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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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具兩大功能:一是增加流動性,二是轉移風險。但是,應收賬款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類型和企業的一種融資手段,自身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在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將預期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真實地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Purpose Entity),由其匯入到SPV的資產池,并以該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經過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后,并以應收賬款為基礎向國內外資本市場發行有價證券,將日后收到的現金流用于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從而實現發起人籌集到資金、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的目的。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和主觀判斷,應收賬款證券化產生的風險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人員的關注。同時,20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使人們普遍認為是美國住房次級抵押貸款的過度證券化,從而引起了美國的經濟衰退,并引起了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應該如何看待我國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如何使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得以順利發展?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將有助于把握我國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發展的方向。
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問題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是指在其交易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給應收賬款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以及影響證券化實現的可能性。在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發行人購買應收賬款后組成資產池,以該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并將日后收到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在這一過程中會產生以下一些風險: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和監管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條款的變化和不確定性。在債券期限內一些法律條款可能發生變化,而且這種變化難以預測,給應收賬款證券化帶來的損失或收益也無法估計,這樣增加了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由于我國剛剛開始實施應收賬款證券化,關于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與資產證券化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這樣必然也會產生法律風險。另外,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必須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管。由于監管部門依據法律對其進行監管,因此,法律環境的穩定性直接影響了監管風險。
(二)應收賬款自身質量引起的風險
應收賬款自身質量引起的風險是應收賬款證券化最直接、也是最原始的風險。在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如果應收賬款的質量出了問題,將直接地影響著應收賬款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質量,以該應收賬款支撐的證券的收益就必然受到影響,應收賬款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無法滿足償付證券本息的要求,發行人將面臨無法支付的風險。對于投資者而言,雖然投資者可以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應收賬款質量的評價選擇投資證券化的應收賬款,但是由于對應收賬款不夠了解以及存在突發事故的可能,從而降低了應收賬款的質量,投資者無法完全避免應收賬款自身質量的風險。
(三)應收賬款證券化增加了信用債權人的監督風險
發起人在對應收賬款證券化前,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合同條款來約束債務人的行為,包括限制債務人今后設置擔保的行為,限制債務人進行一些風險性的投資,甚至限制債務人改變現在的經營政策、經營范圍等等。這些限制措施減少了債務人債務增加的可能性,從而保護了信用債權人的利益。但在應收賬款證券化中,應收賬款被出售給SPV,投資者通過購買SPV發行的以應收賬款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證券,從而獲得投資收益。這時應收賬款已經完全從發起人的資產中轉移了出去,發起人不再擁有該資產的處置權,但他可以自由處置轉移獲得的收入。投資者憑借持有的資產及其上的信用加倍受償,他們不對發起人資產轉移的所得進行監督,這樣,如果發起人進行不明智的投資勢必會對信用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信用債權人只有自己監督債務人,如果債務數額不大的話,監督成本非常高昂,而且這種監督的風險也非常大。
(四)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逆向選擇風險
逆向選擇行為嚴重破壞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債務人通過擔保融資可以有效地實現信用增級,給他帶來較好的信譽。與擔保融資相比,應收賬款證券化傳達的信息就更加模糊,它可以為那些信用等級較低的公司帶來很大的效益,因此會吸引它們加入到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隊伍中來。一旦一些信用等級不高的公司參與到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中來,且隨著它們在應收賬款證券化中或者之后破產的數量逐步上升,人們對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可能會產生一個新的概念:只有信用等級不高的公司才使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或者應收賬款證券化使公司把優質資產都轉移走了。在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將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最終造成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的癱瘓。
三、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所有這些風險之間具有相互緊密的聯系,因此,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參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尋求減少風險的方法。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對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進行防范。
(一)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我國應收賬款證券化市場發展程度還比較低,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監管措施尚不完善,因此首先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和監管制度,使資產證券化在法律程序下進行操作。另外,監管當局應進一步完善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資本要求、信息披露標準、風險隔離安排、評級等方面的監管。同時,監管部門應督促發行者提高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與收益狀況的透明度,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
(二)加快培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國家都應積極培育市場需求,加大金融市場建設,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的積極參與。同時要加強信用體系建立,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是應收賬款證券化推行的基礎。作為中介者SPV機構也應清楚每一筆應收賬款的來源和責任人的資信狀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培養專業化的金融人才,以適應應收賬款證券化未來發展的需要。另外,應該積極培育信譽市場,成熟的信譽市場可以有效地防范欺詐行為的發生,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三)加強信用評級風險的控制
信用評級作為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控制應收賬款質量風險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要控制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首先必須控制好第一環節,即應收賬款質量的評價。因此,首先要加強我國的信用評級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建設,保證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權威和自身獨立性;其次,要規范應收賬款質量的評價內容以防范應收賬款質量風險,包括評價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結構風險、降值風險、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風險、等級下降風險以及贖回風險等。加強信用評級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的逆向選擇風險,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擴大發起人董事的責任
通過擴大發起人董事的責任,我們降低應收賬款證券化產生的一些監督風險,從而降低了信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監督難度和監督風險。如果發起人企業在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之后,因為優良資產被轉移導致了企業破產,那么做出這種決策的董事就會對債權人,特別是企業的信用債權人承擔信義責任。通過這種方法,應收賬款證券化所引起的負面影響被內在化到發起人董事的決策中去了,董事在決定是否要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時,必須考慮到對于信用債權人可能產生的損害。
四、結語
利用應收賬款證券化這一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可以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能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轉嫁企業在應收賬款的回收風險。但是應收賬款證券化自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如法律風險和監管風險、應收賬款自身質量引起的風險、監督風險、逆向選擇風險等。在防范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風險時,應該注重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同時還需要加強信用評級風險的控制,以及應收賬款的供需雙方積極努力,發揮資產證券化優勢,使應收賬款證券化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蘇州杰富電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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