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應增設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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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法不僅是一段婚姻中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屏障,更是殘疾人在婚姻家庭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在一段婚姻中,維護殘疾人自身的權益不僅充分展現了家庭的基本效用,順應婚姻法立法的方針及整體婚姻法的特性,完整的展現出了婚姻法的正義與公正。隨著我國對婚姻法的逐漸完善和改進,對殘疾人的婚姻在維護自身權益相關的保護體制和立法基本還屬于空白。因此為了能確切的維護殘疾人在婚姻中的自身權益,推動家庭的融洽和安定,日后的婚姻法需要相應增添殘疾人在婚姻中權益的保護制度及相關立法。
關鍵詞:婚姻法;殘疾人;婚姻權益;保護制度
殘疾人屬于社會中相對特別的弱勢人群,保護維系殘疾人的自身利益不但是公共主體與公共政策的重要部分,還應該將其當做私法主體中的首要思想。一段婚姻,一個家庭通常是殘疾人重要的心理依靠以及生活起居的首要場地,保護弱勢人群的自身權益是我國婚姻法在立法時的關鍵原則,因此婚姻法應該為殘疾人提供更優質和更全面的保護。但是我國無論是殘疾人保障法還是婚姻法中都沒有對殘疾人在婚姻中保護自身權益的特殊保護機制進行明確的機制與立法,而這部分的空白對殘疾人的自身權益保護毫無優勢。因此以下將對婚姻法應增設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做出部分探討。
一、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的依據
隨著我國步入新時代發展以來,已經接連頒布了與殘疾人相關的保護制度和政策,并且也不斷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促進了我國殘疾人在社會生存的進一步保障。雖然相關的保護制度和政策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并且在社會法中還有著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卻沒有將殘疾人在婚姻中的自身權益保護做出明確的體制與立法,而重視殘疾人在婚姻中的權益不僅能將法律中的公平正義的實際價值更直觀的展現出來,也同時是社會的責任與義務。
按照殘疾人保障法中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來看,一個人在生理,心理以及身體結構中,某個身體部位或是組織喪失其正常功能或者是先天性的不健全,不正常,部分喪失或是全部喪失能以正常形式和方法進行每一項活動或是運動能力的人被定義為殘疾人。例如: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等等都屬于殘疾人。隨著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的階段,并且隨著各種自然災害,交通事故以及勞動事故的發生頻率逐漸呈上升趨勢,導致后天性殘疾的增加頻率日益提升,而殘疾人也已經逐步成為社會中常見的特別人群。
在我國法律中“平等、公正”是各項法律法規的立法準則,而在殘疾人保護法權益中“參與、共享”也十分重要,由此能將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以及權利本位的法制觀念完整直觀的呈現出來。殘疾人是我國普通公民中的一員,因此殘疾人同樣享有我國憲法以及各項法律法規中的所有權利,由于殘疾人本身就是屬于特殊弱勢人群,其往往在心理和生理以及生活條件等多種局限,導致他們在使用自身權利的時候經常會受到社會中各種人的眼光以及不公平待遇,甚至部分人會對他們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傷害,所以,殘疾人除了應該正常享有使用各種權利的正常權利以外,法律中還明確表明殘疾人可以享有平等權以及社會各項物質的援助。因此婚姻法在我國作為維系和諧家庭的重要法律,在對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的設立以及立法中也應該著重體現出對其自身權益的獨有性。
二、婚姻法增設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具體設計策略
在對婚姻法增設殘疾人權益相關的保護制度時,應該針對殘疾人在婚姻家庭中是實際情況以及關鍵問題給予相應的具體法則。殘疾人在婚姻家庭中遇到的關鍵問題主要從難以落實結婚自由,缺乏監護,缺乏婚檢孕檢,日后養老問題以及離婚時都無法得到確切的保障等多個方面體現的尤為突出。針對婚檢和孕檢方面的問題,由于大多數先天性殘疾人在孕育下一代時,遺傳率較高,導致嬰兒在出生時會極大概率出現缺陷,因此應該適當的在相關《婚姻登記法》以及《母嬰保健法》中增設免費體檢或是大幅度降低體檢費用的相關規定。針對缺乏監護的問題來講,在對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修訂以后已經增加了相應的制度,并且隨著我國對殘疾人在社會中的保障制度逐漸的完善,對于養老問題也逐漸展開處理和解決。因此在對婚姻法中增設殘疾人權益的保護制度時應該著重體現其對婚姻權利的切實保護。
首先在整個婚姻家庭中,應該提升殘疾一方的實際撫養權利。針對夫妻雙方的撫養權來講,由于法律中明確表明夫妻雙方具備互相撫養的責任與義務,因此,丈夫對妻子或是妻子對丈夫的撫養不但是權利還是義務,因此夫妻雙方在其中一方擁有部分殘疾或是不具備完整的自理能力時,應該適當寬面殘疾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撫養義務,優先落實殘疾方的撫養權的相關保護。因此婚姻法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一款應該適當的進行修改,比如可以修改為“夫妻雙方具有互相撫養的權利與義務,但應該當優先保障殘疾人的撫養權?!被蚴穷愃坪x的內容。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老年殘疾人在整個特殊群體中占有極大的比例,而尊老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從古至今的一種美德,因此老年殘疾人在婚姻法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應該展現出這一點。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表明子女對父母是有贍養的義務和責任的,若是子女不履行其贍養義務,沒有勞動能力,行為能力受限或者是生活條件相對困難的父母是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向自己支付贍養費的。鑒于此條規定,殘疾人父母當然也享有這項權利。但是單單只是給殘疾人父母支付贍養費是無法切實滿足殘疾老年人的實際需求與權益的,因此應該將贍養方法和領域逐漸擴大,由于贍養其是婚姻法中的一項法定義務,所以贍養的方式和承擔責任與義務不僅限于財產方面的,還應該含有勞動與精神方面的成分內容,所以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還應該在其中增設有關老年殘疾人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子女在生活起居方面的相關條例,以此進一步解決殘疾人在日后養老方面出現的問題。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新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下,婚姻法其主要是以推動家庭和諧幸福生活,秉承以人為本的理念為基礎原則的一項公正的法律。因此,在不斷實行對保護弱勢群體時,促進殘疾人在整個家庭,整段婚姻中持有更多的關心與呵護是每個立法者責無旁貸的責任與使命。
參考文獻:
[1]馬海霞.《婚姻法》增設殘疾人權益保護制度探討[J].殘疾人研究,2012(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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