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患溝通障礙引發醫療糾紛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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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諧的護患關系是促進醫療發展的關鍵,在護患溝通中如果出現障礙,則會造成醫療糾紛,可采用法律處理方式。對此,本文首先對由護患溝通而造成的醫療糾紛進行介紹,然后對醫患法律關系的特點進行分析,并對由護患溝通而造成的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方式進行詳細探究。
關鍵詞:護患溝通障礙;醫療糾紛;法律處理方式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9)010-0350-01
一、引言
現如今,醫療糾紛比較常見,對于醫療結構的運行以及醫護人員的工作都會造成不良影響?;颊吲c醫護人員的接觸比較密切,如果溝通不暢,就會引發醫療糾紛,對此,應從法律角度出發,對糾紛問題的產生原因以及處理方法進行分析,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二、護患溝通障礙的幾種常見情況
1.對護理專業技術解釋不到位
護理工作的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患者提高對于護理工作的依從性。但是,有些護理人員認為護理技術的專業性比較強,認為很難與患者進行溝通交流,在實際工作中只需執行護理操作即可。有些患者對于護理工作的認識度比較低,或者不能配合護理工作,這樣就會影響護理效果,甚至還會對患者造成傷害。
2.委托非專業人員執行護理技術操作
有時護理人員數量比較少,在對患者進行一些簡單的護理工作,或者實施與患者生活密切相關的護理工作時,一般可由陪床人員執行。有些護理人員將護理工作委托給患者陪床人員,而陪床人員的護理專業知識水平比較低,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會對患者造成損害。
3.護理風險告知不夠
護理人員在執行護理工作時,需要嚴格依據醫囑,護理工作是醫療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護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風險因素,對此,護理人員應告知患者護理工作要點,使得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權,并積極配合護理工作。
4.治療不良反應交待不清
患者在打針、服藥以及接受其他特殊治療時,都可能會發生不良反應,或者產生其他并發癥。對此,護理人員應告知患者以及患者家屬護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不良反應以及并發癥,使得患者配合觀察治療,降低糾紛發生率。
三、醫患關系的法律關系特點
1.由醫患關系所反應出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了民事法律關系以及行政法律關系兩種。醫患關系符合民事法律關系中原告、被告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醫療糾紛中,有些患者認為其與醫院方的醫療信息不對稱,醫院方為優勢方,但是,二者在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方面是平等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到法律保護。另外,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醫患均具有相同主體和客體的特征,其中,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為原告,而醫院方則為被告。
2.醫患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具有強制性特征。醫護人員在為患者提供治療、護理服務時,都必須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作為重點,無論患者是否資源,都必須積極主動的嚴格依據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治療。有些患者的疾病類型比較特殊,比如精神疾病患者、吸毒患者、嚴重傳染病患者等,對于這類患者,要求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強制性治療。
3.在對醫患糾紛的處罰以及賠償方面應體現出傾向性特征。在發生醫患糾紛時,在經過法律訴訟后,如果判定為醫療事故,則應對醫療行為進行詳細調查,判斷是否違法,如果醫療行為的目的是促進患者恢復健康,并且符合診療規范的要求,則可對醫務人員從輕處罰。在對醫療動機進行評定時,可由第三方組織進行鑒定。需要注意,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為弱勢群體,在對醫療糾紛進行法律處理時,應堅持人道主義精神,對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積極給予賠償。
四、護患溝通障礙引發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方式
1.訴訟
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處理時,訴訟具有權威性,有來自于國家的強制力作為保證,因此,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處理時,訴訟方式比較常見。但是,訴訟也有一定的不足,醫療糾紛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案件判決時所需時間比較長,因此糾紛處理時間比較長,這樣就會造成案件處理成本增加。另外,在醫療糾紛案件處理中,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至關重要,鑒定委員的行政級別以及技術水平會對鑒定結果產生較大影響,在鑒定過程中可能會重復鑒定,花費比較多。
2.行政裁決
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時,需要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然后對糾紛進行處理,行政裁決方式便捷,效力強,并且花費資金比較少。如果患者以及患者家屬對于行政裁決結果不滿意,則可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并采用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
3.和解
和解即醫患雙方協商,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和解所需花費比較少,在和解過程中,要求醫療糾紛雙方對于糾紛的權益處理原則的認識達成一致。現如今,我國在醫療糾紛和解相關知識教育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對于醫療糾紛的和解成功率比較低。醫療結構對于自身的責任以及義務關系不夠明確,而患者的缺乏科學的就診理念,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對于和解這一處理辦法比較排斥,和解成功的基礎比較薄弱。
4.仲裁
在醫療糾紛仲裁中,仲裁員的選擇具有特殊性,不僅可安排醫療專家擔任,同時還可以邀請法律專家擔任,如果將二者進行有效結合,能夠有效提升仲裁效率?,F如今,我國國內很少有醫療糾紛是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以及第3條規定,醫療糾紛并不屬于不可仲裁案件,因此,可對醫療糾紛進行仲裁。我國仲裁制度越來越完善,可將其延伸至醫療糾紛領域,并將其落實在醫療糾紛處理中。
五、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對由護患溝通所造成的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方式進行了詳細探究。良好的護患關系是保證醫療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如果呼喚溝通不暢,則容易造成醫療糾紛,對于醫療工作的開展以及患者滿意度造成不良影響。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處理時,可以法律為依據,合理選用訴訟、行政裁決、和解、仲裁等處理方式,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構建良好的護患關系。
參考文獻:
[1]羅潔.護患溝通的實施體會[J].中外女性健康,2014,12(9X):109-109.
[2]張新華.論醫療糾紛中對醫方的法律保護[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6,33(9):685-686.
[3]張波,平翠香.從法律視角加強病歷管理防范醫療糾紛[J].臨床醫藥實踐,2014,23(5):3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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