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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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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過調解和裁決的方式處理勞動爭議,以達到解決勞動爭議之目的。本文從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和特點、主要內容、仲裁時效和程序、及仲裁終局制度方面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進行了基本闡釋,以期從宏觀上了解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關鍵詞:勞動爭議;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和特點
  仲裁一般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以外的中立的第三人,通過調解和裁決的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行為。而勞動爭議仲裁特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過調解勞動爭議或者對勞動爭議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裁決的方式,以達到解決勞動爭議之目的。勞動仲裁是目前世界范圍內解決勞動爭議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但在各國具體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設計中,他們之間仍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例如:在勞動爭議仲裁是否自愿的問題上,有的國家采用了自愿仲裁原則,即爭議雙方已達成了仲裁協議,有的國家采用了強制仲裁原則,還有些國家對不同的糾紛既采用自愿仲裁原則,又采用強制仲裁原則。我國對勞動爭議實行的是強制仲裁制度;就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而言,有的國家規定將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都應包括在內,有的國家只規定為利益爭議的解決;至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立,不同的國家有許多不同的做法。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公正,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中立的第三方進行仲裁有利于實現公正。為了保證作為第三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正處理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工會和企業的三方代表構成。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實行的回避和合議制度保證了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二是及時性,及時性對解決勞動爭議特別重要。與訴訟程序相比,勞動爭議仲裁速度更快,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沒有訴訟程序復雜、嚴格。申請、立案、審理和頒裁決等都相對簡單。此外,勞動爭議仲裁采用一次仲裁的制度。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優點;三是強制性,這主要有兩個含義:①關于提起勞動仲裁的程序,不要求當事人之間也達成仲裁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則無權拒絕。②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在進行訴訟前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處理。
  二、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庭和仲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經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薄皠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薄皠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币布磩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是按照“一案一庭”的原則成立仲裁庭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兩種:獨任制和合議制。對于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法律確定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任命一名仲裁員單獨進行審理和裁決,即為獨任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三名以上單數的仲裁員組成合議庭共同進行審理和裁決除簡單勞動爭議外的其他勞動爭議,即為合議制。仲裁員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聘任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建立仲裁員的名冊。仲裁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定資格。
 ?。ǘ﹦趧訝幾h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會導致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的不利后果。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而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一般應遵循以下流程:①申請仲裁,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仲裁申請書的副本。②仲裁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請書。進行審查后,仲裁委員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拒絕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絕接受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就該仲裁申請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③仲裁前準備,包括以下內容:向被申請人送交仲裁申請書的副本、向申請人送交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將仲裁庭的組成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以及向雙方當事人書面告知仲裁開庭的日期和地點。④仲裁審理,若在正式開庭前,經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則制作調解書結案。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仲裁庭應繼續審理。仲裁審理的基本程序是查明仲裁參與人是否出庭,宣布仲裁紀律、開庭、仲裁案由和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庭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最后陳述,詢問當事人是否愿當庭再調解,進行仲裁庭合議,當庭宣布裁決結果,或延期作出裁決。⑤仲裁裁決,在仲裁庭開庭后進行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載明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應由承辦仲裁員簽名,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印章,再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送達之前,一方當事人不愿的,仲裁庭應當快速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對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5天。仲裁庭如果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其仲裁請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進程中繼續選擇采用“仲裁前置”的方式,但對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作了一些修改,即增加了對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執行有條件終局裁決的規定。
  終局裁決是指在庭審結束時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的所有實質性爭議作出裁決。該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的結果不同意上述終局裁決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谒氖艞l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對終局裁決作出專門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原因。一是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實行“一裁兩審”制度最受批評的方面是勞動爭議處理過程的冗長,不利于勞動糾紛的快速解決。在不改變原有處理方式的基礎上,對仲裁程序的改進只是局部的。二是大量的勞動爭議集中在是否嚴格執行法定勞動標準上,如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工傷醫療費等。這些勞動爭議的最大特點是不嚴格執行法定勞動標準,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現實中,也存在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訴訟程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為了公平、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實施終局裁決制度。尤其是對那些涉及勞動者最重要權益、仲裁裁決標的小、事實清楚、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爭議。三是實施終局裁決制度可以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減少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環節,促進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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