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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實質化背景下鑒定意見有效質證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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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庭審的虛化導致鑒定意見太過于形式化,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正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中鑒定人出庭制度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在保障新的《刑事訴訟法》貫徹落實的同時,需要有針對性的對相關制度加以完善,進一步端正對鑒定意見的認識,落實鑒定人出庭制度的規定、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法律定位、實現對鑒定意見的有效質證。
  關鍵詞:庭審實質化;鑒定意見;以審判為中心;質證
  一、庭審實質化的基本要義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边@一表述既明確了審判的中心地位,也強調了庭審的決定性作用?!耙詫徟袨橹行摹睆娬{庭審在審判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巴弻嵸|化”的核心要義在于通過庭審的方式認定案件事實并在此基礎上決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首先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應當在公訴人或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書面方式進行;其次,對證據的調查采取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最后,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法庭成員不可更換,且在案件審理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以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任何其他案件。本文試圖以“鑒定意見”為切入點,對庭審形式化背景下鑒定意見審查的形式化問題加以研究,并就如何以庭審實質化改革為契機實現鑒定意見有效質證進行些許思考。
  二、鑒定意見審查的形式化
  鑒定意見的有效質證是庭審實質化的應有之義,但在 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庭審形式化的實踐狀態卻直接導致了鑒定結論(意見)審查的形式化。其中具體問題包括:第一,“鑒定結論”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立法上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的鑒定結果稱為“鑒定結論”。法庭往往忽視對其的質證和審查,盲目地輕信“鑒定結論”。第二,鑒定人普遍不出庭,缺乏有效質證的基礎。第三,即使鑒定人出庭,辯方也因為缺乏“專門知識”而難以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辯護人基于法律知識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但鑒定意見中的“專門知識”與法律知識之間存在知識鴻溝。
  三、實現鑒定意見有效質證的若干思考
  以“庭審實質化”為背景,審視鑒定意見審查形式化的實踐問題,其完善方向也應當遵循“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之基本要義,并結合鑒定意見的特殊屬性加以探索。因此,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在保障《刑事訴訟法》貫徹落實的同時,需要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制度加以完善,進一步端正對鑒定意見的認識、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法律定位、實現對鑒定意見的有效質證。
 ?。ㄒ唬┻M一步端正對鑒定意見的認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 2012 年《刑 事 訴 訟法》修改后的權威解讀中指出:“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有利于擺正這類證據在訴訟中的位置,轉變辦案人員的觀念,以便發揮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鑒定意見時的主觀性能動性,提高辦案質量?!蓖瑫r,“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由其根據其專業知識,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如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檢材的選取是否合適等,從而為法官甄別鑒定意見、作出科學的判斷、提高內心的確信提供參考,是兼聽則明的科學調查方式在刑事審判中的具體體現。
 ?。ǘ┻M一步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012年《刑事訴訟法》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和“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為鑒定人出庭的兩個基本條件,實際上降低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要求,縮小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范圍,但是對于逐步推進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更具現實可行性。
 ?。ㄈ┻M一步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法律定位
  作為 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增的制度,“有專門知識的人”之立法定位比較模糊,導致其在司法實踐中地位尷尬。因而,首先需要通過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之訴訟地位。其次,“有專門知識的人”所發表的意見,應當定位于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而非某一證據種類。最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不應具有“依附性”。
 ?。ㄋ模┻M一步強化對鑒定意見的有效質證
  就鑒定意見的質證而言,其質證對象是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本身,而非“鑒定人”,但鑒定人應當出庭將鑒定意見以言詞方式呈現?!巴弻嵸|化”強調控辯對抗之上的有效質證,倘若法官成為質證主體,則可能削弱控辯雙方所發揮的實質作用,尤其可能降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參與程度。因而,法官的主要作用應當轉向對鑒定意見的認證。尤其是在裁判說理中,僅以“與事實不符”為表述既不能回應公眾的信息需求,也不利于消除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疑問,難以及時定分止爭。過往,由于庭審參與人員“專門知識”的匱乏,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往往局限于證據能力之范疇,即鑒定主體是否適格、鑒定程序是否存有瑕疵等。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也應當逐漸開始關注“科學的有效性”以及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原理和方法”,進而就其證明力展開有效質證。
  參考文獻
  [1] 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年版。
  [2] 何家弘等譯:《刑事證據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
  [3] 樊崇義:《庭審實質化與證據制度完善》,《證據科學》2016 年第 3 期。
  作者簡介:周贏(1995-),男,江蘇泰州人,碩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學,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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