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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思考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當今社會經濟不斷回暖,與此相輝映的是配套行業的不斷更新與發展。而這一過程中最為明顯的產業就是銀行業。大量的金額流動與多樣的業務需求使得傳統的銀行服務模式已經不再能夠滿足現代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快捷,高速,便利的銀行業務模式的要求成為了銀行業發展的重要推手。同時,隨著網絡的發展,人們的生活已經與網絡密不可分,這就使得網上銀行的出現成為了一種必然趨勢??v觀世界網上銀行的發展,我國的網上銀行發展十分迅猛,在業務方面已經可以與世界上最為先進的國家持平,但是在相關的配套設施建設上卻顯得美中不足。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網上銀行的發展,必須大力發展相關設施建設,而在上層建筑的建設方面,最重要的便是法律方面的建設。現如今,我國網上銀行的法律監管主要問題存在于三方面:監管目標,監管機構和監管方法。對此,筆者認為,應在學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法律監管經驗的同時,因地制宜,將現今的法律觀點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網上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只有這樣才可以在高效解決網銀法律監管的同時,又能保證該法律體系中國現代社會的高度適配性。
  關鍵詞:網上銀行;風險監管;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D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9)010-0351-02
  一、引言
  隨著網絡與金融業的不斷融合,快捷的網上銀行開始服務于我們的生活,網絡與銀行業務的深度融合,使得便利的銀行服務開始深入人心。從空間上,人們不再需要前往相關營業網點進行業務辦理,在家中即可通過相關程序引導進行業務的咨詢,辦理和更改。從時間上,傳統的銀行網點模式營業時間十分固定,在節假日都不能提供相應的人工服務,但是網上銀行卻是24小時全天候模式,大大延長了傳統銀行服務的時間,這些都是網上銀行所獨有的優勢。但是由于相關配套設施的缺乏,我國的網上銀行業開始由高速發展進入到了緩慢轉型的攻堅環節。對此,我們必須牢牢把握住網上銀行的優先地位,將配套設施完善,充分發揮新興行業的優勢,為未來的銀行業全球化打下良好的競爭優勢。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繼出臺,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了配套的網上銀行監管體系。隨著相應制度實施,我國的網上銀行業開始有法可依,也確實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消費者與銀行業經營者之間的矛盾,但是不可忽視的是,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不詳細,使得有法可依有時僅能趨于表面,在一些細節方面具有較大的漏洞。因此,如何在此情況下,更有效的調整相應法律制度成為了現代網上銀行監管制度發展的重中之重。
  二、網上銀行的概述
 ?。ㄒ唬┚W上銀行的概念
  我國將網上銀行定義為一種銀行業務,這種銀行業務是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來展開的。從全球范圍來看,美國貨幣監理署對網上銀行的定義較為成熟,該署認為網上銀行是客戶通過電腦或其他智能化裝置進入銀行賬戶獲得服務的一種系統。由此可見,全球范圍內雖然尚未形成對網上銀行的統一定義,但對于網上銀行是通過互聯網來提供銀行金融服務一種特殊銀行這一觀點已經達成共識。
 ?。ǘ┚W上銀行的功能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網上銀行所能提供的業務模式也是越發的多樣化??傮w來講,主要包括兩部分:一種是線下業務的延伸,另一種是網上業務的創新模式。本文所探討的主要問題集中于網上銀行支付問題的法律監管方面,對于其他部分暫且不與贅述。網上銀行最為主要的功能就是支付功能,而支付功能中占比最大的就是資金即使劃轉功能。具體來說,網上支付功能主要包括三方面:內部轉賬、轉賬和支付中介業務、金融創新。具體介紹如下:
  1.內部轉賬功能:為便于對自身資金的管理,而在自己所持有的賬戶之間進行資金的轉賬與劃撥。
  2.轉賬和支付中介業務功能:主要是指一種網上交易平臺,這也是現如今最為常見的一種功能,客戶可通過該功能實現匯款,收發工資等活動,同時還可進行購買機票,預定酒店,購物等活動。
  3.金融創新功能:該功能主要是與金融行業的結合,在網絡環境下實現股票,基金,信托等業務的處理。
  三、我國網上銀行交易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ㄒ唬╇娮幼C據制度有待完善
  電子證據以網絡為依托進行展示的一種新型證據形式。由于網絡是一種虛擬平臺,因此,電子證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電子證據容易泄漏,黑客可以通過多種手段進入到相應設備中,將其中的證據進行改動或刪除,所以證據的保存十分困難。另一方面電子證據依據獲取難度較大,由于電子證據的獲取需要依靠專業設備,專業人才,專業知識,因此普通消費者對于證據的獲取微乎其微,而相應的,處于信息終端的銀行卻可以依靠其人力物力財力,簡便迅速的獲取到證據,作為風險承擔方的消費者不僅承擔著成倍增長的風險,同時其對于風險的把控,對于損失后的賠償責任問題都需要依賴則責任承擔方的責任認定,這樣的模式類似于“罪犯又是審判員”最終只會導致銀行方的地位過重,影響到雙方的交易問題。因此對于電子信息的采集,保存都應該進行相應的監管,將監管制度中有關電子信息的部分進行更為重點的充實,將細節部分加以完善,對于偽造電子證據,篡改電子證據等問題進行嚴厲懲處。
 ?。ǘ┍O管制度不完善
  我國關于網上銀行的法律制度總體框架已經形成,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監管制度就已經建立,在制度的細節與實踐過程中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具體如下:
  1.銀行監管模式老套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多數發達國家選擇將監管模式由原來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打破,不再依據行業進行監管,主要原因在于,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業與銀行業的經營模式越發的多樣化,金融業不單單只從事有關金融方面的業務,同時也開始進行保險業務等。同時銀行業也不再僅限于存取款,轉賬,支付業務,更多的開始進行證券,保險,金融衍生品的買賣等業務,因此行業間的分工開始不斷趨同,一再使用原來的分業監管模式顯得不合時宜。但是在這一方面,我國仍采用分業監管,仍然只對原有的傳統行業分類模式進行監管,這使得新型融合的部分再發生糾紛時變得無處安放。因此,針對這一持續性問題,相關部門應即使予以考慮并進行更改,借鑒發達國家的有關模式,打破行業間的限制,更有效的將監管制度予以實施。   2.市場準入制度存在不足
  對于市場準入方面主要涉及到兩部分應予以調整:首先,在設立制度上,網上銀行的設立采用核準制,申請者將網上銀行信息以及注冊資本進行輸入后,由央行進行核準,只有滿足了相應的程序才可以申請,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控制網上銀行的注冊數量,提高質量同時也可以更好的加強國家監管,但是從另一面來看,過度細致的審查必然會導致效率的降低,同時對于規模的嚴苛要求也極易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了一些小型規模的銀行發展,從而在降低了風險的同時限制了競爭,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銀行業的發展。其次,在審批制度上,銀行機構在網上銀行設立過程中不僅要提交繁瑣的文件,同時也要進行嚴格的審批,主要包括銀監會,各相關分局的審批,雖然這大大的提高了所建立的網上銀行的安全性,但是也同時降低了效率,現代經濟瞬息萬變,在注重質量的同時效率也是重要的一環,因此為了更好應對經濟變化,應該提高審批效率。
  四、我國網上銀行風險監管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議
  (一)電子證據制度的完善
  1.在銀行方設定更多的義務
  傳統的證據證明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對于網上銀行的問題上,這種舉證規則顯得不合時宜,由上文可知,金融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完備,能力有限,因此在與銀行等機構處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這也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方面力不從心。在此情況下,若仍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會導致金融消費者的責任風險成倍上漲,極大的影響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長遠觀之,將會影響到消費者對于銀行等行業的信心,從而延緩相關行業的發展。而對于銀行來講,銀行擁有交易信息的詳細記錄,可以更好的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合法性,因此由銀行來證明自身的合法性比消費者來證明銀行的違法性更加的行之有效。例如,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消費者銀行卡盜刷問題,該問題主要是由于銀行系統的弊端導致系統漏洞未能及時修復,如果由消費者來證明該漏洞的存在顯然是強人所難,但是由銀行來證明自身并無漏洞則十分容易,因此由銀行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不僅符合情理,也更符合現今司法實踐。
  2.重視專家證人的運用,建立特殊的電子證據保存方式
  對于專家證人這一問題,我國并未明確,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專家證人已成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專家證人主要是為了彌補法官在某些特定領域知識的缺漏從而設定。但是專家證人的證人證言并不是恒對,具體是否采納則取決于法院的認定,認定過程主要包括質證和審查,只有在確認無誤后才可以作為證據進行使用。專家證人的出現可以解決法官對不熟知的領域的疑問,從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判決結果的準確性,真實性。與此同時,針對電子證據的特殊性,應建立特殊的電子證據保全制度,建立相應的電子證據保全小組,吸納優秀的網絡人才。同時在電子證據的取證,保全過程中,制定詳細的法律制度加以限制,最大程度上保障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ǘ┚W銀交易監管制度的完善
  1.完善網銀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網銀在近幾十年來飛速發展,已經基本達到了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相對比而言,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是捉襟見肘,高速的網銀業務發展與緩慢的法律配套制度之間產生了巨大的隔閡,因此必須大力推進相應的法律建設,從而更好的為網上銀行的發展保駕護航。對此,我認為主要應當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其一,對于現行法律:對現行法律重新進行修訂,將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部分果斷進行剔除,對于適應現今模式的部分予以保留。其二,對于法律的完善,針對現在的情況,對不符合實際的法條進行篩選,將仍具有現實意義的部分進行改造。其三,對金融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從網上銀行的實踐出發,將金融監管制度與實踐過程中的問題相結合,使監管制度能夠更高效的落到實處。同時,應充分借鑒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法律建設,將其與中國實踐相結合,更好的與時俱進,趨利避害。
  2.網上銀行監管模式的轉型
  在全球范圍內,主要有兩種網上銀行監管模式:一為美國模式:政府充當無形的手,給予銀行業寬松的市場模式,從而形成了較為寬松的監管模式。二為歐洲模式。政府充當有形的手,為了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減少風險的發生,所以對網上銀行進行較為嚴苛的監管。而對于我國而言,現在仍處于分業監管的模式,但是隨著各金融機構業務的不斷重合,這種模式早已不適合我國國情。對此,我認為應進行網上監管模式的轉型,在借鑒國外的兩種模式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功能型監管模式,對于不同行業的業務重合可以采用多重監管,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共同進行規范,協同合作。這樣不僅有利于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跨行業合作同時也能最大程度確保監管的準確全面,有利于和諧穩定的經濟環境的維護。
  五、結語
  網上銀行的發展十分迅猛,在短短的幾十年間已經普及,現代的生活早已離不開網上銀行的應用。這主要得益于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與經濟高速發展所帶來的需求增長。目前我國的網上銀行制度已經有了加大的飛躍,網上銀行的運行也已經步入正軌,便捷的交易為經濟生活帶來了巨大的飛躍,但是與此同時也應該意識到網上銀行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具有很多的問題,相關的制度建設仍然不夠完備,例如法制體系不健全,網銀準入門檻較高嚴重影響了經營者的積極性,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夠,電子證據的認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在這些問題中,最為致命的就是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消費者在整體的交易過程中處于極度弱勢的地位,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應當更大程度上加深銀行的責任,例如將“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方式在網上銀行糾紛中予以變通使用,將更多的舉證責任歸于銀行,從而更有利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網上銀行是經濟活動巨大的推動力,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是機遇就必然會有風險,只有更好的趨利避害,才能更高效更高質的保障銀行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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