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歐盟關于壟斷協議豁免制度立法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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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發揮作用的重要政策工具,橫向壟斷協議作為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的修訂與完善對經濟的健康發展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歐盟作為最早建立市場經濟的地區,歐盟競爭法對于經濟領域的提供了高水準的立法保障。本文主要從我國與歐盟關于此制度比較分析的角度進行分析,從而提出我國橫向壟斷協議制度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反壟斷 協議豁免 比較
反壟斷法是各個國家經濟管控的重要立法,壟斷協議豁免制度是各個國家立法不斷完善的重要內容。歐盟作為最早建立市場經濟的地區,其高水準的經濟法制及司法實踐為各國提供了良好的經驗。學習借鑒歐盟地區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優良規則,對完善我國反壟斷經濟立法、促進市場經濟公平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在立法方式上的分析
歐盟競爭法中關于壟斷協議豁免制度的規定,主要是以《歐盟運行條約》第101條(《歐共體條約》第81條)為基礎框架,輔之以一系列的條例、通知、指導建議、適用指南及歐洲法院的判例為法律淵源,因此,形成了以單獨豁免和集體豁免為主要形式的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在判斷某一協議是否屬于豁免的范圍,歐盟首先是在以限制競爭為目的的同時,依據第101條第一款來判斷是否屬于管轄的范圍,在此基礎上依據101條第三款來認定該協議其產生的積極效果是否優于限制其競爭的消極效果,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豁免。同時該協議中的豁免部分具有可分離性,協議中不能得到豁免的部分能夠分離開,則可以將其與其他部分分離開,僅這一部分自動無效,其他部分并不必然無效。,豁免既可以是針對一項協議、決議和一致行動,也即個別豁免,也可以是針對一種類型的協議、決議和一致行動,也即集體豁免。
我國的橫向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在實體法上的規定,主要指《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以及相關配套指南、規章和規定?!斗磯艛喾ā返谑鍡l該法條文明確通過列舉方式列明了我國適用反壟斷豁免的7中情形,前六種適用的領域在實踐的不斷發展中也需不斷地完善與修訂。同時,部分涉及反壟斷法的相關指南還未正式版本,具體的實施細則需要法律不斷的加以完善,而歐盟在處理具體的反壟斷案件時,壟斷協議豁免條件之間清晰的邏輯關系,既能夠為法官提供清晰的豁免指引,以增強法律的確定性,同時可以參考之前的相關司法判例,歐盟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實務經驗以及完備的法律保障,這也是我國在處理壟斷協議豁免案件所不具備的優勢。
二、在“消費者權益”角度上的分析
歐盟壟斷協議豁免制度適用的條件之一便是對該協議要求惠及消費者,要求對該協議進行限制可以使消費者能夠公平的享受該利益。同時,在歐盟競爭法中對于消費者的認定不僅包含與該協議具有直接關聯的產品消費者,還包括與協議產生間接關聯的產品消費者;惠及消費者也是我國反壟斷法在規范壟斷協議豁免條件之一,但是我國所規定的是“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由此可見,我國在對對壟斷協議進行豁免規制的條件中,惠及消費者的標準并不是很高,只要能夠使消費者分享該協議產生的利益便可,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標準要求會導致一部分的消費者無法分享該協議所產生的利益,這就會產生有失公正的后果。而歐盟更加側重于消費者公平的享受豁免協議產生的利益,是更加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國壟斷協議豁免制度的建議
我國壟斷協議豁免制度起步較晚,面對環境因素日益復雜化的市場經濟,其立法制度的不足需要不斷的修訂與完善。首先需要在結合中國的現實國情,結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制定符合我國國家需求的反壟斷法律政策,在分析國家政策、經濟方針的基礎上,對法律制度加以合理的修訂,例如對涉及“公共利益”行業的豁免標準,“公共利益”的界定與要求隨著國家政策的發展亦需不斷調整;在自然壟斷行業,要如何解決競爭機制的同時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需要將競爭與非競爭環節合理的區分;其次,在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不斷豐富我國經濟立法,及時修改法律中不符合時代需求的內容,為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完善的立法保障,例如我國《反壟斷法》已實施十年,在這十年的實踐中,雖對維護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公平保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它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需要解決,舊的部分規定已經無法滿足現狀的需求;最后,應當有選擇地借鑒歐盟競爭法中的橫向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中國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實體法規定中所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發布壟斷協議豁免制度相關的實施細則,對于具體的程序性內容加以規范,進而為反壟斷執法機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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