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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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法律和道德是規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主要方式。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中行為的要求,體現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是基于人們內心評價機制的行為準則,它既不是由國家制定的,也不是由社會組織制定的,而是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
法律與道德有著密切的聯系,這是不容忽視的事情。曾經有人說過:“法律是低級的道德,而道德是高級的法律?!彼^“低級的道德”并不是“低下”或“卑鄙”的道德,而是指一種“底線道德”,它是社會上通行的、為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這樣的道德顯然是可以法律化的。所謂“道德是高級的法律”中的“道德”,并非“底線道德”,而是一種高層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就說過:“法是善的促進者和惡的抑制者”。公元14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薩盧塔蒂曾指出:“法學的目的是指導人們行動,因此它的研究對象是善。但它不是任何一種普通的善,而是最神圣的善,即共同的善。”這些都說明了法律與道德的密切性。
但是由于中國特有的國情,受到古代歷史傳統的影響,也屢屢出現了很多法律與道德不和諧的地方。
二、法律與道德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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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6月25日,廣西扶綏縣個體車主梁培勝和司機葉翠紅駕駛客車開往南寧,途遇兩名歹徒持刀搶劫一名乘客的金項鏈。車主毫無畏懼與歹徒搏斗,司機則全速行進。結果客車失控翻倒,兩歹徒乘機砸爛玻璃逃跑。此事造成一人重傷,多人輕傷。受傷乘客甘育進將司機和車主告上法庭并索賠28.4萬元?!耙娏x勇為反成被告”的官司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從法律上講,乘客與車主之間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車主的義務是按照客票載明時間和要求把旅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疾病或遇險的乘客。這里的遇險主要是指遭遇到的險情,一般并不包括遇到不法行為侵害時承運人必須同犯罪行為斗爭。司機和車主的行為具有雙重性質,既有履行合同救助義務的一面,也有見義勇為的一面,其畢竟沒有抓獲犯罪嫌疑人之法定義務。然法律并未規定見義勇為即可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車主尚須承擔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車主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從道德上講,主流道德宣揚和鼓勵見義勇為,法律倡導救助危難,多數公民亦持肯定態度。車主和司機不顧生命危險與犯罪分子斗爭當屬見義勇為,理應受到鼓勵、幫助和救濟。實際上,道德行為一旦超出道德進入法律調整領域,就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出現法律制約道德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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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青年在社會上四處碰壁,感到生活無望,遂加入了一個犯罪團伙??墒菚r運不濟,其參與的第一次作案就沒成功。事情敗露后,他后悔了,跑到家里,跪倒在父母及妻子面前進行懺悔,將事情的經過原原本本地說了出來。家里人氣憤不過,但還是基于父母情、夫妻情,將其藏到家里的一地窖中,欲先躲過通緝風頭,以后再想辦法??墒菦]有不透風的墻,公安機關耗費了大量的警力、財力,花了幾個月的時間,終于將該青年抓獲歸案。法院不僅給青年判了刑,而且還以窩藏的罪名將其父母、妻子判了刑。作為旁觀者,我們可能同法律一致,也認為青年的家人做的不對;但我們如果仔細考慮一下,從當局者的角度來看,會覺得他的家人的舉動是親情的表現與延伸。今天的法律卻把它禁止了。
三、協調法律與道德的路徑
(一)加強法律與道德的互動,減少兩者沖突
一方面,在當前道德評價失范、社會風氣不良的道德滑坡狀況下,可以適當引入法律的硬約束,通過法律選擇和推動一定道德規范。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關于“救助義務”的規定,德國刑法第330條規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災變時,對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依當時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別是對于自己并無顯著之危險,且不至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為救助者,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以罰金。對于我國,我們可以通過制定救助義務法律,對這種不道德行為予以一定的懲治,從而在社會中弘揚見義勇為的道德風尚。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須尋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輔佐。社會道德凝結了特定社會和環境特征、人的自然秉賦和人與人沖突及其解決的經驗,是反復博弈后形成的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定式”。所以,法律的制定應考慮道德倫理的因素。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自覺遵守和準確適用也都有賴于公民、執法人員的道德水平。再者,道德對法律本身的不足和局限也可進行補充。
?。ǘ┎煌h節處理法律與道德沖突關系的原則
首先,在立法環節,應強調道德倫理價值對法律的指引。法律只有體現、反映一定的倫理價值取向和要求,才能獲得社會普遍認同,進而變成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實際規則。立法環節并非所有公認的道德都要確立成法律,例如通奸行為,但能否將這種行為上升為違法和犯罪,取決于不同的社會對其的接受和容忍程度。如果不把握好這個“度”,不僅這些倫理價值不能實現,就連法律本身也很難得到普遍遵守。其次,在執法、司法環節,不能用道德評價來代替法律評價,必須堅持單一的法律評價標準。在司法執法中適用道德評價標準,勢必使帶有個別化色彩的標準沖擊原有法律標準中已確認的基本道德標準,同時也沖擊了法律權威,最終倫理次序也將失去保障。我們只能通過及時的立法修正來解決這種價值層面上的矛盾。道德與法律之間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不斷互動、相互促進的過程中,才能保證行為的有序和社會的穩定。
總之,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特有的國情的存在,使得我國的法律與道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中國傳統文化的特質也導致了法律與道德必然存在不和諧之處。但是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也為了我國法治社會的完善,需要我們采取積極的措施來協調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使其達到最合理的境界,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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