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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與旅游業的融合發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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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為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文章基于“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分析“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發展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并為“互聯網+”與旅游業的更好融合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旅游業;融合發展
  一、“互聯網+”與旅游業概述
   “互聯網+”是以互聯網平臺為基礎,利用信息通信技術與各行業的跨界融合,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并不斷創造出新產品、新業務與新模式,構建連接一切的新生態?!盎ヂ摼W+”與旅游業的融合為各方利益相關者提供了一個能夠溝通信息、資本、資源的旅游平臺,達到了更好地溝通旅游者、滿足旅游者需求、便捷地支付旅游費用、分享旅游體驗和豐富旅游過程的互動性等目的,成為大眾出行的首選。
  二、“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的優勢分析
  1.“互聯網+”為旅游業提供更好的平臺
  平臺在吸引消費者的同時,也得到了生產者的青睞。傳統旅游業的平臺,比如旅行社,由于受到地方和傳統旅游業本身的限制因素,效率不高,所以在旅游產品的價格方面就不得不提高,造成的直接結果就是最終承擔此成本的是消費者,而消費者覺得花費太高就不會考慮旅游?;ヂ摼W旅游平臺大大減少了傳統平臺的成本,不但減少了消費者的成本也減少了生產者的成本,消費者能獲得更加實惠和高品質的旅游產品,生產者也能獲得更加簡便、快速的宣傳方式,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無形之中能夠直接地對接起來,直接跨過了之前必須要經過的中間環節,減少了溝通的成本。
  2.旅游體驗的差異性
  傳統的旅游出行方式依靠旅游中間商來完成,主要是按照旅游中間商設計、規劃的線路進行游覽,旅游者在游覽的過程中缺乏差異化的旅游體驗,旅游者個性化的體驗需求并不能得到滿足。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追求個性化旅游消費的市場不斷擴大。從2013年-2018年旅游在線交易產品比例情況來看,互聯網在線預訂機票、酒店、火車票和旅游度假產品的網民比例呈穩步增長趨勢(見表1)。在“互聯網+”環境下,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對于旅游產品進行解說和購買的行為,充分展示了旅游與以往不同的形式,并且能夠更好地更快地找到適合自己的旅游產品,對自己的旅游進行定制,從機票的購買、酒店的選址、旅游線路的自我規劃等等方面,從而實現旅游體驗的差異性。
  3.旅游消費的便捷性
  消費者的行為受到互聯網的影響在不斷地發生著改變,消費者以往都是通過實體店交易,近幾年來在線交易與實體店交易并駕齊驅,近幾年來在線交易正逐步占據主導地位。從2009年-2018年在線旅行預訂用戶規模變化情況看(見表2),在線旅游用戶規模在2011年出現了轉折點,由低速增長轉變為較快速增長,許多用戶開始接受在線的方式進行旅游產品的購買,并且購買的用戶呈現穩步增長的趨勢。2018年在線旅行預訂用戶規模達到約4.5億人,使用率達到約50%,相比2011年使用率不足10%來說,“互聯網+”與旅游業的融合發展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這說明了在線用戶會在旅游平臺提前訂購好,這也使得消費者花費更少的精力,同時也花費了更少的旅游成本,讓旅游消費變得更加的便捷。
  4.旅游過程的互動性
  傳統的旅游過程的互動主要是消費者之間最原始、最直觀的互動,時間相對較短,僅局限于旅游的過程中,空間上限制更為顯著。在“互聯網+”環境下,旅游過程的互動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時間上可以是旅游前,也可以是旅游中,甚至可以是旅游后;空間上,“互聯網+”與旅游業的融合可以與更多的人實時分享旅游的過程,豐富了旅游過程的互動性。
  三、“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存在的問題分析
  1.旅游信息化水平
  旅游信息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旅游業的未來發展,互聯網旅游的發展水平又依賴于互聯網技術。旅游信息化是互聯網技術應用到旅游業中的具體體現,旅游信息化水平的高低,既是影響旅游產品能否給消費者帶來獨特旅游體驗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會影響到旅游業之間能否實現有效融合。旅游業融合在某種程度上可視為旅游信息化的過程,反之,旅游信息化程度會影響到旅游業融合的深度。但是,旅游信息化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旅游業實踐的發展水平,且旅游信息化水平的區域差異比較明顯,均不利于旅游業在更大范圍內的融合。
  2.旅游消費者個人數據泄露
  “互聯網+”時代受益于網絡,尤其是各類旅游APP的上線使得旅游更加的便捷,但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存在于大數據的終端,容易被不良商家以及黑客竊取,存在泄露的隱患,當隱患變成事實的時候,消費者便會擔心這種便捷的服務造成的后果能否承受。與此同時,各類旅游APP便會有失去用戶的潛在風險,甚至于互聯網技術在旅游業的發展都會受到制約,造成的結果必然是惡性循環。
  3.旅游管理體制缺乏完善
  “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的前提和基礎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旅游管理體制,迅速地應對旅游消費需求的環境變化,適時地根據旅游業的發展調整相關政策措施,以便于為消費者提供更為優質的旅游服務。然而,我國相關旅游管理部門綜合管理能力和互聯網旅游發展意識不強,旅游企業之間趨于利益的導向,難以形成公開、開放和透明的市場氛圍,導致旅游管理體制滯后于市場需求,“互聯網+”與旅游業難以進行融合。
  四、“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的措施建議
  1.提高旅游信息化水平
  在“互聯網+”時代,消費者的個性化體驗需求、差異化的旅游體驗是否能夠得到滿足,取決于旅游信息化水平。因此,政府應當加大對旅游信息化的資金投入,降低互聯網中小旅游企業準入門檻,出臺相關鼓勵性政策措施;提高相關工作的福利待遇和薪資水平,吸引人才流入,從根本上突破“互聯網+”與旅游業融合的應用技術限制,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
  2.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個人數據
  “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消費者獲取旅游產品的渠道變得更加廣闊,同時泄露個人數據的隱患也在增加。因此,加強網絡立法迫在眉睫,加強網絡立法并不是一紙空文,而是所有的旅游企業都自覺、自愿加入到網絡立法的體系中,以消費者的個人數據為核心,各旅游企業之間相互督促,建立賞罰分明的安全機制,真正做到讓消費者信賴互聯網旅游,從而能夠在互聯網平臺上購買實惠又放心的旅游產品。
  3.調整旅游管理體制
  在“互聯網+”時代,迅速地應對旅游消費需求的環境變化,適時的根據旅游業的發展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十分關鍵。因此,時刻關注“互聯網+”的市場需求變化形勢,及時調整旅游管理體制,各旅游企業之間可以適當公開有關市場信息,鼓勵互聯網旅游企業的發展,對于市場潮流型的旅游產品重點關注,以消費者的需求為核心打造創新旅游管理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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