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磷酸鐵鋰正極材料核心專利的侵權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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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涉及碳包覆磷酸鐵鋰技術領域中的核心專利進行分析,重點對其在華階段的申請、審查、無效、訴訟過程進行解析,并對國內相關企業提出了專利侵權預警。
關鍵詞:磷酸鐵鋰;碳包覆;核心專利;侵權
在動力電池領域,目前市場上應用較為成熟的正極材料體系可分為磷酸鐵鋰和三元(鎳鈷錳、鎳鈷鋁)兩大陣營,它們憑借著各自在安全性或能量密度上的優勢,在大型客車或家用乘用車領域占據著重要地位。對于鋰電廠商或者采用鋰電作為動力源的新能源車企,上述兩個陣營中的核心專利都無法直接回避,本文將圍繞磷酸鐵鋰的核心專利進行探討。
1 磷酸鐵鋰核心專利相關信息
CN01816319.X(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還原材料的合成方法,申請人:魁北克水電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爾聯合公司),該專利申請涉及通式C-LixM1-yM'y(XO4)n化合物的合成方法。
2 來源以及主要發明點
該申請以由魁北克水電公司作為第一申請人,CNRS公司、蒙特利爾聯合公司作為共同申請人,于2001年9月21日提交的PCT申請為基礎,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實質審查,于2008年9月24日獲得授權。
該申請提供了一種合成通式LixM1-yM'y(XO4)n化合物的方法,該方法通過所需比例,使含有上述化合物各組分的原料達到平衡,同時在還原性氣氛下使原料混合物還原,并在原料中以碳源作為補充,制備得到的LixM1-yM'y(XO4)n化合物以涂覆了碳顆粒材料的形成呈現,其形狀可控且電導率明顯特高。
3 該專利的重要意義
自鋰電之父JohnB. Goodenough于1997年將LiFePO4引入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研究領域以后,科研人員就一直在探索提升LiFePO4 電化學性能的方法,但受限于材料固有的局限性,研究進展一直較為緩慢。在本專利中,開創性地對磷酸金屬鋰鹽進行碳包覆,材料的實際容量得到大幅提升,為磷酸金屬鋰鹽在產業中實現大規模生產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4 申請人對專利的運用
在對碳包覆磷酸金屬鋰鹽這一技術進行申請專利保護的同時,2001年,作為申請人之一的魁北克水電公司將該專利獨家授權給旗下的子公司Phostech Lithium公司進行具體運作。
Phostech Lithium公司專門從事鋰電池材料的研發與生產,在獲得碳包覆磷酸金屬鋰鹽專利的獨家授權后,開始在全球范圍內揮舞專利大棒。
針對中國的磷酸鐵鋰材料以及相關電池廠商,Phostech Lithium提出了1000萬美元的“入門費”以及2500美元/噸的專利許可費的條件,這無疑對國內日漸興起的新能源產業帶來了巨大威脅。
5 無效及訴訟過程
針對專利權人咄咄逼人的做法,國內電池以及材料廠商并未坐以待斃,2010年6月21日,中國電池工業協會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以全部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第26條第4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以及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相關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請求無效專利號為01816319.X的相關專利。2011年5月30日,復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16554號),以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第26條第4款為由,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不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復審委作出的無效決定。經審理,北京一中院維持復審委的無效決定。
專利權人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提出上訴。2014年,北京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至此,該案告一段落,國內相關廠商的侵權風險似乎得以解除。
6 侵權風險預警
然而,筆者注意到,上述專利權人就同一申請于2008年9月10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分案申請(CN200810149531.1),該專利申請目前處于實質審查過程中,基于專利局發出的第八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可以預期,該案具備授權前景(通知書僅指出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和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目前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較大(權利要求I:一種制備碳化的LiFePO4的一步反應方法,其包括在還原性氣氛下將如下物質的化學計量的混合物:Fe(III)的源;作為Li的源的化合物;和作為P的源的化合物;與作為碳的源的有機物反應,其中反應在高達500°C至800°C的溫度發生,其中通過所述還原性氣氛將Fe(III)還原成Fe(II)的動力學快于通過來自所述碳的源的碳將Fe(III)還原成Fe(II)的動力學、以允許形成LiFePO4 以及用來自所述碳的源的碳涂覆LiFePO4、從而形成碳化的LiFePO4,其中所述碳化的LiFePO4 中碳的量相當于所述有機物的分解的產率,以及其中所述還原性氣氛和溫度被選擇使得所述還原性氣氛不把Fe(II)還原為金屬鐵),目前傳統的碳包覆磷酸鐵鋰的制備方法幾乎都落在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
因此,該申請若被授權,國內相關企業存在侵權風險,需提前做好風險應對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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