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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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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境責任保險興起于上世紀的美國,在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過介紹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踐,深入研究該制度在美國的發展,為我國的制度實踐提供經驗借鑒。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美國;經驗
  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工業強國,美國在上世紀飽受環境污染的困擾。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多諾拉煙霧事件,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美國獨占兩席。美國人民在享受著世界最發達國家紅利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環境污染帶來的嚴重后果。而在經歷了近半個世紀的發展后,美國已經擁有了世界上最完善、最系統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一、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發展概述
  在1966年以前,美國尚未建立獨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在此之前,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作為普通險種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隨著國內環境問題的加劇,美國在1969年推出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環保法—《國家環境政策法》。這部法律為美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美國隨后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相關法律的出臺成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堅強后盾。由于美國政府對環保問題的高度重視,法律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懲治變得愈發嚴厲。當涉污企業意識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并轉嫁風險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數量飛速增加。認為該類保險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的眾多保險公司爭先恐后的進入該市場并積極開發相關保險產品。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保險運行機制的稚嫩,巨額的賠償費用讓一向精明的保險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雖然從1973年起,保險公司因為不堪重負曾一度將漸進性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作為除外責任寫入保單,但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為漸進性污染的過程盡管復雜,但沒有喪失環境污染本身突發性和意外性等主要特性,依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隨著環保形勢的發展、客觀需求的存在以及環境工程技術的日漸成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漸漸地從公眾責任險中剝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險種。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美國政府創造性的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來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的復雜性使得設計保險產品、評估風險、理算賠付這些環節都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的出現有效解決了這一難題,確保了保險公司的專業性,也能使該類保險獲得發展的契機和動力。該公司是政府建立,具有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受美國政府的監督和管理,有著政策優勢,并且資金雄厚、承保能力更強。承保范圍限于突發和意外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美國政府同時還成立了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來專門承保漸進性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這種細分確保了保險公司的專業性,同時與商業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共同推進了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完善。
  二、運行機制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采用強制責任保險的形式運行,在一些污染風險較大的特殊領域,美國嚴格實行強制責任保險模式。但是在其他領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實際制定相關保險產品,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投保。這種設計充分尊重了市場規律,又考慮到了環保的迫切需求。
  美國的環境保險主要由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二者組成。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涉事企業承擔的環境污染事故對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支出的治理費用為標的。
  為了平衡保險公司和企業的利益,美國在索賠時效、責任限額和除外責任方面都有著符合市場規律的設計。在索賠時效上,保險人在保單上應用“日落條款”模式,即索賠時效為保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這一限制使保險公司擺脫了看不見終點的索賠責任。環境損害事故的影響廣泛而持久,損失巨大以至于有些損失難以估量,增加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可以有效地減輕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提高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在除外責任方面,為促使投保企業積極參與保護環境、清潔生產、提高抵御環境風險的能力并守法經營,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惡意污染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同時對保險范圍做了嚴格規定。
  為了降低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美國建立了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該基金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用于治理污染及生態恢復,另一部分用于及時清除排入生態系統的廢物和有害物質的清掃費用以及對公民財產和自然環境造成損害的補償費用。
  三、美國的制度經驗
  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最健全、社會效益最好的國家之一,美國在該制度上積累了大量有益經驗,為其他國家該制度的發展提供了示范和參考。
  首先,美國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又不斷運用政府的力量發展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首先是在市場需求旺盛的的條件下孕育的,市場主導了最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和運作模式。保險公司和企業在為各自利益進行博弈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遭遇了瓶頸,美國政府適時出手,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和司法判例的出現穩定了市場、平衡了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的利益,使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走上了快車道。當市場需求旺盛的時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自然而然從公眾責任保險中脫離出來,成為獨立險種,這是市場規律的充分體現。為了與商業保險公司互為補充,美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市場運作是大勢所趨,但是市場一些消極的內容又由政府出面來解決和彌補,這成就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美國的飛速發展。
  市場畢竟是資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市場無可比擬的優勢就迅速展現出來。當法律體系健全、政府監管和執法嚴格時,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是最經濟的選擇,在規范的市場運行條件下,保險公司承保風險小,收益增多,也會樂于不斷開發和革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其次,不斷增強企業投保積極性,讓企業得到紅利。上世紀七十年代,當保險公司在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后紛紛陷入巨額的賠償責任后,保險公司開始不再承保漸進性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這大大縮減了賠償范圍。美國通過司法判例客觀上支持了企業對于漸進性污染造成損害的理賠要求。把企業自有場地污染引發的治理費用納入保障范圍同樣讓企業獲益。一系列法律的出臺也讓企業增強了投保的意愿和信心,需求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根本。
  最后,降低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充分考慮保險公司盈利需求。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目標是盈利。作為有著公益性和社會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如果制度有漏洞且運行不得當,極有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甚至破產。30年索賠時效、責任限額和除外責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更是大大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賠款負擔。這些制度共同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健康運行,并持續發展。
  四、結語
  美國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實踐典范,是有其獨到之處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目前陷入瓶頸期,借鑒美國的制度經驗可以促進該制度在我國的發展,為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參考文獻
  [1]別濤.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J].求是雜志,2008(5).
  [2]陳冬梅,夏座蓉.析美國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及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J].東岳論叢,2012,(2).
  作者簡介:孟凡杰,男,蘭州理工大學,法律碩士,研究方向: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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