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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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已經從實踐探索階段邁向制度建構階段。我國現有工作規范性文件存在適用范圍界定不清、基本原則缺乏、評估參與人責任規定不全、評估程序不完善、評估標準缺乏、法律責任與失信懲戒缺失等方面的問題。應當通過理論研究,在現有制度設計的基礎上,提出更為完善的制度設計方案,為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參考。
關鍵詞: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爭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448( 2019)01-0071-08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各省市開始就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開展第三方評估,一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規范性文件,比如《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貴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評估辦法》,但這些規范性文件并不適用于立法機關。201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2018年4月,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標志著地方立法機關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開始從實踐探索階段邁向制度建構階段。2018年6月,昆明市人大法制委起草了相關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他省市目前也已著手起草工作,比如江西省、南京市等地。從地方立法機關現有工作規范(以下簡稱現有工作規范)來看,各地方除在機構名稱、制定規范的依據上有所改動外,其他內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規范相同。上述工作規范涵蓋制定目的與依據、概念與適用范圍、評估的啟動、委托方職責、委托規定、第三方條件、評估程序、評估方法、評估報告、評估原則與禁止行為、評估結果的使用、評估報告的公開、評估經費、生效日期,初步形成制度基本框架。但是,上述制度設計仍存在適用范圍界定不清、基本原則缺乏、評估參與人責任規定不全、評估程序不完善、評估標準缺乏、法律責任與失信懲戒缺失等問題。因此,必須針對上述問題開展理論探討,以期為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相關工作規范提供借鑒與參考。
一、適用范圍與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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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的適用范圍是解決“評估什么”的問題。這是方向性問題,也是前提問題。它決定著一項立法爭議能否成為第三方評估的對象,能否啟動評估程序。適用范圍太寬或太窄均會導致地方立法成本的浪費。因為,如果太寬,則會浪費評估成本與時間成本;如果太窄,則會造成許多立法爭議久拖不決,浪費時間成本甚至導致法規草案擱置。
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范圍包含兩個關鍵詞“爭議較大”與“重要”。這兩個關鍵詞可細分為三個要素:重要程度、爭議主體與爭議程度。重要程度是指評估事項是否屬于重要立法事項;爭議主體是指“誰與誰”的爭議;爭議程度是指爭議主體間的爭議達到什么程度才是“較大”。只有同時符合重要程度、爭議主體、爭議程度三項標準,才能就此立法爭議開展第三方評估。現有工作規范僅對立法爭議的重要程度作出規定,未對“較大爭議”進行明確界定①,容易造成適用范圍的擴大與限縮。因此,應當在爭議主體、爭議程度兩個方面對適用范圍作出進一步補充限定。
1.爭議主體的限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就“部門間”爭議開展第三方評估,而現有工作規范并未界定爭議主體。有學者認為:“根據爭議各方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地方立法爭議事項分為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爭議事項、部門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爭議事項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爭議事項?!盵1]現實中存在聯合起草與機構起草的情況,立法爭議不限于“部門間”而是“機構間”(部門也屬于機構)。另外,由于行政相對人等利益利害關系方也參與了立法,因此立法爭議會在聯合起草機構之間、起草機構與政府工作部門之間、起草機構與利益利害關系方之間、利益利害關系方之間發生。這一點可以從現有工作規范對重要事項的規定上得到印證。因為“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重大調整”可能會在上述各爭議主體間發生。因此,應當將聯合起草機構之間、起草機構與政府工作部門之間、起草機構與利益利害關系方之間、利益利害關系方之間的爭議納入立法爭議。這是對全會精神的拓展,能夠有效提升立法效率,促進立法民主,實現立法公正。
2.爭議程度的限定
目前我國已普遍建立了立法協調機制,比如《江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規協調制度》,根據立法協調機制,出現了較大爭議應當啟動立法協調,所以第三方評估是立法協調的一個環節,是在協調不成時第三方的介入。立法協調與第三方評估相比,其成本相對較低。所以,應當先進行立法協調,協調不成再進行評估,而不能一出現較大爭議就啟動評估,否則會增加立法成本。在啟動立法協調的前提下,爭議是否較大,就應當以能否限期協調一致為標準。如果能夠在指定期限內通過協調機構協調達成一致,并未影響立法進程,則其爭議并不屬于“較大爭議”,也沒有任何必要啟動第三方評估。故此,應當以“在協調機構指定期限內難以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作為爭議程度“較大”的標準,凡是能夠限期協調一致的,均不是較大爭議;凡是協調機構限期協調不成的,則屬于“較大爭議”。
(二)基本原則
現有工作規范僅規定第三方開展評估的具體原則,未確立整部工作規范的基本原則;在內容上僅包括客觀、獨立、公正三項原則,未將公開原則納入其中②。
1.將“客觀、獨立、公正”上升為基本原則
現有地方立法機關出臺的工作規范僅將“客觀、獨立、公正”作為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的具體原則,并未確立基本原則。與之相比,《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第4條則將“合法、合理、公正、公開”作為整部規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則?;驹瓌t是整個規范性文件所適用的、體現該規范性文件基本價值的原則;而具體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特定情形的原則。就地方立法機關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而言,客觀、獨立、公正原則并不僅僅適用于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對整個評估均能適用,是整部規范性文件的基本價值遵循。如果背離了這些基本價值遵循,在啟動評估與選擇評估主體時將第三方評估看作實現自身利益的工具;在參與評估時非法干涉第三方;在評估驗收時以委托方意志為標準,則違背了“客觀、獨立、公正”。在此情況下,面對各方尤其是擁有公權力的部門和機構的壓力,第三方實難恪守客觀、獨立、公正。因此,應當將“客觀、獨立、公正”上升為基本原則,作為整個規范性文件普適性的基本價值,為各方所信守。 2.增加“公開”原則作為基本原則
如上文所述,《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四項基本原則;有學者還提出“客觀性、中立性、公開性、民主性、科學性”五項基本原則[2](P23-25)。在將“客觀、獨立、公正”三項原則上升為基本原則之后,上述“合法、合理、公正”“客觀性、中立性、民主性、科學性”均能被“客觀、獨立、公正”三項基本原則所囊括,唯有“公開”原則應在現有地方立法機關出臺的工作規范中加以補充,增列為第四項基本原則。公開原則要求第三方評估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之外,均應向社會公開。現有工作規范僅規定草案通過后委托方可以公開評估報告①,在公開時間節點上為草案通過后;在公開范圍上僅公開評估報告;在措辭上使用“可以”公開而非“應當”。但在實踐操作中,評估啟動是否符合規定,評估主體是否符合條件,評估是否受到干涉,評估是否合法、合理、科學,評審驗收是否達標,評估結果是否得到有效應用,均涉及到評估的客觀性、獨立性與公正性。如果不對評估進行全程公開,則客觀、獨立、公正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因此,應當增加公開原則為基本原則,第三方評估應當全程公開。
綜上所述,現有地方立法機關工作規范應當將“客觀、獨立、公正”上升為基本原則,并增加公開原則為基本原則,確立“客觀、獨立、公正、公開”四項基本原則。
二、評估參與人的分類與責任分配
評估參與人包括評估當事人與其他評估參與人。責任分配是評估參與人積極履行責任,確保第三方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但現有工作規范僅規定部分評估當事人的責任,對評估項目爭議方以及其他評估參與人的責任未作規定。因此,應當通過對評估參與人的分類,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各類評估參與人的責任和義務。
(一)評估參與人的分類
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參與人應當包括評估當事人與其他評估參與人兩類。第三方評估本質上是一個項目,因為“項目是在規定時間內,由專門組織起來的人員共同完成的、有明確目標的一次性任務”[3](P1),而第三方評估正是在規定時間內由第三方專門組織起來的人員共同完成的,為了評估較大爭議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而啟動的一次性任務。既然第三方評估是項目,其評估參與人就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進行項目干系人識別,以避免遺漏項目干系人。項目干系人“包括這樣的個人和組織,他們或者積極參與項目,或者其利益在項目執行中或者成功后受到積極或消極影響”[4]。就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而言,其評估參與人(評估項目干系人)包括積極參與評估項目,對項目的啟動、計劃、實施與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的評估當事人,以及評估當事人之外的,利益受到評估項目積極或消極影響的其他評估參與人。其中,評估當事人根據其在評估中的角色與地位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評估項目啟動方(人大常委會)、評估項目委托方與受托方(評估執行人)、評估項目爭議方(評估項目直接利益相關者)。其他評估參與人與評估當事人不同,他們不是評估的啟動方、委托方、受托方、爭議方,未必能夠積極參與評估當中;即使積極參與到評估當中,也不會對評估的啟動、計劃、實施與結果產生實質影響。其他評估參與人包括與評估事項存在爭議,但未達到“較大爭議”的程度;或者雖未提出爭議,但評估事項的解決對其利益產生積極或消極影響的個人或單位。
(二)評估參與人的責任分配
在確定了評估參與人的種類后,關鍵是在評估參與人中合理分配責任?,F有工作規范對評估受托方的責任規定較為合理,課以其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不得違規違約,不得轉委托以及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的責任①。這些規定比較完善,在此不作贅述。但在評估項目啟動方、委托方、爭議方及其他評估參與人的責任方面,現有工作規范仍需進一步完善。
1.評估項目啟動方責任
既然地方性法規草案已進入人大常委會審查審議階段,并且草案的“重要立法事項”出現了“爭議較大”的情況,就不能退回起草部門或起草機構解決,應當在限期協調不成的情況下,立即啟動第三方評估,以避免立法協調久拖不決,影響立法進程。而現有工作規范是由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評估事項,經征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后,報請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②,這會因“根據工作需要”、“征求意見”、“批準”的模糊性,使第三方評估成為一種可為可不為的“權利”。因此,人大常委會作為第三方評估項目啟動方,應當承擔啟動立法協調,并在限期協調不成時立即啟動第三方評估的責任。這是一種“責任”,而非“權利”。
2.評估項目委托方責任
現有工作規范僅規定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展評估具體工作、作為委托方的職責③。而第三方并非天然具有抗腐蝕性,因此要建立第三方評估監督機制[5](P31)。作為委托方,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受托方接觸最多,并處在利益利害關系方聯系中樞位置,應當由其負責評估的日常監管,防止第三方、利益利害關系方影響第三方評估的客觀、獨立與公正。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委托方,評審驗收也是其當然職責。此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根據公開原則,應當由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第三方評估信息公開。盡管委托方與受托方均掌握評估信息,但為了避免涉密事項泄露,應當由委托方負責公開。故此,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承擔開展具體工作、作為委托方、日常監管、評審驗收、信息公開以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職責。
3.評估項目爭議方責任
現有工作規范未設定評估項目爭議方責任。事實上,第三方評估正是因為爭議方就重要立法事項產生了較大爭議而引發,啟動第三方評估的目的也是為了解決爭議方的爭議。因此,爭議因何引發,爭議的焦點和爭議方的觀點、證據和材料主要掌握在爭議方手中,這就要求爭議方積極參與第三方評估,積極配合啟動方、委托方與受托方評估工作,積極提供各項證據與材料。這些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除此之外,由于評估結果會影響爭議事項的立法決策,爭議方在參與評估過程中很可能會為了得到有利于己方的評估結果而提供虛假信息、干預或賄賂第三方評估機構,從而影響評估的客觀性、獨立性與公正性。所以,應當規定其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之義務。 4.其他評估參與人責任
在評估過程中,有些機構或個人雖就評估事項存在爭議,但未達到爭議較大的程度。這些評估參與人雖經協調作出妥協甚至放棄爭議,但畢竟在評估事項上存在爭議,對評估事項有自身的觀點、證據和材料,因此由其協助評估有助于待評估爭議的解決。因此,應當規定其協助評估的責任,但不能對其過于苛責,不能要求其承擔與爭議方同等程度的責任,否則可能會導致其因不愿承擔責任而不積極協助評估。至于就評估事項未提出爭議,但爭議解決結果影響其利益的其他評估參與人,同樣應當要求其協助評估,以獲得更能體現與平衡利益相關者訴求的評估結果。當然,對其他評估參與人課以協助的第一性責任,并不必然因其違反而引發第二性責任,這僅僅是一種宣示性、倡導性義務。
三 評估程序與評估標準
(一)評估程序
現有工作規范在評估程序設計方面比較粗糙。整體而言,第三方評估程序包括評估啟動、選擇評估主體、制定評估方案、開展科學評估與評審驗收交付五個階段,應當根據這五個評估階段設計評估程序。
1.評估啟動
如上文所述,針對現有工作規范所帶來的評估啟動的不確定性問題,應當明確人大常委會在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限期協調不成的情況下,啟動第三方評估的必為義務,限期協調不成就成為第三方評估啟動的前提條件。因此,應當由立法協調機構在限期內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直接由立法協調機構而非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協調機構)提交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啟動第三方評估。這樣就能有效避免協調機構交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再征求意見所帶來的評估啟動的不確定性,既能提升立法效率,又能確保評估迅速啟動。
2.選擇評估主體
在評估主體的選擇方面,現有工作規范對第三方的條件、委托方式、委托數量與轉委托禁止作出規定①,但上述規定并不全面。第三方評估作為一個項目,在評估主體的選擇上應當遵循“評估事項一項目一委托”的基本思路。在“評估事項”獲得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后,就應當先根據評估事項確定第三方評估項目的項目目標、項目內容、項目要求、受托方資格與條件、項目組要求、評估期限、評估經費等內容,對第三方評估實施項目管理。項目組成人員應當包含法律界專家學者。因為盡管某些第三方評估項目涉及的評估事項并非法學范疇,但其畢竟是立法評估。要將評估結果進行法律表達,項目組成員就應當包含法律界專家學者。在確定項目之后,則進入委托環節。在委托時應當根據項目選擇第三方。也就是說,工作規范規定的第三方條件是一般條件,項目所屬專業領域的條件是特殊條件。只有符合一般條件與特殊條件的第三方才能通過定向委托或招標的方式接受委托。委托方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與難度委托1-3個第三方開展評估,并且禁止轉委托。由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已經過立法協調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立法進程,這就需要由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建立立法評估機構信息庫,記載立法評估機構基本信息、專業范圍、評估能力、信用等級等基本內容,對立法評估機構按專業范圍分類,從而提高定向委托與招標遴選效率,避免因為遴選問題進一步影響立法進程。
3.制定評估方案
現有工作規范規定第三方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提出評估方案,確定評估步驟和標準,明確評估方法。評估方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后,由評估方組織實施①。但是,該規定缺少評估方案調整方面的內容。如上文所述,第三方評估實質上是一個項目。只要是項目,就可能存在項目方案調整的問題。而立法評估尤其是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評估,其所解決的問題疑難復雜,涉入其中的利益利害相關方較多,利益平衡與協調也非常困難,不像建設工程等項目那樣對項目方案具有比較穩定的預期。因此,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更有可能出現評估步驟、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調整的問題。但評估方案調整仍必須與評估方案制定一樣遵循委托方審核同意程序,因為調整評估方案與制定評估方案在性質上與重要性上是一致的,其在程序上也應當保持一致。
4.開展科學評估
現有工作規范規定第三方開展科學評估,應當按照評估方案收集與評估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歸納基本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形成評估報告②。但是,在開展科學評估環節,并非第三方一方在行動,而是評估參與人共同履行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合力完成第三方評估工作。首先,掌握信息的爭議方、起草部門或機構、協調機構、參與立法的非政府組織在開展科學評估環節應當積極履行提供信息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這些相關方不積極配合第三方,則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為非政府組織,無法強制評估參與人提供信息。其次,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負責首批信息的收集并轉交第三方。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公權力機構,在收集信息方面更有優勢,更易得到信息提供方的配合。因此,委托方應當在簽訂委托協議后立即通知爭議方、起草部門或機構、協調機構、參與立法的非政府組織限期提交評估事項相關立法材料。委托方收齊立法材料后,應當立即轉交受托方。再次,第三方收集信息,歸納基本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形成評估報告。委托方轉交信息并不能替代第三方根據評估需要主動收集信息。第三方在發現轉交的信息不充分時,應當補充收集信息,并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形成評估報告。最后,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展中期檢查。中期檢查也是項目管理的重要一環。項目受托方在接到項目之后,應當積極按照項目方案執行。但是,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項目與建筑工程項目不同。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方專門負責執行項目;而立法評估受托方項目組成員往往兼職開展評估,這就可能造成項目組不按評估方案要求的期限和步驟開展評估,工作拖拉延遲的情況。如果在項目即將到期時臨時突擊,則評估質量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委托方應當加強對評估項目的中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甚至作出制裁或解除委托。
5.評審驗收與交付 現有工作規范僅規定了評估結果的驗收與交付,未規定專家評審。由于評估事項多屬于專業事項,委托方有時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因此驗收項目應當建立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才能發現評估結果是否符合交付標準。如果缺乏評審環節,則委托方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只能對第三方評估進行形式審查。而作為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如果僅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則很難有效說服爭議各方,其權威性也會大打折扣。即使委托方擁有評估事項方面的專業知識(比如評估事項屬于法律問題),由委托方對第三方評估進行實質審查也不適宜.,因為委托方如果介入實質審查,則委托方作為公權力機構就會對第三方評估形成實質影響,從而造成第三方獨立性缺失。故此,委托方在項目實施完畢后,應當組織專家對受托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評審驗收,對符合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經費支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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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工作規范未規定評估標準。盡管不同專業領域有不同的評估標準,但第三方評估的目的是為了立法。因此,應當以立法這一目的為出發點,制定一定的評估標準。至于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標準,則宜由受托方制定。從立法的角度來講,第三方評估標準應當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規范性幾個方面。但是,由于現有工作規范已將法規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納入第三方評估的適用范圍,因此不宜再將必要性、可行性作為評估標準,從而避免重復。也就是說,在制定工作規范時,應當設定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規范性四項評估標準。其中,合法性標準是指評估事項是否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合理性標準即評估事項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符合科學規律,是否體現改革與發展需要,是否體現人民意志;協調性標準,即評估事項與其他制度之間是否協調一致,與同位階立法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范性標準,即評估事項的表述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范。第三方評估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事項有專門評估標準的,按照專門評估標準進行評估。這樣既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評估標準,又尊重法律之外的專業領域的評估標準,二者相得益彰。
四 法律責任與失信懲戒
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工作規范屬于內部規范性文件,不能創設法律責任。但這并不排斥援引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法律責任之規定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進行制裁(這是對法律責任的重申而非創設),也并不排斥從委托人的角度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設立失信懲戒,從而使信用等級低的第三方機構在選擇評估主體時喪失機會。
(一)增加行政處分
現有工作規范未規定行政處分,但在第三方評估過程中,擁有公權力的爭議方為了得到有利于己的評估結果,有可能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信息、拖延提供信息、拒不配合評估,也有可能通過游說、賄賂等非法手段干預評估;而委托方或立法協調機構也有可能會向受托方提出傾向性意見來影響評估。上述行為均會影響第三方評估的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如果評估結果不客觀、不公正,則很可能導致“惡法”出現,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應當在制定工作規范時,明確上述公權力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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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工作規范規定了第三方違約制裁以及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制裁①,這些規定過于粗略,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第三方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對上述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制裁方式。二是第三方未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對其制裁可以分中期檢查與評審驗收兩個階段進行。中期檢查不合格的,委托方應當責令整改,并有權按照協議制裁或者終止協議。評審驗收不合格的,委托方應當要求受托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逾期仍未能通過評審驗收的,委托方應當按照協議制裁,并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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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重申法律責任之外,作為第三方評估的委托方與監管方,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第三方評估機構違法、違規、違約行為進行失信懲戒。比如,根據違法、違約、違規的程度記載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信用等級,并將信用等級較低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列入黑名單。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選擇評估主體時,優先選擇信用等級較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列入黑名單的評估機構,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參與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
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已從實踐探索階段邁向制度建構階段。但由于實踐不足與理論研究不深,現有制度仍存在諸多缺陷。這就需要學界與實務界共同努力,在現有制度與實踐操作的基礎上進行理論分析與探討,從而提出更為完善的改進意見,為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工作規范提供參考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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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三條規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在下列重要地方立法事項上有較大爭議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l)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調整范圍;(2)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3)地方性法規草案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重大調整;(4)地方性法規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義;(5)地方性法規草案中的其他重要問題。”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②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11條第1款規定:“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應當做到客觀、獨立、公正,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崩ッ魇姓髑笠庖姼迮c之相同。
?、僭颇鲜∪舜蟪N瘯k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13條第1款規定:“評估事項涉及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通過后,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將第三方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崩ッ魇姓髑笠庖姼迮c之相同。
?、僭颇鲜∪舜蟪N瘯k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11條第1款規定:“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應當做到客觀、獨立、公正,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第6條第2款規定:“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钡?條第4款規定:“第三方應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崩ッ魇姓髑笠庖姼迮c之相同。
?、谠颇鲜∪舜蟪N瘯k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4條第1款規定:“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評估事項,經征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崩ッ魇姓髑笠庖姼迮c之相同。
?、墼颇鲜∪舜蟪N瘯k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4條第2款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開展第三方評估的具體工作,并作為第三方評估工作的委托方。”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①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8條規定:“根據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單位作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l)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2)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3)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較強的數據采集分析、決策咨詢和政策評估經驗和能力;(4)在業務關系、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益利害關系;(5)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钡?條規定:“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標等方式進行委托。選擇第三方時,應當做到公開、透明,并與受委托的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提出具體委托事項和要求。”第6條規定:“委托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委托事項委托給一個至三個第三方進行評估。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①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9條第2款規定:“(2)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提出評估方案,確定評估步驟和標準,明確評估方法。評估方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后,由評估方組織實施。”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②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9條第2款規定:“(3)開展科學評估。第三方按照評估方案收集與評估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歸納基本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形成評估報告。”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①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第Il條第2款規定:“有違規違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委托方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辦法處理?!钡?條第四項規定:“(4)驗收評估成果。委托方對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第三方應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驗收中發現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應當要求第三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逾期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委托方可以終止協議。”昆明市征求意見稿與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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