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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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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加快納稅服務社會化進程。近年來,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以服務型政府建設為準繩,在納稅服務社會化建設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對比西方先進水平的差距也比較明顯,需要著力予以改善。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 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社會化
  1.引言
  納稅服務社會化是稅收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成。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2020年實現稅收現代化的總目標。如何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降低征納成本,借助各類社會資源為納稅人提供全面、優質的納稅服務,加快推進納稅服務社會化,是現代稅收征管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是當前各級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且嶄新的課題,也是現代化納稅服務體系拓展的關鍵所在。
  2.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問題分析
  2.1稅務代理法律法規不完善
  首先,稅務代理并無專門的法律規范。國際上實行稅務代理制度的國家多有專門立法,如日本的《稅理士法》、美國的《稅務代理規則》、韓國的《稅務士法》,而我國稅務代理業立法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89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未設稅務代理專門法律,使得實際執業過程中許多代理行為無法可依。其次,針對稅務代理機構的法定業務少,影響稅務代理機構發展。日、韓等國對稅務代理人業務范圍都規定有壟斷性法定業務和特權,而我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范圍卻無法定業務,進行涉稅專項審查并向稅務機關出具稅務方面的專項審查報告只是注冊稅務師的業務,并不是法定義務,出具的稅務審查報告也沒有法律的強制要求,從而影響稅務代理的健康發展。
  2.2稅務代理業發展慢且需求小
  我國稅務代理業起步晚,市場化程度不足,稅務代理業務范圍界定不清,行業經營不規范,自律和監督機制不全,且稅務代理的服務內容層次低,服務質量差,服務品種少,致有償納稅服務對納稅人缺乏吸引力。同時稅務機關對支持社會中介服務發展的力度不足、引導不夠,稅務代理的職業準入制度僵硬,如考試門檻高、涉稅業務被強行分割、注冊一刀切等,也都限制了稅務代理業的健康發展。據測算,全國委托稅務代理的納稅人約占9%,而日本85%的企業、美國50%的企業和幾乎100%的個人都委托稅務代理。
  2.3稅務代理業定位不清且管理規范度不足
  我國稅務代理公司和稅務部門間的聯系千絲萬縷,個別地方稅務代理與當地稅務機關甚至還未徹底脫鉤,代理人員與稅務機構工作人員交叉,服務內容“越位”,服務方式有行政命令痕跡。且我國稅務代理業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道德素質難以適應納稅人多元、多樣、多變的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轉型不斷升級的需要。
  2.4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環境不理想
  一是社會對稅務代理認知程度不高制約稅務代理的市場需求。當前我國納稅人對稅務代理制度了解的程度較低,認為稅務代理只是宣傳稅收政策和協調納稅人和稅務部門的關系,也有人把稅務代理業務與企業會計業務相互混淆,認為其主要作用就是幫助企業建賬記賬的。二是稅務機關納稅服務的過度與越位制約著稅務代理的市場需求。納稅服務角色定位不準,存在服務過度和服務越位,既模糊征納雙方法律責任,也耗費有限的稅務行政資源。
  3.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改善策略
  3.1健全完善稅務代理法律體系
  一是及時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稅務代理業務規程》上升為《稅務代理法》、《稅務代理法實施條例》,明確稅務代理范圍、申請資格、備案辦法、執業準則,稅務代理法律責任及對違法行為處罰等,及稅務局、稅務代理委員會、稅務代理協會行業管理的職能范圍。二是及時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上升為《注冊稅務師法》,嚴格規范注冊稅務師管理制度,詳細規定稅務代理組織機構、管理機制、準入條件、執業準則、業務范圍、法律責任及稅務代理人員的選拔、培訓、考核、認證、職業道德等。
  3.2大力發展稅務代理業
  推進稅務代理業服務向深度、廣度發展,使稅務代理業真正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明確稅務代理法律法規中稅務代理的性質地位,稅務代理法定義務和范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制度、建立雙軌制的懲戒機制、懲戒程序等完善職業管理制度。加強對稅務代理正確引導和培訓,逐步擴大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提高稅務代理服務水平。加強稅務代理業建設,嚴把入門關。嚴格職業考試和登記稅務代理人,加強從業人員后續培訓,加大培訓針對性、實效性。大力培養稅務代理后備力量,在大中專院校中設相關專業,培養優秀稅務代理人才。
  3.3健全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機構
  建立包括行業內監管和外部監管在內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監督、指導,保證行業有序發展。一是撤銷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國家稅務總局及各省稅務局設專門管理機構,為稅務代理人提供幫助,使其更好地服務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每年由各級稅務局召集稅務代理人召開會議,宣布稅收征管新措施,并聽取稅務代理人建議。二是設獨立于稅務局以外的行業管理機構。建立國家稅務代理委員會,使其作為行業管理機構獨立于國家稅務總局,保證稅務代理行業規范的統一。委員會只向國務院負責,委員會人員應具會計、法律實務、學術、公共服務、商業等多領域背景。各省都設稅務代理委員會,負責對稅務代理資格認定和注冊管理。
  三是成立稅務代理專業協會,規范約束從業人員行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在政府和納稅人間建立溝通渠道。協會應制定納稅人協會章程,有效地實現對會員的全面管理,對違反行業準則的會員要進行嚴厲懲戒,一旦被行業協會調查、通告或注銷的會員將終生不能從事該行業。
  3.4發展納稅服務志愿者組織
  廣泛招募熱衷于社會公益事業、具有無私奉獻精神和一定專業知識技能的會計師、稅務師、律師及高校財稅專業師生等志愿者,成立稅收服務志愿者組織,積極開展稅收志愿者活動,對老年人、殘疾人、下崗人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社會群體提供無償、專業、個性化的稅收援助服務,到納稅人生產經營、生活場所進行辦稅輔導或為其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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