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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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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國基層社會治理一直是黨和國家高度關注的問題,這關乎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全國各地因地制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走出了多條具有當地特色的路線,總結出了符合當地實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模式。當下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全國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但距機制的建成和完善還有很大差距。
  關鍵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策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我國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中國“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產生與發展的催化劑。國內大部分學者都從中央政策出發對多元化糾紛機制未來發展進行研究和預測。學者認為糾紛解決會進一步向精細化發展,需要通過法律加以實質性的保障和推動,對各種專門性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實體法與程序結合的整體建構,進一步整合民間調解。在國外,學術界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法學家們面對訴訟審判的僵化,希望通過非訴訟程序(Alternative Dipute Resolution,簡稱“ADR”)解決矛盾而展開了ADR運動,上世紀80年代后, 世界各國和地區通過發展ADR推動司法和社會治理體系改革,形成了世界性的ADR潮流。
  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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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本質是多方合作參與糾紛解決,形成解決糾紛的最佳合力,共同為化解矛盾做出貢獻。然而,當下在探索和創建“糾紛解決模式”的過程中,并未制定一些硬性的指標和要求,這導致很多部門對于該模式的認識不夠徹底、運行機制懈怠、不夠重視、部門間相互推諉等諸多問題的產生。導致“糾紛解決模式”處于一種單靠法院、司法局、多元化調處中心等幾個單位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同時民眾對于第三方調解組織的不信任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長期以往,很容易導致“糾紛解決模式”陷入一個癱瘓。從2015年至今的探索來看看,很多地方建立多元化調處中心進行統籌,意圖將政府部門和各種社會資源有效得進行整合,達到預期的多元參與、多元化解、多元發展的目標,但這個工程牽涉的部門眾多,利益范圍大,特別是對當下行政體制的沖擊也是一個棘手問題,各個行政機關最重要的人、財、物等資源依然由自己控制和領導,并未形成統一力量。因此在糾紛化解是實踐中,多數依然靠綜治辦或司法局(所)等部門為主牽頭,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配合??偟膩碚f,當下糾紛解決模式力量整合不到位。
 ?。ǘ┤藛T、經費保障不到位
  很多模式建立的專家庫中,新生代調解力量成分嚴重缺乏,如法學專業、社會學專業的大學生及有相關經驗工作者、律師、公證員等具備調解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后備力量欠缺。雖然調解需要社會經驗,但是也更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我們要在發揮豐富實踐經驗的同時也要注重新生力量的培養和新鮮血液的注入,改變當下調解組織老齡化的境況,爭取達到老中青完美結合、傳承和發展好調解的精髓。同時由于經費存在問題,并未有相關具體細化的工資保障、保險保障等具體詳細配套措施,調解人才迫于生活壓力轉行的不勝枚舉。
  三、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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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體而言,把多元化思維整個糾紛解決的工作當中。首先,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各個部門和組織的利益平衡,力爭實現多元主體參與、合作的格局。其次,多元化解決機制共同發揮作用。在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模式多樣的當下,我們鼓勵多元解決機制的產生和運行,靈活運用各種機制化解糾紛,只要能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合法、高效、及時地處理掉矛盾糾紛,就是符合當下基層社會治理的,當然我們還是倡導依情、依理、依德結合的機制。最后,多元化解方式定紛止爭。在當下紛繁復雜的社會背景之下,矛盾的產生和發展也是復雜多樣的,我們不僅要運用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而且還要爭取引入一些非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來豐富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如民族習慣、道德規范、、村規民約等。
 ?。ǘ┘哟笕藛T、經費保障投入
  在之前的專家庫中,補充新鮮力量,注入新鮮血液,來自各行各業優秀的、專業素質過硬的人才都可以納入上述專家庫。高水平的專業糾紛解決團隊是長期構建和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想發展必須打破傳統的調解模式,升級為專業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高水平的專業糾紛解決團隊是長期構建和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首先,法院系統應重點關注培訓專職調解員,以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為契機,強調審判和調解的相對分離,讓法官和助理人員擅長中介專業,中介力量集中到訴訟服務中心,實現有效轉移糾紛立案之前,是否可以向省人事部申請設立具體機構來解決人員配備問題。其次,應該以促進教育和培訓系統的建立為介質,實現糾紛解決的人才轉換從經驗型向專業型轉換,探索建立專業課程,甚至設立糾紛解決專業于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學校或學校,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培訓的爭端解決程序,并培訓和儲備專業爭端解決人才。三是選拔優秀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鼓勵行業協會等組織成立專門調解機構,完善專門調解機構和專門調解員名冊,建立多層次的專業調解隊伍。第四,應該招募大學教師、專家、學者加入特殊介質的團隊,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促進糾紛解決,雇傭退休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專職調解員,利用他們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來解決爭端,并吸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與中介的資質和能力,包括在特殊介質的名單,以方便業主糾紛。機關根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當的調解機構或者調解員解決糾紛。經費方面,允許盈利性社會組織進行參與,同時將公益性調解組織的經費也納入財政預算,在資金來源方面,除了政府財政,市場化經費來源也值得考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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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金智(1995.4-),貴州畢節威寧,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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