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銀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與路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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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和評價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中辦發[2010]32號《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是當前審計機關重點關注的審計領域,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點所在。本文就對基層人民銀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與路徑進行思考。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管理的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能,又是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其他審計工作通常與干部監督管理工作沒有直接的關聯,這是經濟責任審計有別于其他審計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
2.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是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密切相關,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審計評價的方法等方面都與財務收支審計有著顯著的不同。但財務收支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也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要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黨政領導干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3.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由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共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由干部管理部門提出審計意見,經黨委同意后,再由干部管理部門(一般為組織部門)書面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有義務協助審計部門完成審計工作,審計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抄報有關部門,作為監督管理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梢姡洕熑螌徲嫴粏渭兪菍徲嫴块T的工作,而是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共同承擔的工作。
4.審計評價和責任追究側重于領導干部本人。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側重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領導干部,追究的責任包括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在《規定》中還特別指出了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包括: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瀆職的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與以往的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和履職審計規定相比,這里強調了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以往的則只對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進行追究。
二、探索基層人民銀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路徑
1.審計標準的確定。
依據《規定》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結合人民銀行的自身特點,人民銀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真實性,即反映經濟活動的信息資料是否客觀真實;合法性即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規;效益性則可延伸為績效性,即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經濟性是指一項活動,在關注保證其質量的前提下將其資源消耗量降到最低水平。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實現最大的產出或實現一定的產出使用最少的投入。效果性,是指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一項活動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的關系。
2.審計范圍的確定。
根據《規定》中明確的審計范圍,結合人民銀行的自身特點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包括:預算的編制與執行情況、財務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固定資產購建與調撥情況、基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等四個方面。按照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審計范圍又可細分為如下內容:
(1)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的審計范圍。
①預算的編制與執行及財務資金使用與管理合規性情況。領導干部作為財務預算編制委員會成員是對財務預算編制進行審查的情況;領導干部對大額資金開支進行集體審批的情況;領導干部對日常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的情況。
②固定資產購建與調撥合規性情況。領導干部對固定資產購建和調撥按規定權限審批情況;領導干部對固定資產處置按權限審批情況;領導干部作為本級采購委員會成員或主管領導對分散采購固定資產進行審批情況;單位黨組對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報采購批準情況。
③基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合規性情況。建設單位實行基建項目法人負責制情況;領導干部簽訂或授權簽訂基建工程項目合同情況;行長辦公會對合同的變更金額較大的進行審批情況。
2.領導干部負主管責任的審計范圍。
①預算資金合規性情況。預算資金指標是否嚴格控制在上級行下達的指標內;是否存在預提虛列問題;預算指標分配是否適當、合理、及時。
②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核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經費是否按照規定支出;三公經費占公用經費支出和行政事業類支出的比率是否過高。會計財務部門是否對全行所有銀行賬戶進行統一管理,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專項資金是否按照專款專用的要求使用,是否存在挪用等情況。
③固定資產購建與調撥合規性情況。固定資產產權是否明晰;賬賬、賬卡、賬實是否相符,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及時入賬;固定資產調撥、轉讓、報廢、盤盈、盤虧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建立了集中采購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是否公開、透明;集中采購方式是否合理,招投標和合同簽訂程序是否合規;采購項目結束后是否按規定進行驗收。
④財務資金使用管理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情況:重點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財務狀況是否真實、完整,賬實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規性情況:重點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財務資金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有無虛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等問題;績效性情況:重點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財務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況,主要包括:辦公費、水電費、交通費、電子設備運轉費經濟性情況。
三、當前基層人民銀行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難點
1.審計質量難以有效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觸及的都是敏感問題,由于受到諸多方面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為了單位利益,審計對象為了個人前途的影響,審計主體為了工作的持續便利開展,未能有效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2.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目前基層人民銀行還沒有一套完整的可參照執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審計實踐中往往要靠審計經驗和職業判斷等主觀判斷,造成經濟責任不易分清。
3.信息真實性、完整性難以保障。目前,基層人民銀行財務資料數據庫仍不健全,辦公費、水電費、交通費、電子設備運轉費等歷史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難以保證,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遺漏現象,由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完整性難以保障,因此審計結論和評價的客觀性也就會降低。
四、建議與對策
1.實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規定: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違反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為了保證審計項目質量,人民銀行應按《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實行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對因不負責任或不遵守準則造成審計質量低下、審計情況不完整、審計意見缺乏可行性等審計人員均應追究其責任。
2.建立統一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如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首先明確評價范圍,同時注意掌握評價原則。一是對未審計的事項不予評價;二是對不涉及或不明確的事項,不予評價;三是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項,不予評價。審計評價一定要憑事實數字說話,少用主觀評語,做到具體事實和相關數據緊密結合,使被審人員口服心服。同時,也為組織部門提供有力的使用依據。
3.強化審計結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如果審而不用,就達不到審計工作的目的。首先審計結果要與干部任免機制結合起來,作為組織部門對干部進行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據。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紀律處分制度相結合,審計結果應作為處分或澄清問題干部的重要依據。最后審計結果要與問題整改相結合,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將審計提出的問題及時、全面、有效整改到位。(作者單位:人行九江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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