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入侵物種防控之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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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海龍
早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中國就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并于1993年初批準《公約》。3月31日,環保部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朱廣慶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公約》要求,締約國需要每隔四年提交一次國家報告,目的是評述締約方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所采取的措施及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中國已于1997年12月提交了《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2001年5月完成了第二次國家報告。
2005年9月15日,當時的國家環??偩志幹屏恕吨袊男小瓷锒鄻有怨s〉第三次國家報告》,以專章介紹了關于外來入侵物種的防控措施執行情況以及到2010年所要完成的控制目標。
在控制主要潛在外來入侵物種的入侵途徑方面,報告提出,中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及其實施條例、《動物防疫法》(1997年)、《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的規定,加強進出口管理和檢疫審批管理,對進出境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實施檢疫并進行除害處理,嚴防外來物種入侵。
報告說,中國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除上述法律及條例外,主要還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等,但尚未出臺有關外來物種預防、引進、控制的專項法規,使得外來物種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據?,F有法律在預防外來入侵物種的無意傳入和疫情控制方面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并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的審批制度,但沒有規定有意引進外來物種必須執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制度。而且,檢疫對象側重于對農林牧漁業帶來危害的危險性生物,但對于可能對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的外來入侵物種則沒有予以重視。對于已進入并帶來危害的外來入侵物種的消除、控制和生態恢復,國內目前也沒有專門的政策法規,更沒有形成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價、早期預警、消除、控制和恢復的制度和規范。
報告中歸納了執行控制主要潛在外來入侵物種的入侵途徑方面存在的一些困難,包括以下幾點:法律法規不完善,尚未出臺有關外來物種預防、引進、控制的專項法規;社會公眾對外來入侵物種的危害認識不足;對主要外來入侵物種的分布、種群動態、傳播機理等缺乏足夠的研究;風險評估、檢疫檢測、監測、預警、控制、清除的技術缺乏,手段落后;部門間缺乏交流,信息共享不暢;外來入侵物種治理難度大。
在對威脅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主要外來物種制訂管理計劃方面,報告提出,目前中國正在制定《外來入侵生物防治條例》和《全國外來入侵生物防治規劃》。
在后者中僅提出了主要外來入侵物種的治理目標,沒有針對每個主要外來物種制定管理計劃。此外,中國僅對一些重大或危險性外來入侵物種制定防治計劃或規劃。例如對松材線蟲、美國白蛾、日本松干蚧、松突圓蚧、濕地松粉蚧、豚草和紫莖澤蘭等重大或外來入侵物種制定了防治計劃或規劃。但中國已記錄的外來入侵物種有280多種,主要外來入侵物種有100種左右,對于大部分主要外來入侵物種尚未制定管理計劃。
2009年12月1日,國家環保部編制了《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
此次報告回顧了第三次報告所制定的目標,在控制主要潛在外來入侵物種的入侵途徑方面,報告指出,已經制定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綱要》以及《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計劃綱要》;在威脅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主要外來物種制訂管理計劃方面尚無具體規定。 在此次報告的結論部分提出了今后優先行動和能力建設需求,其中第六條指出,今后外來入侵物種管理的任務是建立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制度,完善檢疫設施,控制重要外來入侵物種的危害。
朱廣慶告訴本刊記者,《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國家報告》將于2014年前后編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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