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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高炮”套路貸法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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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每年央視的3.15晚會都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在近日央視的3.15晚會上就曝光一個名為“714高炮”的事件,所謂的“714”指的是借款期限七天或十四天的小額借貸,“高炮”指的是高額的“砍頭息”及“逾期費用”。面對這一套路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可向法院請求確認借款合同無效,以此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借款人則有可能涉及詐騙罪等相關刑法罪名,受到刑事追究。
  關鍵詞:套路貸 詐騙罪 合同無效
  據今年的3.15晚會報道,有多個受害人遭受到了“套路貸”APP的欺騙,承受了高額的債務,并遭到接二連三的電話轟炸,因為通訊錄被曝光,他們的親朋好友也未能幸免,一些受害者因為承受不住巨大的壓力,甚至產生了輕生的念頭。筆者通過查閱資料發現,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查獲涉案資產35.3億余元。[1]可見,“套路貸”在中國非常猖獗,“套路貸”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定性?是否涉嫌違法犯罪?此類借款協議是否具備合法性?基于這樣一個背景,筆者將嘗試闡述以上問題。
  一、“套路貸”的小套路
  (一)無抵押放貸
  對于很多人來說,最難以啟齒的就是找人借錢,尤其是涉及數額不大的時候,比如:信用卡還貸,找人借又擔心別人笑話,幾千塊更是不好意思張口。這個時候,一些不法分子就嗅到了其中的“商機”,通過短平快的無抵押方式,通過下載一個簡單的APP,迅速地將借款打入借款人的賬號,十分高效便捷。正是基于這一點,許多消費者才上了套,他們面臨的第一個套路便是高額的“砍頭息”,借款5000元,按7天利率30%來計算,利息就是1500元,然而非法網絡借貸平臺會提前收走利息,將1500元先“砍掉”,轉給借款人的只剩3500元。但合同借款仍然是5000,實際到手只有3500,借款人善于通過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實現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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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期限即將屆滿時,某些非法網絡借貸平臺采取消極催款手段,不暗示、不提醒甚至采取不接電話、失聯等措施,故意讓借款人不能如期履約,以此產生高額的違約費用,而這些虛增的費用往往高于本金數倍,甚至數十倍。當借款人提出沒有錢償還的時候,借貸平臺就會推薦其他的借貸平臺“以貸還貸”,層層加碼壘高債務金額,但實際上這些“不同”的借貸平臺背后都是同一家公司或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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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成指數型增長的利息是相當可怕的,它們像滾雪球般不斷疊加,不出一兩個月就足以使借款人入不敷出,這個時候這些借貸平臺就開始電話輪番轟炸,根據之前讀取的通訊錄挨個撥打,進行人身攻擊和辱罵,使借款人臉上無光,一部分受不了屈辱的人往往被逼上絕路,要么傾其所有,要么尋求短見。
  二、“套路貸”的定性及法律性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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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目前我國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看,“套路貸”并不是刑法上的一個已有罪名,我國并沒有規定套路貸罪,而是一類犯罪的通常說法,往往包含一類乃至一系列犯罪行為。[2]根據2018年8月13日,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里提到: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問題提出了審理思路,加大打擊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和詐騙等犯罪行為。簡言之,民間借貸行為多半旨在解決燃眉之急,主觀上并無惡意,也不像高利貸,始終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為一種民事行為。[3]因為民間借貸在信息、擔保、交易成本等各個方面均具有正規金融無法比擬的優勢。[4]而“套路貸”不是,它是以侵害被害人的財產為目的,主觀上存在惡意,并且兩者在手段上大相徑庭。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各要素之間是非常緊密的、連續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5]主觀構成要素中則包含有非法占有為目的,這與“套路貸”的行為相吻合。雖然“套路貸”往往包含多種刑事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極大,但因為案件發現難、立案難、證據弱等原因限制了公安機關的打擊效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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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貸款業務平臺的資質。在我國金融強監管的現狀下,只有持牌機構才能從事金融業務。但金融牌照的獲取條件非常嚴格,就目前而言,據第一消費金融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8月19日,全國網絡小貸牌照僅有300張。[7]此外,“套路貸”公司的行為屬于經營性行為[8],這意味著絕大多數類似“714高炮”的借貸平臺,在未經國家有關機關許可的情況下經營著金融業務,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應當依法取締。
  2.合同涉嫌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多數“套路貸”的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其次,對于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可知:因為這條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范疇。因此綜上,對于不具有金融牌照的放貸平臺所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院的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同樣確立了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第五款規定,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裁判規則。因此,無論從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承認了“套路貸”借款協議無效的法律性質。   3.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總體上講,我國現行法律一直對民間借貸有所限制,因為借貸是銀行業中最為核心的業務,對于金融體系和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的穩定有直接影響。[9]對于有金融牌照的借貸平臺而言,若在法定的利息范圍內,仍需如約歸還。對于沒有金融牌照的借貸平臺而言,按照筆者之前的論述,因為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借款合同視為無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雖然“套路貸”的合同涉嫌無效,高額利息可以免除,但其本金仍須歸還,借款人對于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可以根據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法院支持予以返還。
  三、結語
  “714高炮”正成為一種新型的網絡套路貸來到市場上,其外觀極具迷惑性,通過便捷的手續、高效的放貸誘使著一批又一批的受害者跌入深坑,筆者寫作的初衷正是借3.15晚會之際,對套路貸的法律性質以及救濟手段做出分析,對被套路的受害人以及將來廣大的急需資金的消費者提供應有的法律救濟,防止更多的人陷入泥潭。當前,我國也早已經開始嚴打這類型的網絡犯罪,筆者也希望給予相關部門和單位一些參考意見,為推動中國的法治化建設添磚加瓦、群策群力。
  參考文獻:
  [1]佚名.中國新聞網 中國警方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EB/OL].[2019-02-26].http://www.chinanews.com/sh/2019/02-26/8765065.shtml.
  [2]李偉.“套路貸”的套路、危害與治理[J].人民法治,2018.7.
  [3]邱興隆.民間高利貸的泛刑法分析[J].現代法學,2012.1 .
  [4]陳蓉.我國民間借貸研究文獻綜述與評論[J].經濟法論壇,2006.6.
  [5]陳興良.刑法各論精釋上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6]張海洋.“套路貸”犯罪手段與偵查要點探析[J].遼寧警察學院學報,2018.5 .
  [7]佚名.第一消費金融 最新網絡小貸牌照名單[EB/OL].[2018-08-19].https://www.xueqiu.com/6111141092/112355339.
  [8]閔 達.“套路貸”案認定分歧的審查判斷[J].中國檢察官,2017.11.
  [9]岳彩申.民間借貸規制的重點及立法建議[J].中國法學,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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