學院系因受司法考試的影響 ,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與法律職業密切相關的課程。如很多法學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課程的案例分析;增設了“法律診所”;增加了學生的實習時間、加強了學生實習過程的管理以及實習結果的考評。也有些法學院系,堅持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在重點要求學生增強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同時,也適當地增加了法學理論的教學內容。在教學方法上,大學法學院系也逐漸重視理論聯系實際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等方法的運用,注重學生靈活運用所學基本知識分析實踐案例的能力的培養。
 ?。ǘ┫麡O因素
  司法考試給高等法學教育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給大學法學教育帶來消極影響。
  1、國家司法考試影響著大學法學課程的設置。大學法學專業的目標和司法考試的目標存在很大的不同。為確保法學院系的培養規格和培養質量,教育部已確定了所有的法學院系都必須開設的法學學科的核心課,這些法學核心課涵蓋了法學教育的最基本內容。而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 ,其內在規律和特點是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特別是試卷四,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案件分析能力與法律文書的書寫能力,而法學核心課中的有一些課程諸如憲法、法理學、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較少。這導致一些法學院系對法學核心課程的開設有所側重,表現為實體法與程序法課程的課時量比法學理論課程的課時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課程之外,部分法學院系大大削減與司法考試無關的課程。這就造成學生的法學基本功不扎實、知識面不全和法學邏輯思維不嚴謹。
  2、國家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束縛著高等法學教育功能的實現。國家司法考試本不應成為大學法學教育的“指揮棒”。理由是: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其目的在于培養和選拔一批具有法律職業素質、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的專門人才,而大學法學教育是一種學科教育,著眼點是學生的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目標是要培養適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雖然國家司法考試對大學法學教育產生重大影響,但大學法學教育只有保持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才能更好地實現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事實上,目前我國法學院系的法學教育在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國家司法考試“指揮棒”作用的影響?!敖逃龂荚囖D”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梢灶A料,將會有越來越多大學的法學教育會圍繞著司法考試進行,諸如刪減公共課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試科目授課,甚至將課堂作為演練司法考試的場所逐漸成為許多法律院校的實際做法。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實際上就被當作考試能手來訓練,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掌握就無從談起,大學法學教育功能自然無法實現[1]。
  二、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互動之建議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必須正確處理司法考試與高等法學教育的關系。在此,筆者對之提出以下兩方面建議:
  (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進
  司法考試應當與法學教育相銜接。據統計,我國現有的603個法學院系每年招收的法學專業本科生已超過10萬人,完全能夠滿足司法機關的用人要求[2]。因此,將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統一為法學專業本科是可行的。禁止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報考司法考試,雖然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未來司法官和律師的知識面,但卻能保證他們的法律專業素養。德國、日本、法國、韓國以及英美法系國家均有類似要求。我國是目前唯一允許非法學專業學生報考司法考試的國家,一些從來沒有進入過法學院的學生通過幾個月的突擊復習或者專門考試培訓機構的培訓就能夠通過司法考試,這并不是一件好事。一方面這些通過者若進入司法隊伍,需要更長的時間適應工作,另一方面會引起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輕視。那些有志于從事司法工作的非法學專業之各界人士,可以在攻讀法律碩士后再參加司法考試。其次,適當減少非常用法律知識的考核內容。司法考試的重點應當與普通大學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的主干課程的內容相一致。再次,適當降低考試的難度,適當提高通過率。最后,強化實踐動手能力的考核,實行兩次考試制度,第一次考試以理論考試為主,通過者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考試以實務考試為主。法國、德國、日本、韓國、英國、美國也采取類似制度。[3]
   (二)高等法學教育體制的變革
  面對司法考試的沖擊,法學教育應堅持自己的獨立性,不應單純為了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放棄對學生法律理論的傳授和法律素養、法律思維、法律品性的培養。但是,我們應當在保持自身獨立性的前提下,通過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推動法學教育的發展。法學教育應該從改革現有的課程體系和教學模式入手,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具體措施包括:(1)合理設置法學教育課程。從法學教育的現狀來看,其核心課程設置基本上體現了寬口徑、厚基礎、強調廣泛適應性的特點,為各類法律人才的培養奠定了基礎。但是,法學教育的現有課程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一方面應進一步拓寬基礎課,如開設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較法、法律邏輯等課程,擴展學生史學、思想理論及專業基本能力等方面的知識;另一方面要增加實際操作課程,如法律文書、司法實務等。司法職業者不僅應是一個能夠熟練應用法律的專家,更應當是一個能夠站在法理的高度,審視各種社會現象,解決各種新的法律問題,推動法律理論、法律制度不斷發展的法律職業家。(2)法學院系的課程考試題型應有所變化。傳統的法學教育考試過于單一,無法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法學院系可以參考司法考試題型,對傳統的課程考試題型進行必要的變化。案例判斷;案例分析;案例論述;法條理解;司法文書寫作等幾種考試題型能較好地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也更適合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3)建立合理的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我國法學教育當前的混亂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個經常性的教育質量評估體系而導致的。而在法學教育模式成熟穩定的發達國家中,都建立了比較科學的教育質量評估體系。例如英國,為檢查法律院校的教育質量,其教育與就業部成立了由大學教授、職業律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的質量評估委員會,每年派出小組到學校檢查辦學情況,評定出等級,寫出報告并公之于眾。這種經常性的評估不但對各個法律院校的教學活動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而且能夠及時取消那些不合格機構的辦學資格。作為借鑒,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經常性的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對現有法學教育機構的師資力量、校舍場所、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和招生規模等項目進行評估,堅決取消不符合條件機構的辦學資格,以保障法學教育的穩步和健康發展。(4)改進教學方法。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要不斷地改進我國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注意加強教學的實踐性環節,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學,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的綜合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廣泛適用演講式教學法、案例分析教學法、討論式教學法和診所法律教學法。
  我們相信,只要將司法考試、法學教育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考慮,克服其現成的種種不足,構建它們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一定會使司法考試更加科學,使法學教育培養出更多的合格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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