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縣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工作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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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工作要求,按著省國土資源廳《遼寧省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遼國土資發(2011)287號、《關于印發遼寧省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方案與申報工作指南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2)1號的有關要求,我縣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在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局及相關部門的支持指導下,率先完成了試點方案編制工作,并于2012年8月份通過了省、市的審查論證;2013年4月28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對遼寧省11座露天礦采礦用地試點給予批復函,國土資廳函(2013)398號。此舉對于緩解遼寧省礦業發展面臨的用地矛盾,規范采礦用地管理,創新采礦用地供應方式、審批制度、補償方式、用地退出機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理順采礦、土地與民生的關系和企業、農民與政府的關系,促進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建設,達到政府滿意、企業滿意、農民滿意的“三贏”目標。下面是我縣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開展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情況調研如下:
一、建平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建平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建平縣小塘鐵礦,該公司年產鐵精粉40萬噸,年銷售額3億元,利稅1.2億元。目前該公司有兩個生產礦山,分別是:建平縣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鐵礦及建平縣盛德日新有限公司松新礦區。其中,建平縣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鐵礦,礦區面積0.2132平方公里,生產規模為10萬噸/年,生產方式為露天/地下;建平縣盛德日新有限公司松新礦區,礦區面積0.9163平方公里,生產規模為8萬噸/年,生產方式為露天/地下。(目前該礦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產規模提高到100萬噸)
二、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遼寧省露天礦開展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的復函》(國土資廳函398號),同意將建平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鐵礦,面積9.26公頃有證礦山露天采區納入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后,我局及時組織建平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開展了采礦臨時用地的組卷工作。目前,建平盛德日新礦業有限公司與小塘鎮新城村簽訂了采礦臨時用地合同書和采礦臨時用地還地協議書,用地補償已落實。編制完成了《土地復墾方案》,并按方案規定將土地復墾保證金足額存入專戶。同時編制完成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按政策規定全部繳納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待組卷完畢后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我縣境內礦種主要以鐵礦、膨潤土礦為主,主要分布在南部。近年來通過對采礦用地管理,我們遇到如下問題:
1.采礦用地不適合用臨時用地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首先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地質勘查可以使用臨時用地,沒有提到采礦用地可以使用臨時用地。其次,臨時用地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即使采礦用地可以使用臨時用地,按照《礦區采礦設計方案》的規定,一般可以開采十年或更長時間,兩年時間不可能開采完。如果可以續期,帶來的相應問題如:原有與村組簽訂協議、土地復墾方案、土地恢復治理保證金等是否有效;臨時用地補償費原已付給村組,現在補辦臨時用地手續需向專戶再繳納臨時用地補償費,而且按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企業認為是交兩次錢且費用過高。
2.采礦用地不適合用建設用地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我縣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礦是鐵礦,其儲量分散、品位低。該礦包括采區、選廠、料場、毛堆、尾礦庫等設施用地面積約375畝,用地面積非常大,如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必須先征地后出讓。工礦用地一般出讓年限為50年,而開采儲量的年限往往不足50年,這樣就浪費了土地資源,增加了采礦成本,加重了企業負擔。
3.采礦用地按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很難實現
首先礦山采區大部分是露天開采,試點礦區的礦坑深度達20米以上,目前還在向下開采,按該采區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要求,逐年開采逐年恢復治理很難實現;其次采礦單位按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分別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土地復墾保證金,兩種保證金用途大體一致,如果采礦區地類為其它未利用地,土地復墾保證金的收取是否合適?
四、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過程中遇到問題解決的思路
為徹底解決我縣采礦用地問題,創新礦業用地獲得方式,我縣計劃將全縣符合條件的采礦用地進行分類,全部納入采礦用地試點管理模式上來。
1.采礦臨時用地模式
臨時用地模式指礦山企業占地期限短,對土地造成破壞小的情況下不征用該土地,僅對其要占用的土地經濟收益進行補償,并在與土地使用權人(農戶或農村集體)約定的期限內,將復墾后的土地重新交還原使用者使用。針對臨時用地的特點,我們的思路是:對礦山企業的采區、堆料場、毛堆、尾礦庫等進行臨時用地管理,使用期限可以續期; 如果礦山企業采區不擴界原有與村組簽訂協議、土地復墾方案、土地恢復治理保證金等仍然有效;再續辦臨時用地手續時,如果當地農戶、村、組對原交納的臨時用地補償費無異議,可以續辦臨時用地手續。
2.采礦征占用地管理模式
針對礦山企業用地面積大,出讓年限長,土地浪費嚴重問題,我們的思路是:對礦山企業的生產用地及輔助生產用地如:選礦廠、加工廠、礦山變電站、礦石修理廠、居住區、礦山倉庫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需辦理征占地手續并進行出讓。根據《礦山開采設計方案》開采年限來確定出讓年限,減輕企業開采成本。
3.采礦用地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模式
針對我縣采礦用地單位編制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大部分類同,模式一樣,只不過是數字修改一下,根本不切合實際。因此,礦山采礦用地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執行起來非常困難。我們建議:實行“土地等量置換制度”,采礦用地單位可以將本單位以外用過的被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用以置換采礦用地,土地置換遵從等質等價交換原則,如果復墾土地的質量不如采礦用地占用的土地,可采取經濟價值補償或數量補償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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