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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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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林權糾紛進行有效解決對于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本文中,我們首先對林權糾紛的含義及其特點進行了概述,并以此作為基礎,對解決林權糾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式進行了研究與探討,僅供參考。
  關鍵詞:林權糾紛;存在問題;解決方式
  我國整體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極大地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同時,也使得人們對于林木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增加。因此,相關部門對于林地資源盡管給予了比較高的重視力度,但是林權糾紛問題仍然存在。在有關部門中,科學、有效的解決林權糾紛,成為其非常值得深究的一個問題。
  一、林權糾紛的含義及其特點概述
  所謂林權糾紛,我們一般也稱之為林權爭議,該糾紛的產生主要是由于雙方當事人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權而發生的糾紛。通常來說,林權糾紛具有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集中性?,F階段,在我國,森林資源實行的制度是公有制,其所有權大多歸屬于集體成員、集體組織以及國有單位,所以,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一系列的糾紛問題,假如對其處理的不合理,則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兩個方面的矛盾,進而為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第二,多樣性。林權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其具體包括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等。所以,在發生林權糾紛的時候,其一般會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舉例來說,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出現的林木屬權方面、林地屬權方面、承包經營方面或者是收益分配等的糾紛,這些都是多樣性特點的具體表現形式。這個特點的存在使得林權糾紛更加的復雜。第三,復雜性。由于受到歷史等其他問題的影響,在林地屬地方面有的時候會與行政屬地存在一定的沖突,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林地糾紛的復雜性更加明顯。另外,由于林地人工登記方面會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在對林權糾紛進行處理與解決的過程中,也存在較大困難。
  二、對林權糾紛進行解決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在認識上存在一定偏差?,F階段,盡管我國已經對林權糾紛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然而,人們往往在對糾紛的認識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具體主要能夠在以下兩個方面表現出來:第一,對于林權糾紛問題無法做到辯證的去看待。在對林權糾紛進行解決的過程中,由于雙方當事人通常在糾紛所產生的損失方面的問題較為重視,對于林權糾紛所帶來的法律效應上沒有進行辯證的看待,所以,在部分地區對糾紛問題進行處理與解決的過程中,往往只對社會的暫時穩定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考慮,對于矛盾雙方的事實依據卻有所忽略,最后使得糾紛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甚至造成矛盾嚴重程度加深,造成長期不良的影響。第二,對于林權糾紛問題,不能從專業的角度去看待。由于林權糾紛兼具復雜性與多樣性,所以在對問題進行解決的時候往往對于專業性的要求比較高,通過實施分類指導,利用專業知識與技能來對糾紛進行解決,才能夠使矛盾雙方的沖突有效減少。然而,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由于林權的界定上專業性比較缺乏,在對問題進行解決的時候所采取的措施專業程度也不高,還有其他各方原因的制約,所以,在對糾紛進行解決的時候存在較大問題。
  2.相關制度不完善。對林權糾紛進行處理與解決的過程中,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夠起到基礎性的保障作用。然而,從目前來說,在我國與林權糾紛相關的制度不夠完善,重點表現在制度相對分散、立法保障集中等等。舉例來說,我國的《森林法》與《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均對林權糾紛的解決程序有所涉及,但是,卻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文件,并且這些條文的概述缺乏實質性的操作內容,所以,在對糾紛進行解決的時候是十分不利的。
  3.解決的方式缺乏規范性?,F階段,我們在對林權爭議進行解決的過程中,負責解決糾紛的相關人員往往缺乏較高的專業素質。舉例來說,在部分地區,會有村委會協助對林權爭議進行解決,未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積極地設立,在實際解決糾紛的過程中,難以做到真正的中立,再加上負責解決糾紛的人員缺乏較高的專業素質,所以,在實際解決林權糾紛的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困難。
  三、對林權糾紛進行解決的方式探析
  1.對多元化機制的建設進行加強。首先,在對林權糾紛問題進行解決的過程中,需要對多元化的機制進行建設。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應該對林權糾紛問題解決的主要責任進行承擔,并對多元化的解決主體進行明確,對爭議問題解決的指導工作進行加強,使政府部門自身所具有的協調職能進行充分的發揮,從而使雙方的矛盾得以有效的處理,實現林業發展的穩定性。第二,對民間調解的方式進行鼓勵,對民間的調解組織進行建立,并使其專業性得以切實保證,進而使問題調解更加具有規范性,使矛盾雙方的正當利益得以根本保證。第三,對人民群眾的參與意識進行提升,將林權爭議納入到大眾參與的整個過程中,從而使糾紛的解決更加的公平、公正。
  2.對與林權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的健全與完善。現階段,在我國,與林權糾紛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所以,為了能夠使林權糾紛得到更好的處理與解決,就需要對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對于相關部門來說,應該增強責任意識,與以前的實踐經驗相結合,不斷總結現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加強對優秀制度的學習與借鑒,對多元化糾紛的解決機制進行建立,從而切實有效的解決好林權糾紛問題,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3.對糾紛解決方式的規范性進行保證。為了能夠使糾紛問題更加具有規范性與嚴謹性,有關部門必須要對內部負責問題解決的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進行提升,促使糾紛調解更加具有專業化,對調節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工作進行加強,實現糾紛調解的科學化。另外,有關部門需要對一系列的監督保障機制進行建立與完善,在對林權糾紛進行解決的過程中進行實時的監管,防止其他因素對其產生影響,并且也能夠切實避免上層領導的干預,最大程度的保障糾紛調解的透明、公開。
  4.對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原則進行堅持。在林權糾紛中,矛盾雙方的終極目標就是為了對自身的利益與權利進行爭取,在對糾紛進行解決的過程中,應避免使矛盾產生激化,應該支持一些合理的訴求,對于一些不合理的訴求應該對其進行一定的教育與說服。在對糾紛進行調節的時候,應該對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原則進行遵循,通過林權的界定來使林場與群眾對于森林資源的保護意識進行提升,不能因調解存在問題而促使矛盾的激化甚至產生新的矛盾問題。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對林權糾紛進行解決的時候,應該在遵守法律法規、保護森林資源的基礎上,使矛盾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以切實保障。有關部門需要對多元化的機制進行建立,促使糾紛解決方式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從而使糾紛的解決更加的合理與科學,使林權糾紛得以更好的解決,切實促進我國林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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