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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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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化產業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同時代表著國家和民族的價值觀念。當代社會是信息化社會,“互聯網+”時代已經到來。文化產業要實現快速發展,必須與互聯網進行有機融合。本文主要對互聯網產業和文化產業進行產業融合的可行性、特點進行了探討,同時對于二者間相互影響產生的不同效應進行了分析,從而推動二者有機融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關鍵詞: “互聯網+”;產業融合;文化產業
  近些年以來,文化產業園區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文化產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由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起步較晚,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產業融合發展。產業的融合主要是為了實現產業的整合發展。文化產業發展具有獨立且便于進行等價交換的特點,所以,在現今市場的條件下,在法律框架的允許范圍內,文化產業進行產業融合是符合其自身以及市場發展規律的。
  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互聯網產業日益壯大。同時,國家提出了“互聯網+”的新技術新業態。文化產業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及協調發展,對于二者而言是互惠互利的。
  在對二者融合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時,首先需要辨析二者的定義。文化產業具有較高的社會屬性,其目的主要是為大眾提供文化娛樂以及其他服務。而互聯網產業主要是一種信息資源整合交互的產業,以網絡通信技術為基礎,依靠對于網絡技術的研發及應用和營銷的一種綜合性產業。從二者的內核中可知,文化產業的發展壯大可以利用互聯網的技術手段及平臺,而互聯網產業內容的豐富程度可以從文化產業中獲取。所以,文化產業與互聯網產業實現產業融合具有天然的優勢。
  一、文化產業與“互聯網+”融合的特點
 ?。ㄒ唬┪幕a業與“互聯網+”融合點
  產業融合的前提是需求形成合作模式,文化產業與互聯網產業進行融合是基于二者之間的關聯,同時二者是處于交融關系。所謂產業交融關系,是指對原有產業而言需要轉變其性質,以市場的需求為原則,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達到模糊化企業間競爭的目的,形成新的產業關系。一般而言,產業交融形成往往出現在產業的邊緣或者是產業的交叉點。
  結合我國目前文化產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其活躍程度較高,尤其以娛樂性文化產業為代表。互聯網產業將文化產業更多地呈現在大眾面前。以影視作品為例,大眾早已習慣了通過互聯網收聽和收看,這充分說明了文化產業與互聯網融合的成功。作為一種較為常見的經濟形態,互聯網平臺負責將文化產品推向市場,獲取更多的受眾,文化產業負責文化產品的發掘和制作,雙方是共同獲益的。互聯網是文化產業傳播內容的重要載體,文化產業為互聯網的內容提供豐富的備選,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十分緊密的。
  (二)創新技術促進二者深度融合
  所有產業的融合需要以融合點為基礎,但是簡單機械的融合對于文化產業和互聯網產業是不夠的,二者需要融合范圍更加廣闊程度更加深入的融合。技術的創新可以將二者中存在較大差異的產業活動融入到另一個產業之中,從而完成新產業的構建。互聯網的技術創新可以使文化產業獲得更加充分的升華,而且并不會阻止文化產業自身的發展。綜上所述,在進行文化產業“互聯網+”的創新模式下運行時,技術創新無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移動互聯網時代為大眾提供了更加豐富的智能終端,同時文化產業的注入,使得移動智能終端的應用更加豐富,同時也在不斷提升移動智能終端的附加值。智能終端的普及得益于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文化產業的蛻變也是符合市場預期的,產業融合價值最終的判定也是由市場決定的。從宏觀角度來看,由于我國還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產業發展不平衡同時缺乏可以借鑒的規則,所以產業的深度融合還需要相關政策的支持以及政府的引導和規范。
  二、文化產業“互聯網+”的效應
  (一)文化產業的融合效應
  文化產業與互聯網產業進行融合后,對于文化產業的影響是深遠的,互聯網從根本上改變了文化產業的傳播途徑。二者的融合還是需要以文化產品為核心,從而實現對于互聯網傳播信息的豐富。通過日益完善的技術手段,互聯網實現了文化產品的數字化和移動化。借助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完善及移動智能終端的不斷豐富,使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更加多元化,為文化產業的展示提供了更加豐富的舞臺。
  對于文化產業而言,互聯網對其影響是深遠的。從產業鏈來看,依托于新技術的互聯網與文化產業的融合產生了新的傳播內容,同時自媒體的出現也是文化產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一大助力。自媒體可以實現對于娛樂信息以及相關知識的手機整合,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小眾文化產業產品化,從而改變人們對于文化產品的認知和接受程度。
 ?。ǘ┗ヂ摼W產業的融合效應
  互聯網與文化產業融合后,對于互聯網產業產生的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滲透效應,主要是文化產品對互聯網的滲透,包括文化產業相關的產品自身所攜帶的品牌價值以及文化價值等,促進互聯網形成新業態的經濟形態。文化固有的屬性不包含媒體性,所以滲透的智能是價值。二是文化產業對于互聯網的滲透主要是以上游環節為主的。文化產業對于內容的創新及挖掘是十分重視的,在向互聯網上游環節滲透的范圍很廣,包括圖書出版以及電影廣告和藝術品等。通過產業融合形成的相關產品雖然需要電商或者平臺的運營,但是,這些產品從本質上來講都是文化產業產品的外化和延伸。
  作為國家的支柱產業之一的文化產業,其內核往往代表著這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價值觀念以及意識形態,是一個國家軟實力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文化產業與“互聯網+”的有機融合,是時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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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 建.互聯網是文化產業發展的新發力點[N].光明日報,2014-12-15.
  [3]陳少峰,侯杰耀.互聯網文化產業的挑戰與對策[J].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4).
  [4]許 建.“互聯網 +”釋放文化產業新動能[N].解放日報,2015-08-16.
  作者簡介:
  高  暢(1987.9-),女,河北秦皇島,大學本科,經濟師,工商管理。
  薛開征(1983.8-),山東棗莊,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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