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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被多部成語詞典誤引的成語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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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多部成語詞典引自《元史·刑法志》的“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一句的標點有誤。辭書或其他文章在引用這段文字的時候,應該注意文意的完整,不應光引用其中的幾句,即引文應是:“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辈蝗唬蜁盍盐囊?,使人不好理解。
   關鍵詞:辭書用例;標點
  翻閱《中國成語大辭典》,筆者發現編者對成語“蠱惑人心”作了這樣的注釋:“蠱惑:迷惑,使人惑亂。比喻用謠言來欺騙、迷惑、煽動人們?!对贰ば谭ㄖ尽罚骸T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1]辭典采自《元史·刑法志》的這一用例,著實不好理解。因為“陰陽家者流”,照字面意思理解是“陰陽家這一類人”,下面是“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意為“常替人點燈祭祀星宿,蠱惑人心的人,要禁止他們”。將這幾句話合起來,就成了“陰陽家這一類人,常替人點燈祭祀星宿,蠱惑人心的人,要禁止他們”。這段話中,既說“陰陽家這一類人”,又說“常替人點燈祭祀星宿,蠱惑人心的人”,要禁的究竟是誰呢?是“陰陽家這一類人”嗎,還是“常替人點燈祭祀星宿,蠱惑人心的人”?是“陰陽家這一類人”中的“常替人點燈祭祀星宿,蠱惑人心的人”,還是這兩種人都是?顯然,這樣的語意是不清楚的,也是令人費解的。再查看別的一些同類的辭書,發現引用這一用例的不少,字數也全同。如《新華成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255頁)、《學生成語詞典》(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50頁)、《漢語成語九用詞典》(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335頁)、《漢語成語實用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2年,第301頁)等。
  由于文意不得其解,于是查看引例的出處《元史》。原來此引例見《元史·志第五十三·刑法四·禁令》(《二十五史·元史》簡體標點本第11冊,中國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615~616頁),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為僧道者,其師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眾結社者,禁之。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強行抄化者,禁之。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眾,為首者斬,為從者各以輕重論刑。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眾亂民者,禁之。諸俗人集眾鳴鐃作佛事者,禁之。諸軍官鳩財聚眾,張設儀衛,鳴鑼擊鼓,迎賽神社,以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并記過。諸陰陽家天文圖讖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諸陰陽家偽造圖讖,釋老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說左道誣民惑眾者,禁之,違者重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諸陰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諸以陰陽相法書符咒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求仕進者,禁之,違者罪之。
  在這段文字中,當讀到“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諸陰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時,感到文意有點混亂,不順暢了。“諸妄言禁書者,徒”是說“凡是膽敢妄言已被朝廷所禁之書的人,就要判他徒刑”。而接下去的句子“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就不好理解了。于是就有了上面的對“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作何理解的疑問。
  原來,這當中的問題,就出在對“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的標點有誤上。因為,禁令的對象應該是很明確的,如“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為僧道者”“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眾結社者”“諸妄言禁書者”“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等等,唯有“諸陰陽家者流”作為禁令的對象,就不明確了,這給執行禁令會帶來問題的。
  那么這幾句話,應作如何標點才好呢?筆者以為應作這樣標點:“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這一段話,是講對三類人的禁令的:對妄言禁書的那些人,判其“徒”之刑;對各陰陽家,處其“流”之刑;對常替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的人,加以禁止之。這樣一來,當時的禁令才顯得明白清晰。
  作這樣的理解,有沒有依據呢?答曰:依據是有的。
  首先,上面所談到的與“陰陽家”有關的,都是要禁的,如:“諸陰陽家天文圖讖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諸陰陽家偽造圖讖,釋老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說左道誣民惑眾者,禁之,違者重罪之?!彼?,是有關“諸陰陽家”“陰陽家者”,不是“陰陽家者流”。
  其次,“徒”“流”同屬于古代的五刑。據《新唐書·志第四十六·刑法志》:“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后世更以楚?!稌吩弧畵渥鹘绦獭且?。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稌吩弧拮鞴傩獭且?。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吨芏Y》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四曰流?!稌吩啤麇段逍獭?,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笨梢?,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巴健薄傲鳌?,均屬唐代的五刑之一。
  唐以后各朝的刑律,也基本甚至完全援用唐代的?!对贰ぶ镜谖迨ば谭ㄒ弧份d“五刑”:“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流刑:遼陽,湖廣,迤北。死刑:斬,凌遲處死?!笨梢?,元代的五刑也是:笞、杖、徒、流、死?!巴健薄傲鳌保簿鶎僭奈逍讨?。
  《清史稿·志一百十八·刑法志二》:“《明律》淵源唐代,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渎衫齼戎s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尸等刑,或取諸前代,或明所自創,要皆非刑之正?!笨梢姡瓣庩柤艺?,流”,是給陰陽家處“流”刑,是完全說得通的。
  再次,在《元史·志第五十三·刑法四·詐偽》中,有這樣的文字:
  諸捕獲偽造寶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錢,仍給其親屬。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諸挑剜裨輳寶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遠。
  這段話中的“諸挑剜裨輳(挑、剜、裨、輳,泛指偽造寶鈔的方法、手段)寶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遠”,明確告知,“諸挑剜裨輳寶鈔者”不分主從,一律要受“杖”刑一百七下,受“徒”刑一年,如果是再犯,就處“流遠”之刑,即流放到遠地也??梢姟爸T陰陽家者流”,確實應標點為“諸陰陽家者,流”。
  《元史》中的這處標點失誤,所帶來的影響還是很大的,不少辭書照此標點加以引用,讓人讀了不知是什么意思;一旦被更多的辭書引用,就更會以訛傳訛,貽害不淺。標點雖小,正確使用何其重要!
  同時,這也告訴我們,辭書或其他文章在引用這段文字的時候,應該注意文意的完整,不應光引用其中的幾句,即引文應是:“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辈蝗?,就會割裂文意,使人不好理解了。這還告訴我們,對辭書所用引例,編寫者須得用力審核,力避以訛傳訛之弊。
  末了,順便想起了魯迅先生曾說過的話:“清朝的考據家有人說過,‘明人好刻古書而古書亡’,因為他們妄行校改。我以為這之后,則清人纂修《四庫全書》而古書亡,因為他們變亂舊式,刪改原文;今人標點古書而古書亡,因為他們亂點一通,佛頭著糞:這是古書的水火兵蟲以外的三大厄?!盵2]現在的情況可能不盡如此嚴重,但也值得引起大家尤其是有關文史專家和語文工作者們的重視。
  參考文獻:
  [1]中國成語大辭典[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387.
  [2]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后雜談之余[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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