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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視角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深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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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對于高職院校而言,校企合作無疑是保障其實踐教學工作高質高效開展的必然選擇。然而政策支持力度不夠、財政投入不足、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的存在,使得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始終難以深化。為深化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政府需完善政策保障機制、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構建法律保障機制。
  [關鍵詞]政府視角  高職教育  校企合作  保障策略
  [作者簡介]張婷婷(1984- ),女,重慶人,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副教授,碩士。(重慶  400072)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8年度重慶市教育綜合改革研究項目“以崗位需求為導向工學結合模式的園林工程實訓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18JGY14,課題主持人:張婷婷)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9)10-0049-03
  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過程中,政府的參與起到重要作用,不僅能夠規范校企合作的運行,保障校企合作的開展,還能管理校企合作的內容。因此,政府視角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深化保障策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政府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為深化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校企雙方應根據合作教育的屬性,找到合作的切入點與方向,保障合作過程的程序化、規范化,實現合作程度的深層次化。校企合作的屬性包括公益屬性和產業屬性。第一,由于校企合作的公益屬性,政府應積極扮演好指揮者的角色,全力推動校企合作,使校企合作創造出最佳育人效果。第二,校企合作還具有產業屬性,是一種市場行為,但如果僅靠市場的調節作用,政府不進行宏觀調控,則無法達成校企合作的初衷。只有根據市場發展規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才能實現程序化、規范化的校企深度合作。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有利于培育出理論基礎深厚與實踐能力高超的復合型人才,優勢明顯,為教育提供了新的形式和方向。校企合作是一種新的辦學模式,要打破原有的制度框架。只有政府充分發揮指揮與引導作用,才能使校企雙方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培養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
  政府應創造良好的環境,提高企業參與教育事業的積極性,保障校企合作順利進行。政府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規范校企合作的運行。政府部門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校企合作創造條件,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第二,保障校企合作的開展。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通過立法手段保障校企合作的順利進行。我國應加快校企合作立法的進程,通過立法明確院校和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積極推進校企合作。第三,管理校企合作的內容。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規范和監督院校和企業的合作,促進校企深度合作,實現院校和企業的互利共贏;健全評價機制,委托專門的機構對校企合作開展全方位、多元化的教學質量評估工作,全面科學地評價校企合作的進展情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在保障合作雙方利益的同時,規范合作行為,使校企合作順利開展。
  二、政府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國校企合作起步較晚,法律制度不盡完善,使得校企合作層次較低,淺層次、表面化合作現象嚴重。當前,我國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存在政策支持力度不夠、財政投入不足、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若不及時解決這些問題將會影響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
  1.政策支持力度不夠。我國針對校企合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明確提出要發揮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導作用,調動行業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以及加大對學生與教師實踐能力訓練的資金支持。然而從目前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進展情況來看,有的地方政府尚未意識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在相關政策的制定上及推動校企深入合作上表現得較為懈怠。
  2.財政投入不足。在校企合作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地方財政收入有限,政府往往對高職教育的財政投入不足。高職院校倘若僅靠政府補助,則無法保障正常運營,這導致高職院校將經濟利益擺在首位,而政府將人才培養和促進社會發展視為校企合作的初衷,因此,高職院校和政府在校企合作的目的上出現分歧。當前,高職院校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在招生方面,盲目擴大招生規模,放松了對學生的要求,致使在學生的后續培養上出現很多問題。除此之外,高職院校在師資隊伍管理、資金鏈管理,以及教學目標、課程設計、教學模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
  3.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職業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進展較為緩慢,尤其針對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存在較大疏漏,使得校企合作缺乏必要的保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涉及校企合作的條款和內容都非常少。
  三、政府視角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深化保障策略
  1.完善政策保障機制。第一,政府完善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目前,我國針對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宏觀政策較多,具體配套政策較少,解決該問題政府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在校企合作的宏觀政策方面。政府應針對校企合作的宏觀政策難以落實、涉及范圍較窄和操作性較差等不足之處,加大政策制定力度。其次,在校企合作的具體配套政策方面。政府應在稅收優惠、財政投資、公益捐贈等方面制定促進校企合作的激勵政策,推進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例如,政府通過減少稅收、加大財政支持等方式調動院校和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明確校企合作的具體細節,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現代企業的特色,建立現代企業教育制度;放寬我國的就業準入條件,實施就業準入機制。
  第二,政府加大對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首先,在加大校企合作的執行力度方面。政府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激勵政策和措施,讓更多的企業加入到校企合作的隊伍當中。對于積極響應國家政策號召參與校企合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院校和企業給予適當的獎勵;相反,對于在校企合作中表現不積極或未發揮明顯作用的院校和企業給予相應的懲罰。其次,在加大校企合作的監管力度方面。政府既要制定關于校企合作的宏觀政策,也要制定關于校企合作的微觀政策;既要制定面向高職院校的政策,也要制定面向行業企業的政策;既要制定優惠政策、激勵政策,也要制定懲罰措施,從而使得校企合作的全過程都能得到有效監管,提高校企合作的實效性。   2.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當前,阻礙校企合作深度發展的主要原因是資金缺乏。只有政府、高職院校、企業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解決校企合作資金缺乏的問題。
  第一,政府方面。首先,政府廣泛吸納社會和民間資本。政府不應僅僅依靠捐贈的方式利用民間資本,而應構建健全的資金籌措體系,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校企合作成本。其次,政府設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獎勵資金,專門用于獎勵積極響應“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取得較大成效的院校和企業。最后,政府建立資金監管長效機制,規范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用途,提高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高職院校方面。首先,高職院校與地方政府簽署合作協議。院校應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合作,借助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力量,設立專項資金,如培訓經費、實踐基地建設經費、課程創建經費等,保證校企合作的順利開展;政府金融部門、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對高職院校給予融資便利、稅收減免和經費扶持等。其次,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進行橫向課題的研究合作。院校應與企業達成人員定向培訓合同或課題項目合同等,從而獲取經費支持。
  第三,企業方面。除了高職院校要積極為校企合作爭取資金支持外,企業也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校企合作提供資金支持,如教育獎學金、實踐勞動報酬等。另外,企業每隔一段時間向政府繳納一定的資金,這些資金由政府安排去向,一般情況下用于企業培訓學生。
  3.構建法律保障機制。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制定法律法規。首先,中央政府制定法律。迄今為止,我國關于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立法較少且較為宏觀,缺乏處理校企合作相關事務的規范和標準,導致院校和企業無法深入開展合作。因此,中央政府應根據當前校企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市場發展趨勢制定法律,從法律上規定院校和企業的權利與義務、資金使用方向、人才培養模式、獎懲機制等。其次,地方政府制定專門的校企合作法規。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盡快制定和頒布校企合作方面的制度性文件,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首先,明確高職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義務。高職院校的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院校根據行業和市場的發展方向,積極改進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的實踐技能。二是院校建立專門的機構與企業進行溝通,為企業員工提供培訓服務。三是院校保障學生的實習權利,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注重學生下企業實訓,培養學生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能力。其次,明確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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