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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法律的剛柔并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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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須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相對稱的,并由法律規定的。
  ——貝卡利亞 《論犯罪與刑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正式啟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所謂認罪認罰從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各級檢察院去年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嫌疑人決定不批捕116452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這其中,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建議適用該程序的占比98.3%,量刑建議采納率96%。
  記者近日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寧區檢察院”)處了解到,自2018年至今,該院共辦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1135件1288人,適用率達80%,在全市檢察機關中名列前茅。為此,記者實地采訪了相關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深入詳細地了解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開展試行情況,并對其中的制度價值以及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被告人盜竊奔馳車反光鏡獲刑
  其實說起認罪認罰從寬,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能找到相應的淵源。比如在美國,認罪能導致訴辯交易的啟動,犯罪嫌疑人因為認罪甚至可以獲得免訴、免刑的待遇,而其認罪的時間也對量刑有重要的影響。又如在德國,其刑法理論界也有這樣的觀點,即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之后判決之前的態度,常??勺鞒鎏厥忸A防效果的必要性的推論。因此,對于犯罪之后持續較長時間的“良好態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會作出有利于其的評價。在我國,著名刑法學學者張明楷教授也曾經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之后所表現出的反省、悔罪及賠禮道歉盡管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就事后態度而言,其在特殊預防必要性上所表現出的作用未必小于坦白,因此在裁量預防刑時必須予以重視。
  檢察官告訴記者,長寧區檢察院曾經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中就對犯罪嫌疑人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涉嫌盜竊3輛奔馳車的6片反光鏡,共價值14000余元。但是劉某在到案后卻對自己的行為一再否認。”監控視頻顯示劉某在案發時間段內出現在該車庫,劉某的網友林某證實其曾與劉某一同前往該車庫,意欲偷盜汽車反光鏡,但林某因害怕而中途退出,無法證明劉某是否實施了盜竊反光鏡的行為。檢察官提審劉某時,向其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后者在認識到這一制度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從寬處理后,開口供述了自己的盜竊經過并認罪認罰。他的供述也得到了其他在案證據的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案件因此得以依法提起公訴并獲輕判。
  無獨有偶。在該院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也體現著這樣的理念。去年5月,犯罪嫌疑人小李與朋友聚會,由于飲酒,他便在聚會結束后叫了一輛網約車回家。然而在回家途中,也許是酒精作用的緣故,小李無端對司機產生懷疑,認為其在行駛的過程中繞道。于是,雙方便發生了爭執。沖突中,小李揮拳擊打司機面部,導致后者鼻骨、上頜骨骨折,傷勢構成輕傷二級。同年8月,該案被移送長寧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依法對小李開展訊問工作之后,向其詢問是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且告知其可向值班律師對法律相關問題進行咨詢。在值班律師的幫助下,小李了解到,如果自己同意適用該制度,就意味著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爭取從輕處罰。經過慎重考慮,小李向檢察官表示同意適用該程序。值班律師也針對檢察官提出的罪名、情節、量刑建議、適用程序提出自己的專業意見。同時,檢察官還考慮到小李已向司機進行了經濟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最終提出量刑建議為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小李本人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8月30日,長寧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小李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從輕判處小李有期徒刑六個月。
  何為“認罪”“認罰”
  其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可以說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一項重大改革,其積極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依然有需要我們更進一步思考和探討的問題。
  首先,既然是認罪認罰,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準確理解、把握“認罪”“認罰”?根據法條表述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可以理解為“認罪”。根據通說理論,此處的犯罪事實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對于個別細節有異議的并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另一方面,通說一般還認為,“認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從理論上來說,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諸如真誠地反省、悔罪以及賠禮道歉等行為,其實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再犯的可能性比較小,因而屬于減少預防刑的情節。這也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提供了理論依據。
  至于“認罰”,顧名思義,自然指的是愿意接受處罰。這里的處罰既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也包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等。當然,也有觀點認為,犯罪嫌疑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的,也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不過,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序的額外量刑減讓。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不論是從法理的角度,還是從一般人最樸素的觀念出發,所謂認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必須是真誠認罪悔罪。如果只是表面上的認罪認罰,背地里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找人頂包代罪的,則不應當適用認罪認罰的處理方式。同理,對于只認罪不認罰的行為,同樣不應當適用該制度。
  其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那么不認罪、不認罰是否就意味著必定要從嚴處罰?我國一直以來就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說法,但是具體應用到司法實踐卻仍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眾所周知,我國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罪刑相適應,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其實,刑罰與犯罪的對稱性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熱議的焦點之一,但是不論采取何種學說、何種觀點,只要刑罰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既得利益,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因此,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議時,必須對一切可能影響量刑的因素進行仔細的考量。這些因素包括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犯罪行為,也包括其將來的改造與回歸社會等。換言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不認罰的情形,辦案人員也不能輕易得出不從寬就從嚴的結論。反之,也不能將認罪認罰作為從寬處理的唯一標準。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因素通盤考慮,并作出公正的判決。
  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此處亦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第一,前文提到過,所謂認罪認罰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基礎上的,那么如何對當事人的自愿性這一主觀想法進行審查監督?之所以要討論這個問題,原因在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一方面確實可以提升司法辦案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也會帶來如何保障案件質量及公正性的爭議。前不久,也曾有相關媒體針對該問題發布過報道。對此,長寧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記者,該院從程序啟動、科學量刑、案件評查等方面入手,促進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標準化、精細化、規范化。
  首先,作為司法辦案機關,需要明確認罪認罰從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訴訟權利。同時,該權利貫穿整個檢察機關辦理階段,應當予以保障。一般來說,只要符合適用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適用,辦案檢察官應立即啟動協商程序,不得隨意決定排除該程序的適用。其次,將幅度式量刑建議與確定式量刑建議相結合。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法定量刑幅度較小的案件,趨向于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而對于案情復雜、法定量刑幅度較大的案件,采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的同時保障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最后,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完善事后監督機制。該院制定認罪認罰案件評查標準,重點從程序規范性、量刑準確性以及辦案效果等方面進行評查,并定期開展案件抽查,倒逼司法規范。2018年,該院在相關案件流程監控過程中,對發現的文書不規范、信息錄入不全面等司法瑕疵問題,向辦案部門和檢察官制發書面糾正意見近10份。
  第二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需要明確的,何為值班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由此可見,值班律師區別于普通的辯護人律師,其主要職責在于提供法律幫助。但是,長寧區檢察院通過調研卻發現,實踐中由于值班律師定位不明、權利義務不清,且部分案件辦案期限短,導致值班律師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往往無法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幫助。對此,該院采用值班律師全程參與的思路,以此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罢J罪認罰從寬程序的重點就是讓犯罪嫌疑人清楚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并在自愿的情況下認罪認罰。值班律師的參與和監督,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知悉性、自愿性和真實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程序正當性的關鍵所在?!?
  據了解,2017年2月,長寧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公安、司法局聯合會簽《關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參與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辦法》,將法律援助中心80多名律師納入值班律師數據庫,并明確檢察院也作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工作地點之一,解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來院協商的需要,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律師全方位覆蓋。同時,該院在全市率先允許值班律師旁聽檢察官提審、閱看《移送起訴意見書》、參與認罪認罰具結過程,以便值班律師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上述案件進入庭審階段后,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值班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提升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如前文所述小李尋釁滋事一案,長寧區檢察院就做到了“三方在場”的量刑協商?!皺z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環節,長寧區檢察院將律師納入量刑協商的參與主體,且不僅僅局限于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辯護人亦可參與。三方通過充分協商達成的量刑建議往往更為穩定,能有效減少被告人判決后上訴或對刑罰存在異議等情形的發生,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結語
  古典刑事學派創始人貝卡利亞曾經在其那本被刑法學界奉為經典的小冊子《論犯罪與刑罰》中說道,法律應當是鐵面無私的,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的執法者也應當是鐵面無私的。但是,立法者應當是溫和的、寬大的和人道的。這或許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所在。但是,我們同樣應當看到,對于可以從寬的案件,司法辦案人員要做到該寬則寬。與此同時,從寬處理也并不意味著一味從寬,對于那些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予以嚴厲打擊的犯罪,仍然需要堅持該嚴則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所在,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摘自《檢察風云》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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