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婚姻法》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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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婦女的權益已經成為當代社會研究與討論的一個重要的話題,很多的專家學者及其民眾從不同的角度對婦女權益進行了研究與評價。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對當今婦女在婚姻家庭權益較以前有了巨大進步。但由于社會傳統的很多的原因,婦女權益保護還是不夠完善。為此我們開始深刻的探討其更好的發展方向,分析其原因以便更好的為促進婦女家庭權益作出較好的貢獻。
關鍵詞:婚姻法;家庭暴力;對策;完善
一、我國婚姻法對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定
(一)婚姻法對婦女權益在人身方面的規定
1.家庭暴力方面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離婚,甚至會對自己的孩子將來的婚姻產生極大的影響。為此法律規定女性在家庭中遭遇暴力時,可以找婦聯進行調節和保護并且保存完整的記錄。并且可以根據情況由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等出具證明后,向鑒定機構申請傷情鑒定,并保存好傷情鑒定報告、醫療機構就診單等證據等以便日后更好的維權。[1]目前各地均設有反家庭暴力熱線,對于公安機關也沒有設置家庭暴力的管理機構,情況緊急或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向上述機構請求救助。[2]
2.婚姻自主權方面
婚姻自主權即指婚姻雙方有對自己婚姻做主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干涉。它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權利,婚姻法對此做了系統的規定。
3.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方面
在中國封建社會期間,依照那時的規矩,父母包辦子女的婚姻是一種權利,對于婚姻的選擇權很多時候會被強制性強迫,例如有些實行娃娃親,有些更荒謬童養媳、換親或者指腹為婚等各種方式。直至現代很多孩子都被要求相親。由于父母以及社會輿論的逼迫,使越來越多的人放棄了婚姻自主的選擇權,[2]這也導致了很多家庭悲劇的開始,成為離婚率頻頻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些甚至上升為可怕的血案。為此婚姻法規定了禁止買辦包辦婚姻。
?。ǘ┗橐龇▽D女權益在財產方面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婦女維權有了更多的途徑。
1.經濟幫助制度
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制度是對離婚后生活比較困難或者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的一方所給予的物質幫助?!痘橐龇ā访鞔_規定了經濟幫助制度,它大概可以分成兩種:房子的居住權以及房子的所有權。如果離婚后生活困難,憑借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根本沒有辦法穩定的生活而且居無定所,另一方應當繼續提供住所直至另一方有能力有住所。
2.請求補償制度
由于我國以前的男貴女貧原則,女性在家庭中往往擔任起陪伴孩子照顧老人的責任,對經濟的控制權較少甚至是沒有,結婚后男方在多在外工作,女方一般會為了家庭和孩子放棄工作,成為專職的家庭主婦。[3]為此婚姻法規定了婦女在離婚后可以基于對家庭的奉獻請求補償。
3.過錯賠償制度
由于夫妻一方的嚴重過失招致婚姻關系決裂,而且給沒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了財產或者精神損失的要進行賠償,對于過錯認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與別人還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為法律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ㄈ┗橐龇▽D女權益其他方面的規定
1.禁止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
如果憑借婚姻索得的東西,父母或者其他家長等以結婚作為條件獲得一定的財物,我們認為是違法的行為。[4]如果是靠借婚姻關系索要的財物,在離婚時候,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財物數額較大使對方生活困難,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歸還。”在如今的生活中,、索取財物甚至比買賣婚姻更加普遍和常見,涉及范圍更加廣泛,影響也更為嚴重,因此法律對其做了嚴格的約束。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通信業以及交通業的進步,人們結交好友的方式更加多元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包二奶”“養小三”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違反道德的事情發生?!痘橐龇ā返诙l規定過,不可以重婚而且不可以在有配偶時與他人一起生活。
3.姓名權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都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且不會因夫妻關系的締結或者解除而有所變化;而且姓名也不會因夫妻雙方的撫養關系而影響?!逼淞⒎康脑谟诟淖冎袊饨ㄉ鐣L久以來“妻從夫姓”的不良傳統,維護婦女的姓名權。[5]與此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子女可以跟隨自己的父親姓,也可以跟隨自己的母親姓,完全徹底的不認可“子女應該隨自己的父姓的不可擺脫的習俗,維護了已婚婦女性作為母親應有的權利?!?
二、我國婦女維權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過多的接受儒家等思想教育的影響,男方大多在家庭中處于支配權的地位,將妻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覺得
家暴是自己家庭內部矛盾,很多妻子被施行暴力后逆來順受。久而久之,便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甚至出現暴力殺人事件。在現代社會中,存在很多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問題,且在離婚時婦女的權益如財產權、家庭補償權、居住權等基本都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完善《婚姻法》,進一步維護婦女權益的保護
?。ㄒ唬┘訌姺尚麄?,提高婦女維權意識
首先在我國的一些落后地區仍然存在“女孩讀書無用說”,因此我們需要改變這種觀念,必須從娃娃抓起,讓鄉村的女童更好地接受教育;其次,要讓他們學會使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不受侵害。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對法律知識以及遇到侵害如何維權進行宣傳。最后,可以加大對女性的教育,可招募大學生志愿者對其進行幫扶,使他們轉變觀念提升生活素質,使女性更多的靠自己,而不是靠婚姻改變自己。
?。ǘ┩晟葡嚓P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等制度徹底完善的修繕可以為更好的保護婦女權益不受侵犯,使其可以更好的得到法律保護。
1.在家庭暴力方面
首先,在《司法解釋》中于對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圍只僅僅存在于身體的方面,所涉及的范圍面還是比較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6]除了身體暴力外,還存在很多精神暴力,應該將其加入。其次還應該加強對家庭暴力者的改造與再教育的具體措施。
2.在財產權方面
首先,缺少嫁妝的相關規定。嫁妝既是女方父母婚前贈與,就應屬于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的歸屬權。并且在日后離婚時也應就其磨損進行相應的補償。[7]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就房子分割問題可以進行協商,在如今的現實生活中,房子大多由男方進行購買并付首付,婚后兩人用工資共同還貸,婚后卻大多判給男方應該在在財產判決中多照顧女方情況
3.加大懲罰力度,強化婦女權益保護的機制。
保護婦女在婚姻中的權利,需要社會各屆力量的重視和關注。政府也要設立專門維護婦女權利的部門,近幾年來,婦聯在保護婦女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和進步而且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以后也可以借鑒外國設立專門的家庭法庭。媒體和雜志等也要對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進行曝光,在社會上對實施家暴的人造成高壓態勢。全社會應通力合作,杜絕家庭暴力通過對施暴者的嚴厲懲處。
[參考文獻]
[1]韋遠利.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制度研究[M].江西師范大學,2016.6.
[2]常紅娟.彩禮返還規則的法律適用研究[M].蘭州大學,2016.9.
[3]徐秀葉.論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完善[M].延邊大學.2016.6.
[4]孫金曄.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問題的研究[M].揚州大學.2016.8.
[5]張溢.生育利益的定位與保護論[M].華東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9.
[6]王江行.離婚婦女權益的婚姻法保護思考[M].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3.
[7]王明.你必須知道的最新婚姻法21個熱點問題[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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