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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進行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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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從2016年“聊城于歡案”到2018年“昆山砍殺案”、“福建趙宇案”以及“淶源反殺案”等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系列案件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現有的制度與當下的案件形態存在著不適應。今年我國兩會,正當防衛問題也作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報告之一。
  【關鍵詞】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必要限度;適用標準
  [Abstract] From "Liaocheng in Huan case" in 2016 to "Kunshan killing case" in 2018, "Fujian Zhaoyu case" and "Laiyuan Anti-killing case" have aroused extensiv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The emergence of this series of cases to a certain extent reflects the existing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present case form has not adapted. This year, the legitimate defense issue was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report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Keywords] self-defense; excessive defense; necessary limits; applicable standards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侵害人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屬于正當防衛。在1979年的《刑法》中專門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該條規定為其明確了原則和方向。 之后我國出現的大量正當防衛案件由于該制度的規定而得到公正合法合理的審判,故更加明確這一條款的正確方向。但也因個別案件的出現不能完全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出現防衛制度的偏差。我國于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了修改,確定無限防衛權,對防衛過當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放寬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標準,加強對防衛人的人權保護,使正當防衛制度真正成為公民的“護身符”。
  1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標準
  認定防衛過當需同時滿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損害這兩個要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應是并列關系,這是學術界無可爭論的事情,該條款符合立法者的原意且立法目的方向是正確的,法律歷程已經得到很好的證實。但是司法實踐卻日益偏差,普遍存在“唯結果論”傾向,使該法律條款如同虛設淪為僵尸條款,這是我們學術界所痛心疾首的事情。
  1.1 必要限度內的“限度”標準
  當侵害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低強度的行為或較高強度的行為,防衛人對此應使用低強度的防衛手段或使用足以壓制對方高強度的防衛措施,則是屬于防衛限度內。例如:當一個人向你揮拳,此時你可以用手去反擊他的拳頭或者向他踢一腳,這在正當防衛的限度內。如果你是拿出刀子捅別人一刀,這就是明顯超過防衛限度。若對方是拿利器刺你,此時你不得不反刺他,這也同樣是在防衛限度內。在這樣的情形下,就不能要求防衛人此時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在防衛限度內。因此,當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手段明顯超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致使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則要考慮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了。因此,掌握“度”做到合法性原則。
  1.2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中的“必要”性標準
  必要性指在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時,防衛人對該侵權行為有諸多的防衛手段可以選擇時,防衛人應采取足以應對該侵害行為且屬于所有可以防衛的手段中最溫和的防衛措施。 例如:當防衛人可以用木棒擊退侵害人時,則不能使用尖刀利器;若可以擊打或刺傷侵害人的手腳(非要害部位)則可以防衛時,便不得故意擊打或者刺傷侵害人的頭部、胸口(要害部位),這既是要求防衛人不得故意采取極端防衛手段致使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故,把握必要性標準做到合理性原則。
  1.3  對“唯結果論”的批判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已經作了較為明確的解釋,但司法實踐并沒有運用到實際導致該條款被架空。實踐中沒有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準確深入的判斷,大部分依據案件的損害結果來判斷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違背了我國立法者最初的立法目的?!拔ńY果論”的出現的原因:1.司法工作者對法律條文原意的認識不準確,司法工作水平不高;2.對法律規定僵硬化、機械化處理;3.為迎合社會群眾的心理,跟隨社會媒體缺乏法律認識的胡編濫造;4.安撫受害人家屬的不良情緒等。因此,大量案件存在唯結果論的傾向,而缺乏對案件的事實進行深入了解,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近來出現的“昆山砍殺案”、“福建趙宇案”、“淶源反殺案”等則重新喚醒了正當防衛制度。
  2  正當防衛在司法中的思考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在于是否超過明顯的必要限度,若在防衛的限度內則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那么如何判斷案件中的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是否在必要限度內呢?我們仍需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則有于海明正當防衛案,明確了正當防衛的界限。于歡故意傷害案也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3號。
  2.1  于歡故意傷害案
  于歡故意殺人案:該案由被告人于歡的母親蘇某及其蘇某丈夫于某與趙某、吳某的借款糾紛引發,由于蘇某、于某一直欠債未還,趙某、杜某、郭某等人向其討債,限制了蘇某、于歡的人身自由并作出一些不當的手段,但不屬于高強度的侵害行為不足以危害蘇某、于歡的生命權。于歡與蘇某想隨民警離開時,杜某等人強制于歡坐下,于歡遂拿尖刀捅刺杜某等人。雖杜某等人出言挑釁實施不符合道德行為,但并未拿利器實施危害行為也無侵害于歡、蘇某生命的目的,于歡拿尖刀捅刺杜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一點不容置疑。但其實施的防衛行為并不是所有可選擇的防衛手段中最溫和的實施強度過高,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2.2  昆山砍殺案
  昆山砍殺案:2018年8月27日,于海明騎自行車在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車闖入非機動車道,劉某下車踢打于海明,后從轎車上拿出砍刀擊打于海明,砍刀不慎跌落,于海明于是搶到砍刀捅刺劉某,劉某逃離后失血性休克當日死亡。本案侵害人劉某用尖刀擊打于海明屬于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即使是砍刀落地也不能認為危險終止,該行為嚴重威脅到于海明的生命權,于海明奪過尖刀捅刺行為是在保護自己的生命,該行為仍在必要限度內。在當時的危險情況下,不能夠完全要求防衛人能夠完全理性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在防衛限度內。任何人在危及情況下都會本能的保護自己。面對危及的危險行為所采取的防衛措施依法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該案與于歡案的不同之處則在于:侵害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的強度不同,于歡案侵權人的侵害行為強度低,該案侵害行為強度高;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措施不同,于歡案防衛人采取極端防衛措施(最起碼不是最溫和的防衛手段),該案采取必要性的防衛措施。因此,該案屬于正當防衛,于歡案則是屬于防衛過當。
  3  結語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實質并不是看防衛手段是否造成的嚴重的損害結果,而是看所采取的防衛措施是不是與侵害行為是否相當,采取的防衛手段是否是以明顯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的方式(處于故意報復心理)而產生的損害結果。 不取決于侵害者承擔著怎樣的損害結果而在于面對侵害行為采取怎樣的防衛措施,怎樣的防衛手段是最溫和而有效的。正當防衛制度賦予我們每個公民正當防衛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頒布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指導,讓司法機關依據案例嚴格認定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讓每個公民在受到侵害時敢于與不法分子作斗爭捍衛自己的權利。最后,司法機關緊密聯系人民群眾,努力完善我國法律制度,共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情、理、法的完美結合。
  參考文獻:
  [1] 肖中華、朱璨.論正當防衛中必要限度條件的激活[J].法學雜志.2019,4:83~90.
  [2] 歐陽本祺.正當防衛認定標準的困境與出路[J].法商研究.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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